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內容提示:
1、 合同類型:公司與上海易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下屬產業申華金融大廈進行合作改造合作運營,合作運營期限20年。
2、 合同金額:易城股份全額出資實施改造;改造期間及運營期間,易城股份向公司支付「保底收益」;運營期間超過保底收益的溢價部分,雙方按比例分配。
3、 生效條件:合同自雙方蓋章籤署,並經申華控股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4、 對公司當期業績的影響:預計2016年申華金融大廈含「保底收益」的利潤不會對公司利潤產生重大影響。
5、 特別風險提示:本合作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定市場風險,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 審議程序情況
1、經公司第十屆董事會第二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公司曾於2015年6月30日與上海易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易城股份」)籤署《戰略合作框架協議》,雙方擬以共贏、互惠為目標,就汽車城項目策劃、申華金融大廈改造及運營、旅遊地產項目運營、第三方支付、資本運作等領域開展全方位的戰略合作。
2016年7月7日,公司與易城股份籤署了《申華金融大廈合作改造合作運營合同》,雙方擬對公司下屬產業申華金融大廈進行合作改造合作運營。
2、公司第十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臨時會議於2016年7月7日以通訊方式召開,會議應出席董事10名,親自出席董事10名,公司監事列席了會議。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由公司董事長祁玉民先生主持,公司全體董事審議並全票通過了上述議案。
3、本事項不屬於關聯交易和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根據《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本議案無需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二、 合作方基本情況
合作方:上海易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住所:上海市楊浦區平涼路988號1號樓6009室
註冊資本:人民幣2000萬元整
法定代表人:毛蔚瀛
經營範圍:建築規劃設計諮詢,城市規劃設計諮詢,旅遊規劃設計諮詢(以上諮詢部的從事經紀),景觀設計、建築工程設計、土方工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綠化工程。
關聯關係:易城股份與公司無關聯關係。
合作方簡介:易城股份,首批新三板掛牌企業(股票代碼:430420),是一家具有國際化視野、融入國際化理念、擁有國際化人才、而又植根於本土文化和環境的融城市規劃設計、建築設計、景觀設計、城市策劃、旅遊策劃、城市節能環保於一體的一站式城市發展服務商。總部位於上海,至今,其累計服務的近600個項目遍及全球。在2011 年中國境外設計事務所排名中名列第9 位,效率榜第2 位。2012 年,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稱號。
三、 合作協議主要內容
1、 合作改造:
(1) 易城股份將對申華金融大廈出具整體規劃、改造和運營方案,打造全新的樓宇形象和市場定位。公司在確認上述方案後,向易城股份提供申華金融大廈作為雙方合作載體,並對方案的後續實施及操作進行全面的協助、監督和認定。
(2) 易城股份將全額出資對申華金融大廈實施改造。
2、 合作運營:
易城股份主要負責合作期限的招商、運營及改造完成後的商業運營管理。合作運營期限總計20年。
3、 收益分配
(1)申華金融大廈改造期間,易城股份每月向公司支付「保底收益」,金額根據申華金融大廈2015年度的最新租金水平及可出租面積測算後,由雙方協商確定。
(2)改造完成後,雙方合作期限內每年實際收取的超過改造前保底收益的溢價部分,在扣除易城股份必要的運營成本後,雙方按照約定比例進行分配。
(3)合作期間,申華控股享有對申華金融大廈租金、物業管理費等合作經營的相關收入進行審計的權利。
5、生效條件:合同自雙方蓋章籤署,並經申華控股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四、 合作事項對公司的影響
1、此次公司聯合易城股份發揮各自資源優勢對申華金融大廈進行整體改造,將全面提升申華金融大廈的樓宇形象和市場定位。改造後的大廈將更好的展現公司的運營風貌,也將提升公司房地產板塊的收入來源。
2、上述合同籤署後,公司每年能獲得穩定的租金收益,同時可在不增加成本支出的前提下分享申華金融大廈改造後的增值收益。公司預計,2016年申華金融大廈含「保底收益」的利潤不會對公司利潤產生重大影響。
五、 合同履行的風險分析
1、本次合作改造主要由公司提供場地,易城股份出具改造方案及投入改造資金,易城股份作為首批新三板掛牌企業財務狀況較好,融資渠道暢通。同時,易城股份除了具備雄厚的建築設計、景觀設計、城市策劃和規劃實力,在城市運營、城市升級領域已經開展了多個項目,具有豐富的運營經驗。因此,雙方都具有較好的履約能力,不存在重大履約風險。
2、本項目在改造及投入運營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市場風險,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備查文件:
1、 董事會決議;
2、 《申華金融大廈合作改造合作運營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申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7月8日
本文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責任編輯: 王曉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