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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自稱省某廳副廳級幹部,並馬上要去某地當市長的「官場能人」,在朋友們面前吹得天花亂墜,他甚至還向人承諾,「當上省長助理時分你幾百萬」。在如此耀眼的光環下,找他辦事的人絡繹不絕,他也因此大發其財。但也應了那句話,「出來混,總是要還的」,這個「官場能人」最終還得為自己的詐騙行為埋單。
花近百萬沒辦成一件事
2017年10月,河南新鄭,一心想幹工程掙錢的侯某在與親戚朱某的來往中,了解到高某那邊有工程。通過高某,侯某又認識了司某。可侯某沒想到,與司某的一場相識,他的100多萬元打了水漂。
司某一直吹噓自己後臺硬,認識很多領導,自己是副廳級幹部,高某也在旁邊吹捧司某多厲害。司某說能通過招商引資攬下工程交給侯某幹,一心想掙錢的侯某信以為真。
可是這個所謂的工程卻頻頻有變,司某先是說建一個養老度假村,因為養老度假村不好幹,又換成了建外國語小學,之後以給學校幫忙辦證、辦租賃土地手續、給上級領導送禮為由,開始陸續向侯某要錢。
2018年2月4日,侯某給了司某21萬元現金,司某給他打了借條;2018年3月5日,司某說要給領導送玉鐲子,送了就能把工程談下來,侯某當天給司某指定帳戶轉了18.5萬元;2018年5月22日,司某稱其馬上要去某地當市長,還需20萬元給領導送禮,侯某從銀行取了20萬元現金給他,司某打了一張20萬元的借條。
案發之前,侯某先後通過現金和轉帳方式送給司某人民幣共計69.5萬元,還先後送給司某90條價值約5.4萬元的軟中華香菸,13條價值約5000元的硬中華香菸,40多箱價值約10萬元的高檔白酒。與司某交往期間,侯某請客吃飯還花了約7萬元,他還給司某買了3萬元的衣服。
錢財如水般流了出去,可是直到2019年年初,侯某發現司某沒有辦成一件事,他才開始懷疑司某是騙子。
謊稱給市長打好招呼
2017年8月1日,高某給老戰友趙某打電話,說正在和戰友聚餐,讓他也來坐坐,趙某欣然前往。可這一坐,他付出了不小的代價。
席間,高某說戰友司某是河南省某單位副廳級幹部,人脈很廣。司某也自稱認識很多領導,與趙某的交談中表現出不凡的見識。
這次見面後,趙某開始相信司某是有能力的人。有一次,趙某說他的公司需要十幾畝土地,問司某能不能弄來。司某滿口應承,並誇下海口說,找他拿地最低500畝起步。過了幾天,高某給趙某打電話讓他去看地,是一塊500畝的土地。看完地後,趙某還聽說司某要建養老度假村,他對司某的能力更加深信不疑。
2017年9月,趙某託司某給女兒安排工作。10月的一天,高某對趙某說,司某已經跟鄭州市一位姓陳的市長說好了,讓他女兒一個月內直接去菸草局上班,現在需要20萬元送禮。趙某想事情辦成再給錢,可高某說,司某和陳市長說過了,不把錢打過去不能填表。
為了女兒能早點上班,趙某將自己的一張銀行卡給了高某,將密碼給了司某,讓二人去銀行取錢。司某給趙某打了20萬元的借條。隔了一天,卡上的20萬元被分4次取走。
11月,高某給趙某打電話說指標已經出來了,讓他放心,司某又接過電話對他說,建學校的事情也在協調,需要10萬元買字畫送禮,要趙某先墊付10萬元,這個錢10天後就會給他。緊接著高某就發來卡號,趙某趕緊把10萬元轉了過去。
又過了幾天,司某說趙某女兒填的表已經蓋了7個部門的公章,還差1個,讓他不要著急。趙某想這是正常程序,也沒有起疑心,但後來當他又問起建學校和女兒工作的事時,司某卻不接電話,也找不到人,他才意識到被騙了。
自稱要去某市當市長
2017年10月以來,司某採取同樣方式,以承諾安排軍區後勤維修工作為由,騙取秦某現金5萬元。後又承諾給秦某工程項目,讓秦某向妻子馬某的帳戶轉帳3萬元。
2017年7月的一天,秦某去高某家,當時司某就在高某家中住著,高某向他介紹了司某,說司某是河南省一名副廳級幹部,認識很多領導,準備和高某在新鄭市建設養老度假村,後來他們就經常一起吃飯。
2017年8月的一天,司某給秦某打電話,說有個部隊後勤維修的工程給他幹,現在需要5萬元找領導協調,他就在銀行取出5萬元給了司某。
2018年9月21日,秦某和司某在一起吃飯,司某說他要去某市當市長了,又說其妻子在臺灣急需3萬元,司某給他寫了一個銀行帳號,秦某讓朋友通過手機銀行轉過去了3萬元。司某還說,自己有朝一日當上省長助理,到時給他分幾百萬。
後來秦某發現司某什麼事也沒辦成,就給他打電話,卻發現電話打不通,自己上當受騙了。
百般辯解也難逃法網
因涉嫌犯詐騙罪,司某於2019年7月26日由新鄭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經查,司某是河南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某村一普通村民,並非什麼副廳級幹部。
2019年11月18日,經新鄭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司某百般辯解,稱其拿被害人的錢是借,不是騙。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提供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均證實被告人司某以「省某廳副廳級幹部」的身份出現在多個場合,謊稱認識很多領導,虛構自己的身份,以協調工程項目、安排工作等為由,實施詐騙行為。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受案登記表等證據之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證實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詐騙事實,故對司某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2020年1月17日,新鄭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司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責令被告人司某於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退賠被害人侯某損失人民幣69.5萬元、被害人趙某損失人民幣30萬元、被害人秦某損失人民幣8萬元。
宣判後,司某不服,提出上訴。
2020年3月30日,鄭州市中級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審理,認為司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司某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近日,該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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