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成都新津法院獲悉一起案件:用人單位發出錄用通知書後又反悔,被勞動者訴至法院。用人單位在已明確表示錄用勞動者並要求勞動者從上家單位離職的情況下,又反悔且未能對不錄用的理由進行合理解釋,勞動者一紙訴狀將用人單位訴至法院要求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019年5月16日,鄧某燾應聘位於新津縣的某科技公司的環安經理一職。經過前期面試後,該科技公司的員工阮某兵向鄧某燾發送錄用通知書,並就薪資待遇及入職報到事項進行了說明和交流。
6月27日,鄧某燾正式從原單位離職,開始做到該科技公司入職的相關準備。按照該科技公司的要求,鄧某燾於7月1日前往某體檢中心進行入職體檢。
根據體檢中心出具的《職業健康體檢報告》顯示鄧某燾一切健康。
但此時,鄧某燾收到了阮某兵向其發送《不予錄用通知書》。《不予錄用通知書》載明:「由於您未於正式報到入職前按要求完成入職體檢,且後續體檢結果不符合公司要求。經過我公司慎重考慮,很遺憾的通知您被取消錄用。」
眼看「煮熟的鴨子就這樣飛了」,鄧某燾將該科技公司起訴至新津法院要求承擔違約責任並進行賠償。
庭審中,該科技公司辯稱鄧某燾的體檢報告顯示鄧某燾的心臟肝臟有異常,認為不適合公司工作要求。辦案法官詢問該公司,環安經理一職是否對心臟肝臟的體檢狀況有專門的標準或者要求?公司負責人辯稱,只是單位領導有相關要求,沒有其他規定依據……
法院認為,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科技公司在已經確定錄用的情況下單方面拒絕鄧某燾入職,導致雙方未能訂立勞動合同,故鄧某燾主張科技公司存在締約過失的意見,法院予以採信。
經審理,新津法院綜合該科技公司的過失程度、鄧某燾在原公司的收入情況、《錄用通知書》載明的工資標準以及鄧某燾再就業需要的合理時間等情形,依法判決科技公司向鄧某燾賠償損失2萬元。
【來源:人民網四川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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