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2 13:37 | 紹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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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別人家的雨棚沒拆,而我家的雨棚就必須拆?」在紹興一些小區裡,常常出現各種私搭亂建的陽光房和雨棚,在處置過程中,不少業主認為這不是違法建築,不應予以拆除,由此引發的爭議和投訴很多。為了更好地處置此類糾紛,紹興市三改一拆辦日前出臺《紹興市區陽光房和雨棚必拆類型導則》(以下簡稱《導則》),進一步規範陽光房和雨棚整治工作。
三類陽光房必拆
根據《越城區行政區域範圍內住宅小區違法建築分類處置操作辦法》相關規定,在前期充分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紹興市三改一拆辦日前制定出臺了《導則》。
在該辦法出臺前,晚報也曾刊發關於《導則》公開徵求意見的通告,將有關部門擬定的陽光房必拆類型和雨棚必拆類型進行了發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也收到了市民的不少意見建議。許多市民認為,很多陽光房和雨棚以遮陽避雨的名義,侵佔公共空間,影響公共安全,應該予以拆除。
從市三改一拆辦發布的最新《導則》來看,有三類陽光房屬於必拆類型。
一種是落地陽光房,只要是違反規劃設計要求搭建的落地陽光房,必須一律拆除;還有一種是屋頂(露臺)陽光房,在公共屋頂上搭建的陽光房必須一律拆除,即便在規劃許可的屋頂花園(露臺)上,搭建高度超過進出口屋簷高度或搭建寬度超出欄杆外沿的,也一律拆除;最後一種是公共平臺陽光房,只要是違反規劃設計要求搭建的,同樣一律拆除。
此外,還有幾種情形也是屬於必拆的陽光房,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磚混、鋼混結構搭建的,使用木板、彩鋼板等非透明材質搭建的,同一戶住宅搭建的陽光房數量超過兩個的,嚴重影響建築結構和消防安全、存在安全隱患的, 在主要街道、河道兩側和歷史文化街區搭建的嚴重影響建築立面統一、市容市貌的,且未經規劃部門審批的,影響相鄰建築安全或者導致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日照無法滿足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被市級以上媒體曝光、督查發現或群眾反應強烈的,用於出租或經營性用途等牟取利益等,只要符合一條也將被列入必拆的行列。
四種雨棚必拆
相比陽光房,很多人對雨棚的誤解更大,總以為安裝雨棚是為了遮風擋雨,不屬於違法建築。實際上,很多未經審批的雨棚,佔用公共空間,對公共安全的影響同樣不小。
《導則》就公布了四種必拆的雨棚的類型。第一種是落地雨棚,公寓樓一樓的落地雨棚,必須一律拆除;在規劃許可的屋頂花園(露臺)上,搭建高度超過進出口屋簷高度或搭建寬度超出欄杆外沿0.5米以上的雨棚,也必須一律拆除。
第二種是屋頂(露臺)雨棚,在公共屋頂(包括平屋頂和坡屋頂)上搭建的雨棚,必須一律拆除;第三種是公共平臺雨棚,違反規劃設計要求搭建的公共平臺雨棚,也必須拆除。
最後一種是架空雨棚,公共區域離地面2.5米以下搭設架空雨棚(包括伸縮性雨布)的,必須一律拆除;公共區域離地面2.5米以上搭設架空雨棚(包括伸縮性雨布)的,若突出寬度大於1米的,也必須拆除。
此外,只要是使用彩鋼板、白鐵皮等材質的,或者同一戶住宅搭建的雨棚數量超過兩個的,超過部分拆除、嚴重影響建築結構和消防安全、存在安全隱患的,在主要街道、河道兩側和歷史文化街區搭建的嚴重影響建築立面統一、市容市貌的,或者被市級以上媒體曝光、督查發現或群眾反應強烈的雨棚也在必拆範圍之內。
目前,該《導則》出臺後,各級綜合執法部門正在積極排查轄區內必拆陽光房和雨棚的情況,並將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如果市民家裡有此類必拆類型的陽光房和雨棚,最好儘早自行拆除。
紹興市區陽光房和雨棚必拆類型導則
為進一步規範陽光房和雨棚整治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越城區行政區域範圍內住宅小區違法建築分類處置操作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本導則。
一、陽光房必拆類型
二、雨棚必拆類型
三、其他
各地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嚴於本導則的陽光房和雨棚處理辦法。
(原標題《這些陽光房和雨棚,必須拆!市區陽光房和雨棚必拆類型導則出臺,請市民仔細對照》,原作者胡誠浩。編輯陶東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