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長沙6月22日訊(時刻新聞記者 張瑜)經過3個多月的激烈角逐,2019年度紅辣椒評論佳作評選暨紅網第5屆全國大學生「評論之星」選拔賽決賽評選結果正式出爐(獲獎名單附後)。劉遠舉、於立生、黃琳斌等20人獲年度佳作獎。重慶大學楊元瑞摘得「評論之星」稱號,將獲萬元獎勵。
第15屆(2019年度)紅辣椒評論佳作評選自今年初啟動以來,得到了全國時評作者的大力支持,共收到發表於紅辣椒評論的參賽作品近200餘篇。經過於德清、劉洪波、張濤甫、陳銀峰、御史在途、鄭根嶺、祝華新、高明勇、曹林九名評委的初評、複評打分,共計產生44名獲獎作者。劉遠舉、於立生、黃琳斌等20人獲年度佳作獎,畢舸、吳雲青、默城等21人獲入圍獎,陳慶貴、李嶽伍、謝浮名3人獲雜文獎。
紅網紅辣椒評論自2001年下半年開辦以來,堅持發揮網絡媒體優勢,廣泛反映草根階層訴求,力求用網絡傳遞理性聲音,是當今網絡評論中最有影響力和關注度的原創基地之一,榮獲了十七屆中國新聞獎一等獎、十四屆湖南新聞獎名牌欄目獎,四次被推薦為年度「中國網際網路站品牌欄目」。
2005年起,紅網紅辣椒評論開始舉辦年度佳作評選大賽,並通過線下的頒獎儀式及評論研討會,為全國時評界專家與評論作者搭建起了一座網上網下互動溝通、學習交流的橋梁。藉助紅辣椒評論這一平臺,不少評論作者實現了蛻變與成長。有評委曾表示:「不說『紅辣椒』是網絡時評的『黃埔軍校』,但至少是訓練營。」
按照慣例,下半年即將召開2019年度紅辣椒評論佳作評選、第5屆全國大學生「評論之星」選拔賽頒獎暨第15屆紅辣椒時評研討會,具體時間、地點待定,敬請廣大讀者關注後續消息。
2019年度紅辣椒評論佳作評選獲獎名單
佳作獎(20人)
劉遠舉 放開司機戶籍限制,是上海計程車發展的必然
於立生 諷刺打人幹部被拘,誰容不下「尖銳批評」
黃琳斌 增加公權違法成本,降低公民維權成本
餘人月 亮化的城市需要有處安靜的暗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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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圍獎(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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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勇 醉駕撞死人免刑責,如此判決有必要商榷
文 峰 哪壺不開就應提哪壺
雜文組
佳作獎(1人)
陳慶貴 禍從口出與禍從默出
入圍獎(2人)
李嶽伍 大家都在誇哪吒,我為龍王鳴不平
謝浮名 趙抃的操守
紅網第四屆全國大學生「評論之星」選拔賽決賽獲獎名單
(……)略
來源:紅網 作者:紅辣椒評論 編輯:張瑜 (有刪簡)
附:李蓬國獲獎時評作品
騎小黃車猝死案:莫以公平的名義損害公平
李蓬國
浙江的姚先生在騎行小黃車時,突然從小黃車上摔下倒地昏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姚先生的父母將ofo小黃車的運營方北京拜克洛克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117萬餘元。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布的判決書顯示,浙江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小黃車公司支付姚先生父母經濟補償15萬元。
法院認為,雖然小黃車公司在姚先生死亡中無過錯,但姚先生作為小黃車的使用人,客觀上支持了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並使其獲得了經營利益,從公平責任原則考慮,應由小黃車公司就姚先生的死亡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2019年1月27日新華網)
「騎小黃車猝死,ofo被判補償15萬」案件引發爭議,法院認為如此判案是出於「公平責任原則考慮」。對此,我不敢苟同。我以為,這是葫蘆官判糊塗案,以公平的名義損害公平。
《醫學死亡證明》記載姚先生的死因為:猝死、不詳。法醫對屍體進行了屍表檢驗,檢驗結果未發現明顯致命外傷。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死者的死亡與拜克公司之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也沒有證據證明拜克公司對其死亡有過錯行為。
但在生活中,有些損害的發生行為人雖無過錯,但畢竟由其引起,如果嚴格按照無過錯即無責任的原則處理,受害人就要自擔損失,這不僅有失公平,也不利於和諧人際關係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既然拜克公司對姚先生的死亡沒有過錯,就沒有理由承擔賠償責任。「有些損害的發生行為人雖無過錯,但畢竟由其引起」也不適用於本案,因為姚先生的猝死完全是自己身體情況導致,而非由於騎車引起。如果姚先生沒有騎車,就一定能避免猝死嗎?倘若他猝死在馬路上,是否要追究道路管理部門的責任?倘若死在公交車上,是否要追究公交車公司的責任?倘若死在酒店,是否要追究酒店的責任?
這種胡亂追究無過錯者責任的做法,難道不是更加「有失公允」,更加「不利於和諧人際關係的建立」嗎?難道,有人受害,就必須拉上無辜者分擔責任,才叫「公平」?
法院還認為,死者作為拜克公司小黃車的使用人,客觀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經營活動,從公平責任原則考慮,應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我以為,這也是胡扯。雖然姚先生「客觀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經營活動」,但對方也盡到了應有責任,沒有任何過錯行為,憑什麼要賠償?倘若有律師在法院庭審過程中猝死,是否也要法院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他「客觀上支持了法院的審判工作」?
再說,如果僅僅因為「客觀上支持經營活動」,就非得要對方負責,那麼,更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是保險公司而不是拜克公司。
拜克公司為小黃車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太平洋保險公司承保。2017年8月3號,太平洋保險公司曾向死者家屬下達屍檢通知書,但其家屬拒絕屍檢,因此太平洋保險公司拒絕受理。此後,雙方因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遂成訴訟。但法院並沒有判決保險公司按照「公平責任原則」進行賠償。試問,姚先生就沒有「客觀上支持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嗎?如此區別對待,選擇性判案,算哪門子「公平」?
況且,保險公司以未進行屍檢為由拒絕賠償,純屬耍無賴。近年來,保險公司以「家屬拒絕屍檢」為由拒絕賠償的事件屢有發生。在2015年廣東陽江中院宣判的一起案件中,一名老人在家中去世,醫院和警方都出具材料證明是意外死亡,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陽江分公司要求家屬做屍檢,並稱唯有遺體解剖才能證實老人是否意外死亡。家屬拒絕屍檢,保險公司拒賠。
後廣東省陽江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老人家屬勝訴,法院認為,家屬已經提供了醫院、警方證明,保險公司仍以「屍檢」告知函的形式將舉證責任轉嫁給家屬,顯然不當。同樣地,在本案中,既然公安機關和醫院已經有了檢驗結果,保險公司還要以家屬拒絕屍檢為由拒絕賠償,既無情無理,也於法無據,法院豈能姑息縱容?
總之,對「公平責任原則」的任意拿捏、自由裁量,很有可能事與願違,損害公平,應當慎之又慎。
註:李蓬國自2016年開始寫時評以來,每年均有作品獲評紅辣椒片佳作獎或入圍獎。其中2016年首次參加評選,榮獲當年度紅辣椒評論佳作獎第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