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毆師案」,比判刑一年半更好的是和解

2021-01-19 騰訊網

作者:梁雲風

正派社會-No.27

01

河南毆師案,已經走向了更加激烈的法律與道德的對抗。

在7月10日的判決中,欒川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常仁堯當庭表示上訴。由於看不到和解的希望,又要面臨牢獄之災,常仁堯甚至表示,要追究二十年前老師毆打自己的責任。

從法院的角度來看,正如著名律師、曾做過七年檢察官的鄧學平所說,相對於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這個刑期不算重。定罪但輕判,法院或許也在平衡控辯雙方的立場。

但這一看似平衡的結果仍是引發諸多爭議。

自常仁堯毆打老師一事在媒體被曝光之後,引發輿情持續的關注。一方面,所有人幾乎都一致地譴責這位向昔日老師大打出手的學生;但另一方面,對如何處罰,要不要考慮當年老師是否有過度體罰,卻引發了巨大的分歧。在很多人看來,這僅僅是一起治安事件,但最後卻變成了一起刑事案件,可能還是有諸多疑問。

常仁堯的行為,應該來說是事出有因,雖然這個「因」並不被所有人接受。奇怪的是,沒有人否認,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尤其是在鄉鎮學校,教師的過度體罰不僅存在,而且頻繁。但他們均以時間過去20多年為由,要求當事人忘掉那段可能刻骨銘心的經歷。

法律是平衡的藝術,也是維護社會和諧的工具。怎麼用法律來彌合社會矛盾,可能比在一個具體的案例中,激於義憤去懲罰一個人強。

先說一下我的觀點。在這樣一起極具爭議的事件中,我認為最後從一起治安案件變成刑事案件,並不利於當事雙方。如果了解事情來龍去脈,最好的解決並不是用刑罰來激發矛盾,製造更多的衝突,而是化解雙方的矛盾。更多證據指向這個老師當年的體罰已經超出了可以接受的程度。法院的判決,不能只看當下,更應該看過往和未來。

被告人常仁堯代理律師付建(中)

因此,我個人並不認為常仁堯免於刑罰,而是以尋釁滋事罪入刑過重。如果最後二審,改判治安處罰,甚至民事賠償(常家願意賠償),或者公開登報導歉,都比這個結果強。雙方和解,對學生來說,他心理陰影消除了,也受到了應有懲罰,吸取了教訓,但免除了牢獄之災。對老師來說,學生的公開道歉,既為老師消除了不良影響,挽回了名譽,和學生的和解,也可能讓他良心上好過一點。對法律來說,既懲罰了違法分子,也主持了正義,弘揚了尊師重道,給了社會一個交代,法律的目的也達到了。這樣一個皆大歡喜的場面,是不是要比單方面一個刑罰更好?而堅持判刑,學生與老師將永遠難以和解,當是雙方,誰能心安?最後勝利的是誰?法律嗎?如果是法律,那麼法律的本意又是什麼?

02

在整個事件的發酵過程中,其實還有很多細節值得我們關注。

第一,關於張某林有無過度體罰應不應該深究?本案審判長在答記者問中指出,現無充分證據證明張某林對常仁堯的教育方式明顯不當,不能認定被害人存在過錯,「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近二十年前老師對被告人有嚴厲體罰的行為」。但是在媒體的諸多採訪中,均有當年證人作證常仁堯以及其他學生確實存在被張某林過度體罰的情況。

而且詭異的是,本案辯方律師及家屬在準備案件的過程中,有四五位常仁堯的同學在案件準備過程中撤回了證言證詞。常仁堯妻子洪某在接受津雲新聞記者採訪時說,「本來這些證言證詞都做好了,也有籤字,但那幾位同學因為單位的要求,不得不撤回。」

雖然筆者仍認為即使當年張某林有過度體罰,仍不是常仁堯今天打人的理由,但如果這影響到案件的審判,就應該深究。不能因為深究這一點,就好像揭了教師群體的傷疤,或者就是向教師群體潑髒水。一個具體案件的審理,不必將其等同於某個群體,這對於一個成熟的社會公民來說,同樣是基本常識。

第二,案件的走向,是否有行政力量的幹預?

筆者在前面也說,如果雙方能和解,是最好的結局。以老師張某林為例,如果真的要深究其二十年前是否過度體罰學生的陳年往事,不管最後有還是沒有,都是對其的二次傷害,箇中滋味,如人飲水,冷暖自知。當媒體都在討論案件的時候,其實很少人真正關心這個老師的訴求是什麼,他願意一次一次被追問嗎?

這裡面有兩個細節不應該忽視。一是常家一直在尋求和解。常仁堯的父親、姑姑、妻子以及其他朋友,前後共20餘次到張某林家登門致歉。常仁堯雖然一開始沒有的道歉,但羈押期間面對媒體鏡頭一直表示後悔、道歉,在庭審現場也一直在道歉,並表示願意做出賠償。如果這個案件審理的目的就是為了警示公眾,是為了尊師重道,這種教育的目的也達到了。

第二個細節是,面對常家的和解請求,張某林為什麼一直沒有回應。其中緣由,耐人尋味。據媒體報導,只有一次,常仁堯以為家屬找到張老師時,張某林的愛人告訴這個家屬,「是學校和教育局不願意,不是我們要告。通過這一表態,似乎可以看出張某林並無意將學生常仁堯送進監獄。數月前,張某林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說:

「只要他公開道歉,我還認他是我的學生,該說話時還是為他說話。

這也是筆者一直認為,對老師對學生來說,和解是最優選擇的原因。只是到了最後,因為某些外在因素的介入,因為輿論的裹挾,似乎現在已經形成了一種「欲殺之而後快」的情緒。換言之,控告書中把常堯說成是人渣、惡勢力,將常仁堯定性為對師道尊嚴乃至社會公序良俗的挑戰的惡人,是不是最優的選擇呢?

03

還有一種觀點,如果不給常仁堯判刑,會不會起到一個很壞的效果,讓其他人群起而效尤?

可以從兩方面來看。

首先,是不是真的存在那麼多學生心裡有委屈,對老師有極端的怨恨,想要打老師?這個問題直指人心,很多聲稱要給常仁堯重判的人理由就是,即使當年真的受了天大的委屈,也要忍著,畢竟那是你的老師。那麼是不是真有那麼多需要忍的人?如果有,那是我們的教育真的出了大問題,常仁堯案就更值得和解,以起到一個好的師生和解的帶頭作用;如果沒有,那這種擔心就沒有必要。

其次,判了刑,是不是就真的把其他「蠢蠢欲動」的對老師有極端怨恨的人威懾下去了?這個問題,我不回答,但答案自在人心,自在我們這麼多年的司法實踐中。

我尊重法院每一個深思熟慮的判決,但也深深地認同鄧學平律師的一句話:

「輿情一發酵,有些地方的有關部門就容易坐不住,動輒上綱上線。這是一個社會不成熟的表現,也與法治精神不符。社會有輿情是正常的,民意也需要有暢通的表達機制,但司法必須要時刻保持清醒和冷靜,牢牢守住自己的閘閥。」

今天司法如果為常仁堯躁動,沒保準明天就為你躁動!

參考資料:

【1】鄧學平,打老師案被判刑,尋釁滋事罪口袋化該剎車了,財新網

【2】陳慶璞,五問「20年後打老師」案:涉事老師真的想送學生進監獄麼?津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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