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法當中規定了許多犯罪罪名,這些犯罪罪名的構成要件也有著明確具體的闡述。如果一個人的行為符合這些犯罪的構成要件那麼就會被定罪處罰。但是實際上, 在我國還是存在著許多行為已經被定罪,但是不予處罰的情況。那麼,定罪免處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請看下文了解。
一、法律規定的定罪免處是什麼意思?
定罪免處就是認定犯罪,免予刑事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定罪免除的適用
1、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已經構成犯罪,這是免刑制度的前提條件。行為如果不構成犯罪,當然談不上刑罰處罰問題,更談不上免刑。同時,這也是免刑制度與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的分水嶺,即免刑與無罪的區別關鍵點。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見它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予處罰。而免刑制度是行為人有罪,只因為某種特殊情況即免刑情節的存在才免除其刑罰,他們之間存在本質區別。
2、犯罪情節輕微,是免刑制度適用的本質條件。所謂「犯罪情節輕微」是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對國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不大,罪犯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有具備這一實質條件才可考慮免除刑罰的適用。
三、定罪免處是否開除公職?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但法律規定的很明確:喪失公務員身份,須受到過刑事處罰。定罪卻免於刑事處罰,不構成開除的直接事由。
二、免於刑事責任後,還要看是否觸犯公務員法,是否要追究行政責任,如果追究,就有可能行政記過、處分、開除公職等等。
對於有些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的行為,但是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侵害,是不會受到刑事處罰的,有些定罪免處的情形,甚至會被當庭釋放,但是並非意味著這些民事主體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依舊需要承擔民事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