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妥善化解涉疫情房地產糾紛,樹立正確的糾紛解決導向,河南高院於12月16日,發布涉新冠肺炎疫情房地產糾紛十大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給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財產安全帶來嚴重衝擊,河南高院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把疫情防控作為頭等大事,從服務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工作大局出發,從統一裁判尺度、公平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職能定位出發,把落實好紓困惠企政策作為服務「六穩六保」的切入點,在全國最早研究出臺中小微企業受疫情影響工作指引,取得了明顯成效。
其中,作為受疫情衝擊較大的房地產市場,涉及不特定人群數量眾多,對個人、家庭財產權益影響巨大,妥善處理好此類糾紛對於防範風險、促進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河南高院堅持下好先手棋,積極開展前瞻性調研,預判訴訟風險,指導全省法院加強訴源治理,通過結合當地政府落實優惠政策、加強訴調對接、訴訟風險提示、適用小額速裁、指導示範性裁判等措施,有效控制涉疫情房地產糾紛案件的數量維持低位,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也大多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
為進一步發揮「後疫情時代」司法裁判對「六穩六保」的服務功能,進而對房地產市場起到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功能,河南高院篩選出十起涉疫情房地產糾紛典型案例向社會發布,以期積極回應群眾期盼和企業需求,並對全省法院統一此類糾紛裁判尺度,發揮積極的指導作用。
本次發布的案例主要體現了以下特點:第一,堅持調解優先,妥善化解社會矛盾。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例貫徹「協商求同」及「平衡保護」的原則,引導當事人和衷共濟、共克時艱,採取減少租金、順延還款、提供擔保等多種方式靈活解決糾紛。既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也給企業回流資金留下了緩衝空間,可以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穩就業保民生,優先保護生存權利。維持租賃市場的活力就是維護穩定的就業環境,中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作為活躍的市場主體,提供了大量就業崗位。疫情管控期間,部分租戶收入銳減,高額租金導致生活壓力驟增。部分典型案例根據公平原則依法調整租金,體現了對受疫情影響人民群眾的人文關懷。
第三,助力企業紓困,維持經濟發展活力。可持續發展是市場經濟主體的「穩定器」。為防止出現「判一個案件,倒一個企業」的情況,河南高院堅持慎用查封措施,合理確定企業責任,慎重解除合同,以企業生存為底線,優化法治營商「軟」環境,為經濟復甦提供保障。
第四,統一裁判尺度,發揮司法能動效用。良好的司法裁判具有穩定預期和積極引導的多重功能,典型案例秉持「妥善化解疫情影響,為營商環境保駕護航」的理念,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規範、引導功能,推動形成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
第五,推進繁簡分流,促進簡案快審快執。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初正式啟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房屋租賃關係、商品房買賣數額小、數量多,法律關係簡單,可複製性強,典型案例多採取小額訴訟簡易程序,為全面提升辦案效率注入新動力。
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水某與周某某、三門峽某酒店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水某與周某某籤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周某某經營三門峽某酒店有限公司,租期15年。合同籤訂後雙方一直按約履行合同,至2019年下半年租金開始停付。周某某預期2020年春節是餐飲高峰期能夠實現盈利並繳清租金,遂購進大量食材。但因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大量預約合同退訂,不僅沒有任何收入,反而因大量食材損耗造成損失加重。水某遂將周某某及三門峽某酒店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所欠租金及利息,解除租賃合同,限期搬離房屋並將房屋恢復原狀,並支付搬離前的佔用租金。
二、裁判結果
經法官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新的《租賃合同》,約定剩餘租賃期限不變,租金由逐年遞增改為固定數額交付並有所調減,租期內不因市場行情而變動,周某某自願每年給水某1萬元消費卡並承諾每年有15次免費房屋使用權。前半年租金1月1日前付清,後半年6月1日前付清,水某同意免除2020年上半年2個月租金,剩餘4個月租金和2019年欠付房租於2020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020年下半年租金於202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租賃合同》重新籤訂後,水某於2020年3月13日向法院撤訴,三門峽湖濱區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凍結周某某的銀行帳戶。
三、典型意義
服務類小微企業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較重的群體之一;房屋租賃合同又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面最廣的訴訟類型之一。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一是採取雲調解方式,不因疫情簡單延扣審限造成訴訟拖延。二是調解方案兼顧了雙方利益。由於本案系長約合同且剩餘履行期限較長、承租方欠交租金期限較短、違約情節輕微且有繼續履約誠意,承辦法官在對疫情影響作出階段性預判的基礎上,通過調整租賃期限、減免疫情期間租金、調整租金繳納時間、適當調低年租金數額、以年度分期消費抵債等多種切實可行的方式,打好調解「組合拳」,促使各方最終接受該方案,以撤訴方式實現了案結事了。不僅維護了長約合同的穩定性,也對兼顧出租、承租方利益,防止因簡單判決違約和合同解除導致利益失衡甚至企業倒閉具有典型示範作用。
案例二 李某與鄭州某百貨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與鄭州某百貨有限公司於2018年籤訂一份《租賃協議》,約定鄭州某百貨有限公司將商鋪租賃給李某經營主題餐廳,租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協議籤訂後雙方均遵守合同履約,直至新冠肺炎疫情爆發,造成虧損,店鋪無法繼續經營。李某遂訴至法院請求解除《租賃協議》,鄭州某百貨有限公司返還履約保證金、裝修施工押金、營業額、2020年2月租金等及利息18萬餘元;並配合李某搬離店鋪內相關餐廚設備,賠償食材損失費7000元。
二、裁判結果
雖然本案系單個商鋪糾紛,但考慮到該百貨有限公司在鄭州有較大影響力,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引發涉眾性糾紛。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積極組織訴調團隊調解員、人民調解員及員額法官共同參與,促成雙方很快達成調解協議:李某將商鋪恢復至毛坯狀態;鄭州某百貨有限公司支付李某11萬餘元,李某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一致申請對上述協議進行司法確認,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作出確認上述調解協議的民事裁定。
三、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啟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河南省作為試點省份公布《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在鄭州市、洛陽市建立完善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機制,強化了訴源治理手段,有效減少了進入訴訟的案件數量。本案凸顯了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的程序價值,基層調解組織的職能充分發揮,促使當事人很快達成調解協議,是訴源治理的典型代表。
案例三 某園林公司與西華縣某投資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某園林公司與西華縣某投資公司於2017年12月籤訂《合作項目框架協議》,約定:協議籤訂後五個工作日內某園林公司以誠信金名義支付西華縣某投資公司3000萬元人民幣作為項目的前期拆遷徵地費用和相關手續辦理費用,誠信金使用期限為六個月。若協議籤訂後三個月內項目未列入河南省PPP庫和國家財政部PPP項目庫,西華縣某投資公司返還某園林公司誠信金及利息。若西華縣某投資公司未按約定返還誠信金和利息,每日按出資額總價的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協議籤訂後,某園林公司依約將3000萬元誠信金支付至西華縣某投資公司帳戶。因西華縣某投資公司未按照約定將項目列入財政部PPP項目,引起糾紛。某園林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西華縣某投資公司返還誠信金3000萬元及利息91.95萬元並支付違約金1497萬元。
二、裁判結果
西華縣某投資公司系西華縣的招商引資平臺,主要負責西華縣的招商引資以及項目融資工作。訴訟中,某園林公司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凍結了西華縣某投資公司銀行帳戶及資金,對西華縣招商引資工作帶來較大影響。考慮到上述因素,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時開庭審理,積極組織調解。在疫情期間與雙方當事人反覆電話溝通,最終促使雙方籤署了和解協議。某園林公司同時申請解除對西華縣某投資公司帳戶的財產保全措施,圓滿化解了本案糾紛,西華縣某投資公司的帳戶得以及時解封。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民營資本進入PPP項目產生的糾紛,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疫情期間採取電話溝通的方式,最終促成調解結案,使財產保全措施得以解除,既化解了經濟糾紛,又盤活了現有資金,恢復了平臺的融資功能,有力地推進了十幾個現有項目的順利復工復產。該案的圓滿調解,既堅持依法保護民營資本合法權利,樹立民營資本參與PPP項目的信心,又兼顧疫情期間地方項目順利推進的迫切需要,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
案例四 李某某與三門峽某置業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與三門峽某置業公司於2015年籤訂一份商品房認購書,約定李某某一次性支付購房款,三門峽某置業公司2016年12月底前向李某某交付房屋,若不能按期交房,從約定交房日期之日起按日萬分之三承擔違約責任。認購書籤訂後,李某某支付137743元。三門峽某置業公司因資金鍊出現問題加之疫情,一直未能履行交房義務。李某某遂於2020年3月4日訴至法院,請求三門峽某置業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二、裁判結果
考慮到逾期交房涉及百餘戶,且雙方矛盾尖銳,極易引發群體性訴訟,湖濱區人民法院多次組織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減免疫情期間7個月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標準由日萬分之三變更為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李某某於領取調解書之日起10日內交付剩餘房款,違約金用於抵扣剩餘房款,三門峽某置業公司6個月之內履行交房義務。其餘雙方互不追究。
三、典型意義
逾期交房、逾期登記案件雖然單個訴訟標的小,但往往涉及同一小區眾多不特定購房者,極易造成形成群體性、關聯性訴訟,開發商一旦敗訴,極易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本案採用靈活的調解方法,在保障購房者得房的前提下,購房人主動放棄部分違約金,剩餘違約金抵扣部分房款,同時也保障了企業的資金安全,兼顧了市場主體和消費者的雙重利益。為後續關聯糾紛發揮了示範性裁判的引導作用。
案例五 陳某訴河南省某房地產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陳某與河南省某房地產公司於2018年籤訂一份商品房預購合同約定:出賣人2019年12月30日前交房,但遇下列特殊原因,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因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導致延期;遭遇連陰雨、大雪、冰雹等嚴重惡劣天氣影響工期;逾期交房按買受人已交付房款日萬分之一計算違約金。2019年9月30日,涉案樓棟竣工驗收; 2020年5月31日,陳某在河南省某房地產公司出具的《入夥通知書》上簽字領取了鑰匙。後陳某訴至法院,請求河南省某房地產公司支付違約金9452.16元。
審理過程中,河南省某房地產公司提供河南省環境保護廳、濟源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等部門下發的大量汙染防控和疫情防控文件,以證明從施工至約定交房日期,濟源市實施環保管控停工228天,因疫情管控停工55天,共計283天。
二、裁判結果
濟源市人民法院認為,河南省某房地產公司雖有逾期5個月交房的事實,但其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在合同履行期間濟源市實施環保管控共228天,故酌定環保管控措施影響交房天數為114天(影響程度50%)。同時新冠疫情系不可抗力,客觀上影響了施工工期,應扣除55天,上述應扣除天數為169天,超出陳某主張逾期交房的150天,因此河南省某房地產公司並不構成違約,遂判決駁回陳某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陳某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疫情與涉環保措施停工雙重因素導致的商品房逾期交房糾紛。大氣汙染治理是地方政府響應國家綠色發展戰略的「藍天行動」,但同時也加重了企業運營成本。房地產企業為了防範管控風險,合理分攤管控成本,在合同中約定順延交房是合理的避險行為,本案判決體現了對締約自由和合同效力的尊重。法院將舉證責任分配給開發商,並未完全採納開發商舉證,同時對環保停工的影響進行了酌定和分析,當事人一審服判息訴,有效避免了同一小區的後續訴訟。
案例六 商丘市某商貿公司與某房管局辦事處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某房管局辦事處與商丘市某商貿公司於2018年籤訂一份無固定期限租賃協議,約定當年租金400萬元。2018年10月31日至 2019年9月30日期間,商丘市某商貿公司僅支付租金155萬元。某房管局辦事處遂提起訴訟,請求解除雙方租賃協議;商丘市某商貿公司立即騰退房屋並支付拖欠租金245萬元及違約金;2019年9月30日以後租金按約定年租金400萬元計算至解除協議判決生效之日止。商丘市某商貿公司提出反訴請求:判令某房管局辦事處賠償經濟損失310萬元。
二、裁判結果
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租賃協議;商丘市某商貿公司返還案涉房屋並支付2019年9月30日前欠付租金245萬元; 2019年9月30日以後租金按約定年租金400萬元計算至解除協議判決生效之日止;駁回某房管局辦事處的其他訴訟請求和商丘市某商貿公司的反訴請求。
商丘市某商貿公司上訴請求:改判其支付2019年9月30日之前租金200萬元;支持其反訴請求。商丘市某商貿公司在超過上訴期後提出免除疫情防控期間相應租金的請求。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商丘市某商貿公司欠付2019年9月30日前租金數額並無不當。一審判決2019年9月30日以後租金按約定年租金400萬元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商丘市某商貿公司對此未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但鑑於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在本案解除協議判決生效期間內,綜合考慮河南省疫情防控響應級別變更時間以及《河南省應對疫情影響支持中小微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12條規定,酌情扣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兩個月租金。二審判決:變更一審判決為「商丘市某商貿公司支付2019年9月30日前欠付某房管局辦事處租金245萬元;2019年9月30日以後租金按約定年租金400萬元計算至解除協議判決生效之日止(扣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2個月租金)」。
三、典型意義
該案體現了對疫情期間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中小微企業的保護。一審至二審上訴前,尚未發生疫情。承租人提出酌情扣減租金已經超過上訴期,二審拒絕機械裁判,考慮到新發生的疫情因素,從平衡雙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參照《河南省應對疫情影響支持中小微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規定,酌情扣減商丘市某商貿公司兩個月租金,充分發揮了司法能動性。該案的圓滿解決,為如何兼顧出租方、承租方利益,防止以程序瑕疵簡單判決導致利益失衡起到了示範作用。
案例七 河南某置業公司與朱某某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朱某某與河南某置業公司籤訂《商鋪租賃合同》,約定朱某某承租河南某置業公司房屋開設KTV,租期自2014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後朱某某與常某等人達成KTV股份轉讓協議,將KTV轉讓給常某等人經營。因為朱某某未按合同約定交付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的租金,且尚欠上一年度租金113417元,河南某置業公司起訴朱某某、常某等人,主張解除租賃合同、支付租金;朱某某以房屋已經轉租、其不是受益人為由抗辯,且認為疫情期間的相關租賃費用也不應計算、收取。
二、裁判結果
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河南某置業公司解除合同及支付起訴日之前租金等訴訟請求,對於起訴日後的租金請求未予支持。河南某置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河南某置業公司主張起訴日以後至實際房屋返還之日期間的租金,應當予以支持,一審未予支持不當,應予糾正,應依法改判朱某某按照合同約定租金標準支付欠付租金至實際返還房屋時間為止;但因起訴後發生新冠肺炎疫情這一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充分考慮影響本案合同履行的疫情因素,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因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而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至終止期間且KTV娛樂經營被禁止或者限制開門經營的時間段內,租金按照約定租金標準的一半計算、支付。遂判決:一、解除《商鋪租賃合同》;二、朱某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商鋪,並保持現狀;三、朱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租金583473元及滯納金71226元,並支付2019年10月10日至實際房屋返還之日期間的租金(租金標準按照每月78343元計算,但是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因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而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至終止期間而且KTV娛樂經營被禁止或者限制開門經營的時間段內,租金按照每月39171元計算)。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疫情娛樂服務業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娛樂服務業是受新冠疫情影響最嚴重的行業之一。二審法院辦理該案時,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辦理中小微企業受疫情影響案件的工作指引》的規定,適用公平原則酌情調整租金數額,合理分擔疫情風險,衡平當事人利益,準確適用法律,體現出司法溫情和人文關懷,充分發揮了司法裁判調節社會關係的作用。
案例八 張某某與吳某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張某某與吳某於2019年籤訂《商場承包協議》,約定乘包期八年,承包費前四年80萬/年,後四年90萬/年,違約金為當年房租的2倍,並賠償對方相關損失。合同籤訂後張某某將商場交付給吳某經營使用,吳某支付2019年承包費80萬元。由於吳某遲延交付2020年承包費,張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有效並繼續履行。
二、裁判結果
泌陽縣人民法院認為,《商場承包協議》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但鑑於突發新冠肺炎疫情,吳某經營的服裝生意具有明顯的季節性特點,結合泌陽縣限制出行、復產復工等具體政策,承包費仍按合同約定支付明顯不公平,兼顧張某某合同利益考慮,泌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吳某不承擔違約責任,吳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張某某支付2020年承包費70萬元,合同繼續履行。一審判決後各方均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疫情服裝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承租人從事服裝生意,具有明顯的季節性特點,在當地政府為防控疫情實行限制出行、停產停業以及復產復工的相關具體政策具體明確的情況下,如果承租人仍按照原合同約定支付2020年承包費並承擔延遲支付租金的違約責任,明顯對承租人不公平。2020年3月初,吳某經營的商場已經在第一批覆產復工名單內,疫情防控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是暫時性的、階段性的,並非不能履行,人民法院嚴格界定合同受疫情影響的程度,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契約自由,僅調減了2020年租金數額,維護了合同的穩定性和司法裁判的實質公平。
案例九 漯河市某商務公司與漯河某科技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漯河市某商務公司與漯河某科技公司於2016年籤訂《房屋租賃合同》兩份,租賃物分別為廠房和辦公樓,租賃期限共3年。2019年4月1日之後,漯河某科技公司將辦公樓返還,廠房實際租賃面積也大幅減少。截至2019年11月30日,雙方認可漯河某科技公司拖欠租金728710元。合同到期後,漯河某科技公司未提出不再續租,也沒有將租賃廠房返還,漯河市某商務公司認為雙方合同自動順延;漯河某科技公司辯稱合同到期後雙方租賃關係自然終止,因為過年發生疫情,設備一直沒有搬出。漯河市某商務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漯河某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租金728710元,2019年12月1日之後的租金另行計算至漯河某科技公司實際返還廠房止;另支付截至2019年11月30日的違約金138219.60元,2019年12月1日之後的違約金另行計算至租金全部償還完畢之日止;由漯河某科技公司返還廠房。
二、裁判結果
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認為,鑑於雙方均認可漯河某科技公司拖欠租金728710元,依法予以確認。合同到期後,漯河某科技公司既未提出不再續約,也沒有將租賃廠房返還,應視為合同自動順延,故漯河某科技公司仍應當按照實際租賃面積和約定單價向漯河市某商務公司支付租金159233元。同時考慮到突發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大部分企業生產經營承租的房屋暫時無法使用,漯河某科技公司將設備等搬離廠房的行為因此受限,結合漯河當地疫情防控情況,酌情減免漯河某科技公司兩個月租金64553.92元。
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漯河某科技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漯河市某商務公司租金823389.08元及違約金247016.72元。二、漯河某科技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漯河市某商務公司4034.62平方米的租賃場地。三、駁回漯河市某商務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疫情廠房租賃合同糾紛。當事人以疫情影響為由主張免責的,應對疫情管控因素對生產經營造成影響的原因力進行綜合分析,不應一概簡單免責。本案中,承租人的違約行為發生在新冠疫情產生之前,持續違約期間出現了新冠肺炎疫情,承租人以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由請求免除違約責任不符合因不可抗力免責的規定。考慮到疫情管控不僅造成停工停產,也導致承租人將設備搬離廠房必然受限等合理抗辯事由,一審法院酌情免除了兩個月租金,雙方服判息訴。
案例十 周口某汽運公司與付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周口某汽運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業,與付某某於2008年籤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房屋西樓租賃給付某某,租期10年,每年租金7萬元。合同到期後,周口某汽運公司與案外人楚某某就上述房屋又籤訂房屋租賃合同,租期5年,每年租金15萬元。但付某某仍佔有涉案房屋,周口某汽運公司遂向淮陽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付某某返還房屋並賠償周口某汽運公司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間租金共計287500元。付某某提供淮陽區人民政府2020年2月18日發布的《周口市淮陽區人民政府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穩經營促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規定:「疫情期間,對承租國有、集體資產類經營用房……房租費用均按一季度免收,二季度減半的標準進行徵收……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至2020年6月30日」,付某某辯稱應按該文件規定依法減免扣除部分租金損失。
二、裁判結果
淮陽縣人民法院認為,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付某某欠付租金並佔據租賃房屋的行為構成違約。且付某某違約行為還導致周口某汽運公司不能履行與楚某某已經籤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付某某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損失數額應以周口某汽運公司實際損失計算,欠繳租金22個月零25天,共計租金285275元。因周口某汽運公司系國有企業經營單位,應按政府的規定對承租人承擔的租金按疫情期間租金調減的政策規定減免或扣除,付某某的抗辯應予酌情支持。
淮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付某某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將房屋交還給周口某汽運公司。二、付某某賠償周口某汽運公司租金損失229025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疫情承租國有企業房屋糾紛案件。疫情期間當地政府出臺的租金減免標準指導性文件,最能反映疫情期間當地的管控措施對企業造成的影響,彰顯了幫助中小微服務業減輕租金壓力、紓困解難的扶持政策,也是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重要的裁判依據,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增強司法公信力。一審法院根據當地縣政府關於減免房租的文件確定賠償數額,標準透明,雙方當事人信服,裁判結果作出後雙方服判息訴,社會效果良好。(河南法制報記者 王建芳 實習生 李家輝)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