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課堂] 旅行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2020-12-18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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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逐步深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閒暇時間和可支配收入的增多,旅遊已經成為當今社會不可或缺的一種消遣方式,而 「旅遊」從一開始的奢侈品漸漸變成大眾都能實現的願望。雖然疫情當下我們身不能動,但不妨礙我們「心已遠」,今天我們就來一起看一下關於旅行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一、旅行社應當告知、警示義務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八十條的規定,旅遊經營者告知、警示義務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旅遊設施是指旅遊目的地旅遊行業的人員向遊客提供服務時依託的各項物質設施和設備,包括交通運輸設施、食宿接待設施、遊覽娛樂設施和旅遊購物設施等。為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旅遊經營者有義務事先向旅遊者說明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旅行社應當印發安全提示卡片,提醒旅遊者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和注意事項,應當儘可能向旅遊者介紹應對有關安全事故的應急措施,包括火災事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地震、水災等應急措施。

(3)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旅遊景區應當提供安全的旅遊環境、設施和服務,根據景區容量合理控制旅遊者接待數量,在高峰期設立遊客安全疏導緩衝區;在重點部位和危險區域加強安全警示等防範措施,增強應對各類自然災害的能力,不得開放無安全保障的區域和設施。

(4)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有些旅遊項目對其參與者的年齡、身體狀況有要求,某些年齡偏大或患有某些疾病的旅遊者是限制參加的。因旅遊者對特定旅遊項目的這些要求並不清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應將這些項目提前告知、警示旅遊者,防止給其造成相應的損害。

(5)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除上述四種情形外,旅遊經營者對其他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也應當一併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二、旅遊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訂立合同。

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包價旅遊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

(一) 旅行社、旅遊者的基本信息;

(二) 旅遊行程安排;

(三) 旅遊團成團的最低人數;

(四) 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安排和標準;

(五) 遊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六) 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七) 旅遊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

(八) 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

(九) 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詳細說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載內容。

本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旅行社應當在旅遊行程開始前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單。旅遊行程單是包價旅遊合同的組成部分。

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旅行社招徠旅遊者組團旅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遊者。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受委託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遊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三、關於旅遊服務合同的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本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 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三) 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四) 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 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 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被2篇案例引用

(三) 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四) 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四、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的解決途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 雙方協商;

(二) 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 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該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根據該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旅遊者一方人數眾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友情提示,旅遊者在籤訂合同前一定要注意合同的條款和列明內容,認為不合理的,一定要提出異議,通過充分協商去修改或者補充。旅遊服務合同籤訂後一定要進行妥善的保管,以免旅行社沒有履行合同中的約定的時候自己無法拿出證據證明已在參團前進行了相關事情的約定。

END

撰稿:邵紅傑

原標題:《[普法課堂] 旅行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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