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憲章》
本篇章從一個故事開始
從前有一個國王叫約翰一世,登基三年之後發動了和鄰國的戰爭,每次開戰都打敗仗,但是特別喜歡打仗,一路打下來丟掉了很多祖先的基業,戰爭越打國家越窮,慢慢的國庫的錢快花完了。於是他準備再次向下面的貴族階級下手,增加交稅名目和金額。他告知貴族們下次他回到自己的城堡時要把錢準備好。
等這次戰爭打完,毫不例外的約翰一世又打了敗仗,約翰在戰敗後回到自己的城市,但這次貴族們沒有帶著錢而是帶著軍隊去了。
貴族們找到國王約翰一世說:「老兄你老這麼玩,我們也吃不消啊。不如我們尋找一個新的的解決方案你看怎樣?」 約翰一世心裡想著:「他們帶這麼多軍隊,這是要玩25 VS 1 的鬥地主啊,那只能聽聽看了」,後面的時間,貴族們和國王把《大憲章》起草出來了,做好了約定。貴族們就各自回家了。
這個故事發生的地方就是英國。
關於稅率需要補充一點:這位約翰國王在位統治了 15 年,收了 11次稅。比作為創立者的第一位君主亨利二世在收稅這件事誇張太多了,亨利二世在位 35 年收稅 7 次。而且約翰國王在稅收上稅率高的難以讓人承受。
誤解版的《大憲章》
《大憲章》拉丁原文 3655 個詞,總 63 條。受益者主要是貴族和騎士。這是國王和貴族做了一個協議。這本身的意義是它第一次用契約的方式限制了國王的權利,本身沒有特別的地方,但是後人對他創造性的使用,使它變得逐漸偉大。
等時間到了 17、18 世紀很多英國人都錯誤的理解了《大憲章》,認為《大憲章》規定了普遍的個人自由,是全體英格蘭人民與國王籤訂的契約。這個錯誤的理解在他們推翻封建王朝,建立現代國家的過程中,《大憲章》提供了大量精神力量。
在北美,這樣的觀點就更受歡迎了。著名的《五月花號公約》就是由 41名清教徒和其他的冒險家,在準備登陸新大陸之前,基於相信契約精神的前提,自願組成組織,提出規則、共同遵守、以服務全體利益的契約。這個公約後來又成為了美國憲法的樣板。
契約與憲法之間的巨大鴻溝
我們講講契約與憲法的區別:
契約是什麼?
契約就是參與的各方都同意參與的約定。就像 app 和你索要手機權限一樣,給不給你說了算。
憲法是什麼?
憲法遵從的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依然舉例 app ,憲法的做法就變成這樣:「鑑於本 app 的用戶過半數同意了使用協議,我就直接幫您同意了」
再直白點,借你東西不經過你同意是不行的。 憲法是可以不需要經過你同意的,半數以上的人同意就可以通過。所以你會容易的發現契約和憲法之間存在一個巨大的難以連結的鴻溝。
鴻溝是如何被填平的
在邏輯上有兩個人的觀點使得填平這條鴻溝有了合理性。
洛克認為人生來平等,不需要法律的確定,也不需要所謂公正的判決,人與人就要訂立契約,用政府的力量來保護人的權利。
盧梭的觀點更一進步,人本來是自由的,但是當時的國家讓這種自由受到了限制,所以必須要重新建立人與國家關係,才能恢復與生俱來的平等與自由。
他們兩位的觀點主要就是強調了,人本就應該是平等的。但是國家的存在能保證這種平等,所以問題出在了人與國家的關係應該怎樣明確。
同時帶來一個新的問題:「個人和國家在政治上合適的結合形式是什麼呢?」
他們提出了好的想法而憲法完成了這種落實。最後是通過 世界各地的人民用偉大的革命實踐填滿了契約與憲法之間的鴻溝。
所以契約精神賦予《大憲章》原本與他無關的榮耀,並藉此給予了偉大革命者們提供了重要的精神坐標和能力。
英國的憲政《權利法案》
《大憲章》是1215 年籤訂契約,而四百多年後才有了英國《權利法案》。這四百多年間發生了很多很多事情:
1215年:自由大憲章建立。1305年:威廉·華勒斯被絞死,開膛,斬首,分屍。[可以大概參考電影:勇敢的心]1314年:班諾克本之戰,蘇格蘭第一次獨立戰爭的決定性戰役1328年:愛丁堡-北安普頓協議籤訂,英格蘭承認蘇格蘭獨立。1337年:百年戰爭爆發。1348年:黑死病在英格蘭肆虐。1356年:普瓦捷戰役。1381年:瓦特·泰勒農民起義。1415年:阿金庫爾戰役。1455年-1487年:玫瑰戰爭。1485年:博斯沃思原野戰役。1513年:弗洛登戰役,英格蘭擊敗蘇格蘭。1534年:至尊法案通過,英格蘭從羅馬教廷分離,英格蘭宗教改革的開始。1588年:英格蘭擊敗西班牙無敵艦隊。1600年:成立東印度公司。1620年:五月花號抵達北美。1603年:蘇格蘭的詹姆斯六世繼承英格蘭王位,史稱詹姆斯一世;斯圖亞特王朝開始。這使得英格蘭、愛爾蘭、蘇格蘭統一於一個王位下。1628年:遞交《權利請願書》給查理一世。1642年-1649年:英國內戰(清教徒革命)1649年:英國議會推翻並處死國王查理一世,由「護國公」克倫威爾領導的英格蘭共和國成立。1666年:倫敦大火1688年-1689年:光榮革命。1701年:嗣位法通過,要求英國王位必須由新教徒繼承。1707年:合併法案通過,英格蘭王國與蘇格蘭王國合併,大不列顛聯合王國成立。
這裡最重要的兩件事就是 一、宗教改革,二、新航路開闢。
英國擺脫了羅馬天主教會的控制,信奉本土新教的人越來越多,英國人比之前多了很多自由,少了很多信仰上的枷鎖。
新航路的不斷的擴展,使得原本相對穩定的英國國內局勢發生了新的變化,原本的一些小貴族,平民抓住了時代的機遇,在許多新興行業裡面紛紛發了財,慢慢形成一個新的階級-工商階級。
富餘的 財產帶來更多資源用於教育等等,當認知更加系統和健全之後他們發現了一個殘酷的事實。原來被吹到天上的《大憲章》,寫的都是大貴族和國王之間的事,與他們沒有關係。國王依然可以隨意的壓榨他們。而工商階級只能給錢卻不能在政治表達訴求和意願,這讓他們很難以接受。
隨後他們發現貴族雖然好一些但依然無法改變和他們一樣的命運,區別只是受壓迫程度的差別,最後工商階級和一部分貴族團結到一起來對付國王,最後在 1649年1月30日國王查理一世被處死。
查理一世(他是唯一以國王身份被處死的英格蘭國王)
緊接著推翻國王制的領導者成為了獨裁者,為了不被獨裁者控制又迎來的國王復闢,然後發現國王還是不靠譜,這幾次三番的折騰都沒有一個讓大部分人滿意的解決方案。圍繞著工商階級 - 貴族階級-國王的三方博弈就不斷的展開。
在《權利法案》前的最後一個不靠譜的國王詹姆士二世逃到了法國,接替者是他自己的女兒瑪麗二世和女婿威廉三世。整個接替過程沒有爆發流血事件,這讓英國人覺得很體面,這次事件也被稱為「光榮革命」
新的國王確定下來後,由把持下議院的工商階級和把持上議院的貴族階級一起決定把《權利法案》和王冠一起送給威廉三世夫婦,雖然不太愉快但是依然收下了貴族和工商階級送來的禮物。
在 1701 年後,議會又通過了《王位繼承法案》,確定國王的繼承權由議會決定。到此時議會成為了英國最高權力機構,英國也成為了世界上第一個君主立憲的國家。
《權利法案》
下面是 13 條 權利法案的具體內容:
國王不得幹涉法律;和平時期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維持常備軍;非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稅;人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人民有配帶武器以用以自衛的權利;人民有選舉議會議員的權利;國王不得幹涉議會的言論自由;人民有不遭受殘酷與非常懲罰的自由;人民有在未審判的情況下不被課罰金的自由;國王必須定期召開議會;詹姆斯二世的一些行為已經違反上述約定,因此被認為是非法的;因「光榮革命」而逃離英國的詹姆斯二世被宣布退位;羅馬天主教徒不得成為英國國王;威廉與瑪麗是詹姆斯二世的繼承人。
《王位繼承法案》
法律和法令必須經國會同意才能實施國王的詔令必須經一個大臣副署才能實施擔任王室職務和領取王室恤金者不得擔任下議院議員法官由議會任免,並且為終身制國會若對某人提出彈劾,國王無權赦免非英國人均不得擔任國會議員和其他官職
綜述:英國的憲政主要特點就是:三方博弈後相互妥協的結果。但是似乎和人人生而平等沒有太多直接的關係。用現代的觀點看就像是 國家領袖-官員- 商人之間商量好了以後怎樣共處。下面看看法國的憲政
法國的憲法
法國的憲政最重要就是《人權宣言》 一共 17 條,喜歡可以看下,沒興趣可以跳過。
第1條:人生而自由平等,終其一生。社會區別僅存在於公益之上。第2條:任何政治結社的目的均在於保護人的自然、永存的權利。這些權利即自由、財產、安全及反抗壓迫的權利。第3條:所有主權的原則在於其本質上屬於國民。任何團體、個人均不得行使未明確授予的權力。第4條:自由即有權實施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每個人自然權利的行使要以使社會其他成員享受同樣的權利為限。此等界限只能由法律予以規定。第5條:法律只能禁止危害社會的行為。不得阻止任何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任何人均不得被強迫從事法律未強制規定的事情。第6條:法律是公意的表達。所有公民皆有權透過其個人或其代表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於所有人具有同樣的效力,無論是提供保護還是施以懲罰。公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並能平等地依其能力擔任一切要職、公共職位和工作,除品德與才能的區分外不得有其他差別。第7條:非依法律規定並按照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被控告、逮捕或拘留。凡煽動、發布、執行或令人執行專斷命令者應受到懲罰,但任何公民依法被傳喚或扣押應立即服從,抗拒則構成犯罪。第8條:法律只應嚴格地規定明顯而必須的懲罰。非經合法適用犯罪前已經制定並公布的法律,任何人不得受到懲罰。第9條: 任何人在未被宣告為犯罪之前都應被推定為無罪。如認為必須逮捕,則任何為逮捕其人身而採取的不必要的嚴酷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第10條:任何人不得因為其觀點甚至宗教而受到追究,只要這種觀點的表達不擾亂法律所確立的公共秩序。第11條:自由交流思想和觀點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所有公民均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應依法對濫用此項自由權利承擔責任。第12條:人權和公民權利的保障需要武裝力量,武裝力量的確立是基於所有人的利益,而非基於其支配者的特殊利益。第13條:為維持武裝力量和行政管理的開支,公共賦稅是必要的,應依公民的能力予以分擔。第14條:所有公民均有權親自或透過其代表確定公共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同意並關注其使用,並決定稅額、稅基、徵收方式和期限。第15條: 社會有權要求公共機構對其行政管理進行說明。第16條: 凡個人權利無保障,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法國的憲法之路和英國的君主立憲不同,法國的是人民共和,走的是暴力革命的路線,而且曲折得多。
法國的貴族在《人權宣言》之前就被國王的給體制性的消滅了,所以在法國的變革中貴族這個群體基本可以忽略不計了。
從 1789 年的大革命開始,到1875年普法戰爭後。才第一次同時實現了議會制、共和制、以及普遍選舉制。中間經歷發生大的政權更迭有:
1792年9月22日,法蘭西第一共和國由國民公會1804年5月,法蘭西第一共和國被法蘭西第一帝國取代,12月拿破崙一世加冕為皇帝1815年6月,拿破崙被流放,法蘭西第一帝國告終。波旁王朝復闢。1830年發生七月革命,誕生七月王朝。1848年2月26日推翻七月王朝,法蘭西第二共和國成立。1852年,第二共和國被拿破崙三世的法蘭西第二帝國所代替。1870年普法戰爭時,法國九月革命推翻第二帝國;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宣告成立,但直到1875年才通過共和制憲法,這一次共和體制一直持續到1940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被德國佔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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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憲法一覽(文字版)
歷史上法國有著眾多的憲法文本當中每一部憲法和其統治時期緊密關聯的。以下是各時期的法國憲法:
舊制度及君主統治時期《法蘭西王國基本法》(約1575)《人權和公民權宣言》(1789)《1789年制憲條款》《1791年法國憲法》第一共和及第一帝國時期《共和元年憲法》(1793)《共和三年憲法》(1795)《共和八年憲法》(1799)《共和十年憲法》(1802)《共和十二年憲法》(1804)《帝國憲法附加法》(1815)波旁復闢及七月王朝時期《1814年憲章》《1830年憲章》第二共和及第二帝國時期法蘭西第二共和國《1848年法國憲法》法蘭西第二帝國《1852年憲法》《1952年11月7日關於支持修憲的元老院組織法令》《1970年5月21日關於為推進自由化改革修改帝國憲法的元老院組織法令》第三共和及維希法國時期《裡韋法》(1871)《特雷韋納克法》(1872)《1875年法國憲法》1875年2月24日的參議院組織法1875年2月25日的政權組織法1875年7月16日的政權機構關係法維希法國的17部憲法法案《1945年憲法律》第四共和國時期《1946年法國憲法》《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第五共和國時期《1958年法國憲法》《人權和公民權宣言》《1946年憲法序言》共和國法律認定的基本原則(1971)《環境憲章》(2004)
綜述:每一部憲法均為了解決前一個問題,又製造新的問題。然後不斷的變化,每次變化的都是用鮮血鋪墊。上面講過 契約 與 憲法之間存在一個巨大的鴻溝。這個鴻溝就是如此的鋪平。
美國的憲法
前面的英國《大憲章》、《權利法案》、法國的《人權宣言》,這些都是憲法歷史上的重要綱領性文件,但是注意,它們是文件,不是憲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系統的憲法,是 1787 年制定的美國聯邦憲法。
美國的由來
北美洲的原始居民為印第安人,16-18世紀,西歐各國相繼入侵北美洲。到了十八世紀中期,在北美大西洋沿岸建立了十三塊殖民地,從1776年到1783年,北美十三州在華盛頓領導下取得了獨立戰爭的勝利。美國正式誕生。
在戰爭期間13 個州之間依靠《邦聯條例》賦予中央政府領導美國獨立戰爭、與歐洲進行外交、解決領土糾紛以及與印第安人關係的權利。
以下是《邦聯條例》的簡略內容。無興趣可跳過。
本邦聯定名為「美利堅合眾國」。除由邦聯議會通過的決議之外,各州均保留其主權、自由、獨立以及所有的司法權、權利、權力。「美利堅合眾國」是一個堅固的、友好的聯盟,是籤署此條例的各州基於共同的防衛、自由的保障和彼此間與全民的福利決定成立的。聯盟中的各州都有義務彼此幫助抵禦武力侵襲和發動攻擊。除乞丐、流浪者和逃犯之外,任何合眾國自由民都享有自由進出其他州的權利並享有所在州居民同等的權利。如果某州的罪犯外逃到其他州,這名罪犯將會被移送回犯罪發生州,並在該州接受審判。每個州均可指派2-7名邦聯議會代表。這些代表由各州的立法機關指派,可以行使該州在邦聯議會上的一票投票權。在六年一屆的邦聯議會期間,任何人擔任代表不得超過三年。只有中央政府才能行使外交和對外宣戰的權力。如果沒有邦聯議會的許可,任何一個州均不得擁有基本需求之外的戰艦和軍隊,也不得參與任何戰事。但各州應有一支紀律嚴明、武裝精良的民兵。各州為共同防務所徵召的陸軍,其所有上校級及以下軍官,均由徵召或負責指揮的各州立法機關進行任命。在軍官有缺少時,由原先任命的各州補足。美利堅合眾國的各項開支由各州立法機關收取的費用來支付,分攤到各州的比例由各州境內土地價值決定。除第六條中所述情況外,合眾國邦聯議會擁有如下權力:對外宣戰、設置匯率和發行貨幣、最終判定各州之間的不同意見。同時,邦聯議會有權在一年內任何時期休會,但每次休會不得超過六個月。在邦聯議會休會期間,經過九個州同意賦予邦聯議會的權力,應由合眾國各州或任意九個州所組成的委員會來行使。若該權力被規定需要九個州一致同意才能使用,委員會便不得行使該項權力。如果英屬殖民地魁北克省(即加拿大)申請加入本邦聯,準予其加入並可享受本邦聯的各項權益。對於其他殖民地,需經過九個州一致同意,否則不準予其加入。在邦聯條例頒布之前,所有由大陸會議或以大陸會議名義發行的鈔票、所借款項及所負債務,均由合眾國來承擔。本條例永久存在,除邦聯議會同意並經各州立法機關批准外,不得於任何時間對本邦聯條例作任何修正。
雖然條例上有很多說明,但是實際上中央政府既沒有稅收,也招募不到兵,甚至幾次在冬天軍隊因為斷糧面臨解散的風險。各州對於這個中央政府的態度也是愛搭不理,中央會議,決議時常因為參會人數不足法定最少人數而中止。戰爭勝利以後,中央軍進入了一種幾乎解散的狀態。只有很小一部分的邦聯武裝用於抵抗邦聯前線美洲原住民的騷擾。與此同時,每個州都保有自己的陸軍或民兵,其中11個州還保有海軍。
軍事上和外交上也是混亂不明,除此之外各州之間也會為了既得利益彼此算計,說到這裡我覺得有必要聲明一下邦聯和聯邦的區別。
邦聯就相當於很多個國家為了共同目的坐到一起談合作,類似現在的歐盟但沒有現代制度下的高效合作還要考慮當時科技、通訊、觀念的落後等情況。 聯邦就像是不同的國家,但是遵循同一部憲法,掛一樣的國旗。
因為戰爭後各州也面臨很多很多新的問題,而原本的邦聯條例都沒有辦法去解決,這麼拖著就像是有病不治,早晚完蛋的感覺,而且不同的州也有不同的情況。戰爭過後的第 4 年,由一些州牽頭,約定1787年5月在費城舉行的會議。最初的決議案寫明了這次會議的目的是起草邦聯條例的修正案。但最終以秘密會議的形式重新起草了一部憲法。
1787年9月17日,憲法在費城正式完稿。期間遇到的各種政治難題也由不同人給予了超一流的解決方案。而且這次憲法的制定完全就是有參會的 55 個代表商議的結果,各州是否同意都沒有明確的肯定。真有著一種「進一寸有一寸的快樂」這種感覺。如果以後機會我可能會寫一篇完整的文章去描述討論中間都發生了什麼,有哪些難題。只能說當時的美國能有這麼一群優秀的政治家是幸運的。
最後這部新的憲法被各州代表帶回各州進行表決通過,下面是各種最後的表決記錄:
憲法的大道理好講,事情難做。兩者的關係,就像戀愛和婚姻,海枯石爛說得再好,最後還是要落實到柴米油鹽醬醋茶。制定憲法,需要放下一切浪漫的想像,在俗世的利益中一點一點周旋。要想不流血又出成果,最要緊的是要找到利益的平衡點,這需要極大的耐心和智慧。美國人做到了,這無疑是幸運的。
最後我會大致講下中國立憲的曲折,以終結這次的憲法學習之路。願你我均所有收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