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尹某某駕駛小轎車時打電話,因注意力不集中撞倒手拉手並排通過道路的大學生溫某某、張某,後溫某某再次被對向車道駛來的大客車碾壓致死。事故發生後,尹某某駕車逃離現場。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審判處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12日19時15分許,在房山區京深線某路口,尹某某駕駛「雪佛蘭」牌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尹某某當時正在打電話,沒注意到由東向西正在通過馬路的被害人溫某某、張某等人,致使小型轎車左前部與溫某某、張某身體碰撞後,將溫某某撞至道路西側。
此時,適逢陳某某駕駛「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車從對向車道由北向南駛來,又將溫某某撞出並碾壓,造成溫某某死亡,張某受傷,兩車損壞。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尹某某駕車逃逸,後於當日20時許,打電話報警,併到公安機關投案。
經北京中正司法鑑定所鑑定,溫某某符合重度顱腦損傷、雙下肢開放性損傷合併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隊認定,尹某某駕駛機動車時撥打手持電話,是事故發生主要原因,且事發後肇事逃逸,應負主要責任;陳某某駕駛機動車夜間會車未改用近光燈,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負次要責任;行人無責任。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尹某某駕駛機動車時撥打手持電話,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且發生事故後駕車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
鑑於被告人尹某某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非全部責任,房山法院依法對尹某某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張宇
編輯 匡峰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