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人、管理人收益分配模式

2020-12-23 騰訊網

/摘要/

私募投資基金利潤的分配模式屬於基金重大經濟條款,在基金募集中是投資人最為心關心的問題之一。私募投資基金利潤的分配順序在英語裡的俗稱是Distribution Waterfall,代表著基金利益流向的先後順序。

文:阿爾法與貝塔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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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門檻收益

門檻收益率是基金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之間自由約定的一個固定值,一般在6%-12%之間,大額資金的利率低於小額資金,基礎資產風險高的項目的利率高於風險低的項目。通常為8%左右。設置了門檻收益率的私募基金,在向全體基金投資者返還投資本金後,按照約定好的門檻收益率計算門檻收益。門檻收益率一般與內部收益率有關聯。

門檻收益 = 投資本金 * 門檻收益率

二、內部收益率

內部收益率(Internal Rate of Return (IRR)),就是資金流入現值總額與資金流出現值總額相等、淨現值等於零時的折現率。它是一項投資渴望達到的報酬率,該指標越大越好。一般情況下,內部收益率大於等於基準收益率時,該項目是可行的。投資項目各年現金流量的折現值之和為項目的淨現值,淨現值為零時的折現率就是項目的內部收益率。

三、基準收益率

基準收益率(benchmark yield),也稱基準折現率,是投資決策者對項目資金時間價值的估值。基準收益率的確定既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又有投資者的主觀願望。基準收益率表明投資決策者對項目資金時間價值的估價,是投資資金應當獲得的最低盈利率水平,是評價和判斷投資方案在經濟上是否可行的依據,是一個重要的經濟參數。

四、超額收益

超額收益是扣除了門檻收益後的剩餘收益,也就是CARRY。常見的分配比例是超額收益中的20%將分配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剩下的80%將按照投資人各自實繳比例進行分配。這一機制意在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獲取更高的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獲得20%的超額收益的基礎是其投資及管理能力,而非基於其出資,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參與了出資,則該部分出資與普通合伙人一同參與80%部分的分配。當然,具體分配比例可根據各方協商確定。

五、瀑布式收益分配

私募投資基金的分配通常採用瀑布式的收益分配體系。具體是指項目投資退出的資金先返還至基金投資者,當投資者收回全部投資本金後,再按照約定的門檻收益率(如有)向資金投資者分配門檻收益。上述步驟完成後,基金管理人才參與基金的收益分配。瀑布式收益分配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本金優先返還模式(European Distribution Waterfall),另一種是按項目分配(Deal-by-Deal)模式。

六、追趕機制

追趕機制 (Catch-up)是指在向基金投資者分配投資本金及門檻收益之後,將剩餘收益先行向基金管理人分配,直至達到門檻收益與當前「追趕」金額之和的既定比例,作為基金管理人的業績報酬。追趕金額=(門檻收益+追趕金額)*基金管理人分配比例

七、回撥機制

回撥機制 (Claw-back)是指在基金清算或其他約定時點,對已經分配的收益進行重新計算,如果基金投資者實際獲得的收益率低於門檻收益率,或者收益分配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需要將已經分得的部分或全部業績報酬返還至基金資產,並分配給基金投資者。

私募基金投資分配收益,是指在扣除費用後的淨收益將按約定進行分配。費用主要包括認購費、管理費、託管及投資顧問、外包服務費等費用。

列舉部分常見收益分配模式(下述模型以單GP且為基金管理人為架構,且涉及數字均為舉例使用,實際可以合夥協議約定為準。在此框架前提下「其他合伙人」可簡單理解為LP,「管理人合伙人」可簡單理解為GP。)

一、合伙人本金、收益同時分配

1. 向全體合伙人進行分配,直至全體合伙人從投資項目中獲得的所有累計收益分配總額達到截至分配時合伙人的累計實繳出資額本金;

2. 向全體合伙人進行分配,直至全體合伙人依照上述第1.項所回收的合伙人實繳出資額本金,獲得8%的年均收益率;

3. 超額收益分配,以上分配之後的餘額的80%向所有合伙人分配,在所有合伙人之間按照其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20%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

二、本金在其他合伙人和管理人合伙人之間先後分配

1. 向其他合伙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實繳出資額本金;

2. 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實繳出資額本金;

3. 超額收益分配,以上分配之後的餘額的80%向其他合伙人分配,在其他合伙人之間按照其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20%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

三、先合伙人本金,後門檻收益

1. 向其他合伙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實繳出資額本金;

2. 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實繳出資額本金;

3. 其他合伙人按實繳出資8%/年的門檻收益分配收益;

4. 管理人合伙人按實繳出資8%/年的門檻收益分配收益;

5. 合夥企業收益率超過了8%/年時,管理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總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剩餘80%的收益由所有其他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四、綜合型分配之一

1. 向全體合伙人進行分配,直至全體合伙人從投資項目中獲得的所有累計收益分配總額達到截至分配時合伙人的累計實繳出資額本金;

2. 分配其他合伙人優先回報,直至其他合伙人取得其實繳出資8%的年化單利;

3. 彌補管理人合伙人回報,直至管理人合伙人本輪分配取得的金額合計達到優先回報/80%×20%的金額;

4. 超額收益分配,以上分配之後的餘額的80%向所有其他合伙人分配,在所有其他合伙人之間按照其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20%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

五、綜合性分配之二

1. 向其他合伙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實繳出資額本金;

2. 如有餘額,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實繳出資額本金;

3. 如有餘額,繼續向其他合伙人分配,直至其他合伙人收到的分配相當於其實繳出資8%的年化單利;

4. 如有餘額,繼續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直至管理人合伙人收到的分配金額相當於其實繳出資8%的年化單利;

5. 如有餘額,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業績報酬,直至管理人合伙人所獲業績報酬額達到本條第3項與第4項中其他合伙人優先回報與管理人合伙人優先回報之和的25%;

6. 如有餘額,進行超額收益分配,以上分配之後的餘額的80%向所有其他合伙人分配,在所有其他合伙人之間按照其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20%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

六、超額收益分段、回撥機制

1. 向其他合伙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實繳出資額本金;

2. 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實繳出資額本金;

3. 其他合伙人按實繳出資8%/年的門檻收益分配收益;

4. 管理人合伙人按實繳出資8%/年的門檻收益分配收益;

5. 超額收益分配:

基金內部收益率未達到15%的,則超額收益80%向所有其他合伙人分配,在所有其他合伙人之間按照其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20%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

內部收益率超過15%的,就內部收益率15%以內的超額收益首先在完成前款分配後,超過內部收益率15%的部分的30%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其餘70%向其他合伙人分配。

6. 管理人合伙人根據本條第5.項所獲得收益的20%及其孳息應留存在合夥企業帳戶,用以保證管理人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按照合夥協議「回撥機制」的約定履行回撥支付義務。

七、先超額收益後業績報酬

1. 向其他合伙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實繳出資額本金;

2. 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實繳出資額本金;

3. 超額收益的94%在全體合伙人之間按其各自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超額收益的6%分配給管理人合伙人作為業績報酬;

4. 在本基金最終清算時:

(1)若其他合伙人年化收益率達到大於或等於8%(單利),則管理人合伙人針對全部超額收益按照6%提取業績報酬;

(2)若其他合伙人年化收益率小於8%(單利),則管理人合伙人不收取任何業績報酬。管理人合伙人退還已提取的業績報酬,並向各其他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如退還以後使得其他合伙人的年化收益率大於或者等於8%(單利),管理人合伙人亦不再提取業績報酬。

不同分配方式下,LP所獲得的最終收益不同,以是否設置追趕機制為例:

α&β有限合夥型單GP私募基金共募集30億元人民幣,協議約定,超額收益的20%作為業績報酬分給GP(基金管理人),剩餘80%分配給LP,門檻收益率設定為8%/年,按照單利計算。基金運作5年後完成退出,期間未進行分配,最終可分配餘額為60億元人民幣。

一、未設定追趕機制

GP收益分配為4.4億元人民幣,LP收益分配為25.6億元人民幣,具體收益分配如圖:

二、設定追趕機制

GP收益分配為6億元人民幣,LP收益分配為24億元人民幣,具體收益分配如圖:

附:追趕機制中,追趕金額的推導公式

追趕機制:(門檻收益+追趕金額)*基金管理人分配比例=追趕金額

門檻收益*基金管理人分配比例+追趕金額*基金管理人分配比例=追趕金額

門檻收益*基金管理人分配比例=追趕金額-追趕金額*基金管理人分配比例

門檻收益*基金管理人分配比例=追趕金額(1-基金管理人分配比例)

追趕金額=(門檻收益*基金管理人分配比例)/(1-基金管理人分配比例)

=(門檻收益*基金管理人分配比例)/ 投資人分配比例

註:該公式以單GP且為基金管理人架構,GP未參與投資出資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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