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鹹寧爆出一件奇案。20歲男子小超在按摩店接受色情服務後,留宿休息。凌晨4點,47歲的保潔阿姨與妹妹聯繫,稱自己被小超以殺害相威脅性侵,並被小超以裸照相威脅不讓報警,還被逼轉給小超300元。不久,店主帶兩人將小超控制在房間內協商。一個小時後,小超從窗戶摔下成重傷,警方排除推搡可能。現小超被刑事立案,店主三人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
1、現在小超家屬說小超重傷,處於失憶狀態。警方也表示還沒辦法對小超進行迅問。所以目前新聞都還只是按摩店一方的說法。單就現在新聞報導來說,確實很奇葩,很少見。接受色情服務之後,還不滿足,非要再去性侵47歲的保潔,這是什麼心理?
2、小夥向保潔阿姨索要300元法律上如何認定?
小夥以殺害對方為威脅,性侵保潔阿姨,當然構成強姦罪,沒什麼討論的價值。
比較有意思的是,小夥事後向保潔阿姨索要300元錢的行為如何定性?
新聞裡沒說如何索要的,我看有些法律人說是用裸照威脅,有人說是用刀威脅。
一般來說,用裸照威脅會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因為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恐嚇、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產的犯罪。
而洩露隱私,毀壞名譽是一種典型的要挾方式,所以一般以傳播裸照相要挾都會認定為敲詐勒索。
但是,這個案子裡,即便小超使用裸照威脅給錢,也應當認定為搶劫罪,而非敲詐勒索罪。
搶劫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的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犯罪。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中都存在脅迫的手段,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脅迫中是否存在暴力,暴力是否當場可以實現,是否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
這個案子裡,小超不管是不是說要將裸照暴露出去,但在之前的強姦過程中已經對被害人進行了暴力威脅,在事後連貫的時間裡都會對被害人造成心理壓制,被害人支付款項也主要是基於威脅的立刻降臨性,暴力可能性,所以小超不管以何種方式索要的錢款,都應當認定為搶劫罪,而非敲詐勒索罪。
3、按摩店一方三人為何被認定為涉嫌非法拘禁。
這個案子裡,按摩店人雖然說是在和小超協商,但是根據事後小超翻窗逃走,可以認定之前小超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
那麼可能有些人會提出一個疑問,難斷對方犯罪,還不能限制對方的自由嗎?
當然不能。
如果控制對方以後,及時報警,在等待警方到達過程中,作為普通公民具有扭送犯罪分子的義務和權利,這個時候當然不會構成非法拘禁罪。
但是,這個案子裡,按摩店一方是限制對方的自由,是為了逼迫對方私了。雖然私了不違法,但是限制自由是違法的,而且造成對方重傷的後果,所以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那麼,我們能不能對犯罪分子,先限制自由,後報警呢?
當然也是可以的,因為法律規定公民有扭送犯罪分子的權利。但是必須在完成控制以後,立即報警,否則就無法區分扭送和限制人身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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