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公司是否屬"獅子大開口"
贏海市海鑫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鑫裝飾公司)與贏海市誠材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材公司)多年來素有交易往來,海鑫裝飾公司向誠材公司供貨,誠材公司驗收無誤後向海鑫裝飾公司支付貨款。
2016年,誠材公司陷入財政危機,後經董事長周成棟多方周轉方免於被破產清算。
然而海鑫裝飾公司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再次與誠材公司合作時,海鑫裝飾公司都會要求誠材公司先支付一部分定金後再發貨。
2017年3月1日,海鑫裝飾公司與誠材公司籤訂《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誠材公司下單訂購一批裝飾材料,價款共計50萬元,合同籤訂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定金15萬元, 海鑫裝飾公司收到定金後30日內發貨,誠材公司收到裝飾材料驗收無誤後十日內支付全部貨款,定金15萬元也可衝抵貨款。
合同籤訂後,誠材公司按期支付了定金,收到定金後海鑫裝飾公司按時交付了裝飾材料給誠材公司。誠材公司收到裝飾材料後經驗收發現該批材料中大部分型號和合同約定不符,誠材公司立即與海鑫裝飾公司溝通要求換貨,但是雙方各執一詞,協商未果後誠材公司將海鑫裝飾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購銷合同,並要求海鑫裝飾公司賠償雙倍定金共30萬元。
律師分析:定金不能超過合同價款的20%
本風險事件中, 海鑫裝飾公司與誠材公司籤訂的購銷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現雙方約定定金為15萬元。
定金是指合同雙方為擔保合同義務履行,約定合同中一方先行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也有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 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
現本風險事件中,由於海鑫裝飾公司提供給誠材公司的大部分裝飾材料型號和合同約定不符,現需要審核該不符是否導致雙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若確定誠材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即無法採取補救措施,則誠材公司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海鑫裝飾公司賠償雙倍定金。然而, 根據法律規定, 該定金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故本案中定金應當為10萬元,誠材公司可要求賠償的雙倍定金即為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