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清揚反傳銷網訊:蕪湖傳銷尚朋高科傳銷組織覆滅記
被告人許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031956********,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蕪湖市**街道**花園**幢**單元**室,現住安徽省蕪湖市鏡**區**幢**室。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12月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經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71964********,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鎮**村**號,現住福清市**鎮**宿舍。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06年7月21日被福建省建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刑期至2006年7月25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11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經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陳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許某某經同案人劉某某(另案處理)推薦註冊「尚朋高科」網站會員。「尚朋高科」網站以繳納會員費成為合伙人、公司上市即可分紅、發展團隊領取動態獎金等為由,騙取會員財物,具體運營模式是:1.會員層級:經註冊會員推薦即可註冊成為會員,會員發展不限層級、不限人數;2.會員繳費:會員每個月需繳納會員費人民幣860元或在網站上購物人民幣860元,直至交滿2年;3.抽成獲利:會員發展的下線會員達到一定數量後,每個月都可從「尚朋高科」領取動態獎金,發展有效團隊會員8個人以上即可每月領取動態獎金600元,發展有效團隊會員人數越多,可領取動態獎金越多。
之後,被告人許某某通過微信發展下線會員,創建會員微信群,對外宣傳「尚朋高科」繳費分紅等經營模式,直接發展下線會員被告人陳某某及鄭某某、翁某某等人,部分下線會員又繼續發展下線。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許愛芳在「尚朋高科」組織中發展下線層級7層,發展下線人數83人,共計領取動態獎金約人民幣5萬元。
2019年5月,被告人陳某某經被告人許某某介紹註冊「尚朋高科」會員,並通過微信發展下線,創建會員微信群,對外宣傳「尚朋高科」繳費分紅等經營模式,直接發展下線會員黃某某、甘某某、戴某某等人,部分下線會員繼續發展下線。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陳某某在「尚朋高科」組織中發展下線層級6層,發展下線人數70人,共計領取動態獎金約人民幣3800餘元。
被告人許某某於2019年12月4日在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碧桂園小區被公安民警抓獲,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5日被臨時羈押於安徽省蕪湖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陳某某於2019年11月28日在福清市江陰鎮江陰口岸管理中心保安室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後,被告人許某某、陳某某均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證明、刑事判決書、宣傳材料、情況說明、扣押物品清單等;
2.證人證言:證人夏某某、任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許某某、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電子數據:微信群成員信息截圖、聊天記錄截圖、網頁會員信息截圖、會員訂單信息記錄、會員帳號層級圖。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共同組織、領導以消費返利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陳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陳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鍾紹杭
陳琳
2020年3月25日
附註:
1、被告人許某某現羈押於福州市第二看守;被告人陳某某現羈押於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4冊374頁;
3、量刑建議書7份;
4、證人名單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6、光碟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