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19日,隨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隨市監罰字〔2020〕13號)顯示,隨州銀泰新世紀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哄抬價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隨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隨市監罰字〔2020〕13號
當事人:隨州銀泰新世紀購物廣場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142130009057658X2
住所(住址):隨州市曾都區舜井大道192號
法定代表人:陳曉東
聯繫地址:曾都區東城辦事處解放路54號
違法事實:
2020年1月25日,根據群眾投訴,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了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2020年1月22日至28日共購進大白菜1158.00千克(2316.00斤),購進價格分別為1.00元/500克、2.20元/500克、3.58元/500克;銷售大白菜1253.57千克(2507.14斤),銷售單價有1.58元/500克、3.50元/500克、5.58元/500克、3.00元/500克,銷售金額共計8000.05元。根據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鄂市監競爭【2020】3號」文件規定,你公司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銷售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大白菜行為屬哄抬價格行為。
相關證據:
證據一:《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
證據二:《現場筆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當事人的委託人《詢問筆錄》,當事人蔬菜部主管《詢問筆錄》。
證據三:當事人提供的大白菜進銷貨明細表,當事人提供的蔬菜自採送貨單17份17頁,《隨州銀泰新世紀購物廣場有限公司2020年1月22日-28日大白菜銷售情況表》。
證據四:當事人《授權委託書》《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證據五:現場拍攝的照片。
證據六:湖北省市場監管局文件《省市場監管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的指導意見》。
以上筆錄和證據均有你公司籤名和蓋章認可。
處罰依據:
你公司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哄抬價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國價格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省市場監管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的指導意見》及《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規定,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鑑於在執法部門查處期間,你公司能夠及時改正價格違法行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按時提供相關資料,具有從輕處罰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給予從輕處罰。
2020年2月4日,我局對你公司下達了隨市監聽告字〔2020〕13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
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
2、沒收違法所得8000.05元;
3、處罰款24000.15元;
上述罰沒款合計32000.20元。
請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至隨州市財政局國庫科,開戶行:工商銀行隨州營業部;帳號1805020409044100569-001。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隨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依法向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起訴。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隨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2月8日
來源: 中國質量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