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泉市一名女教師在人行道上騎車,違反了相關法律,因此在電視上公開檢討,向全市人民道歉,她任職中學的副校長也公開道歉了。值得一提的是,該市之前曾表態要創建全國文明城市,但是今年沒有被選上,之後開始在媒體上曝光交通違規行為。
違反交通規則理應被懲罰,但是一切都應該以法律為準繩,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可以給予其警告處分,或者是罰款,罰款範圍為5到50元,換言之,這位教師要麼被警告,要麼交罰款,上電視公開道歉這種懲罰手段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中國人都是很好面子的,在部分人看來,這樣的做法可以讓人社會性死亡,可以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讓有類似想法的人感到害怕,但其實這體現出了當地相關部門法制意識的薄弱。
對於普通人來說,法律若是沒有明確禁止做某件事,那做了就不算違法,不用承擔相關責任,而對於行政機構來說,卻是「法無授權即禁止」,他們不可以做超出法律權限範圍之外的事情,當地想讓社會變得更加文明可以理解,但是為了達到這個目的而將違規者示眾侮辱,難道不是另外一種「不文明」嗎?
這很容易讓人聯想到長沙市某派出所的公告:為了淨化社會風氣,派出所會把相關人員的嫖娼行為通告給其單位、家屬和社區,這個公告在網絡上引起了熱議,有的網友表示支持,認為不嫖娼就不用害怕,幹嘛不支持呢?也有網友反對,認為這樣的做法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
將不支持的人都列為有嫖娼意向的人,其實是一種有罪推定,是不合適的,當地派出所這麼做,是出於一種「想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的邏輯。但不管是從法規還是法理上,這一行為都是站不住腳的,嫖娼行為該如何處置,法律規定的明明白白:情節較輕者罰款500元以下,較重者可以行政拘留,之後由工作人員通知其家屬,若是他們拒絕提供家屬的聯繫方式,可以不通知。
法律規定可以通知家屬,其實是對違規者的一種保護:讓家屬給他們送基本的生活用品,也讓家屬知道他們到底去哪兒了,不用為了他們的去向而擔憂,但是長沙市某派出所將其變成了一種威懾手段,其實屬於法外設權。
況且,將嫖娼行為通報給社區和單位,傷害的又何止是嫖娼者本人呢?他們的家屬和孩子也會被風言風語所侵擾,他們又何辜呢?將部分人的違法行為公之於眾在法律許可範圍內,但必須要滿足一個條件,那就是不可以暴露一些特定的信息,簡單來說,可以把嫖娼行為人做出海報來教育大眾,但是不能讓大眾把海報上的人和現實中的某個人對應起來。
嫖娼、交通違規等行為,往往都發生在當事人一念之間,執法難度大,管理起來非常麻煩,相關部門想要採取一些方式,快速淨化社會風氣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素質的養成是一個春風化雨的過程,它需要民眾發自內心地認可法律,相關部門自己都不遵守法律,民眾會如何看待法律呢?他們也會視法律如無物,繼續違規行為。
城市是否文明,社會風氣是好還是壞,和每一個市民有關係,但也需要行政部門做好榜樣,把法治思維真正融入到日常治理中,而不是為了追求立竿見影的效果,對公民的尊嚴和隱私不管不顧。
大家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