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本溪一名水產養殖戶於某的養殖場在抽檢中被發現,其養殖的鱒魚體內含有有害物質孔雀石綠。在主管部門要求其對鱒魚進行無害處理後,於某仍然將「毒鱒魚」對外出售,獲利數千元。2020年12月,於某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
1969年出生的於某是遼寧本溪人,個體水產養殖戶。在本溪滿族自治縣草河掌鎮草河掌村經營鱒魚養殖場。
2019年8月間,於某的養殖場在本溪市農業農村局漁業管理總站在抽檢的過程中,發現其養殖場中2-6號養魚池中鱒魚體內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孔雀石綠的成分,檢驗鑑定後將該案移送本縣農業農村局,農業農村局作出扣押決定,並通知於某對涉案鱒魚作無害化處理,禁止出售。
但於某未按要求對涉案鱒魚進行無害化處理,在明知含有孔雀石綠的鱒魚禁止銷售供人食用的情況下,仍於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間,向本溪滿族自治縣居民馮某、王某銷售體內含有孔雀石綠的鱒魚350餘公斤,非法獲利人民幣4060元。
案發後於某被傳喚到案。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於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其飼養的鱒魚體內含有毒、有害物質孔雀石綠,不能供人食用的情況下,仍將上述鱒魚對外銷售,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近日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