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世界航空史上都曾發生過很多的因飛機技術故障導致飛行員跳傘逃生的事件。可以說一架飛機的價值少則千萬多則上億,那麼飛機摔了之後,飛行員是否要賠錢呢?實際上很多時候他們所面臨的結果,比賠錢還要更加嚴重。
在世界航空史上都有很多飛行員跳傘成功,但飛機給地面人員造來慘重傷害的案例。例如2002年7月27日,烏克蘭1架蘇-27戰機在表演特技時意外墜毀,結果卻造成78人死亡,100多人受傷,這無疑是一次慘重且讓人痛心的航展空難。可以說這次所帶來的損失是比飛機本身價值還要更為嚴重。除了人員,財產損失之外,其本國自身的聲譽也會受到嚴重的影響。
如果說飛行員在執行飛行任務時,是飛機本身發生機械故障且無法挽回的話,那麼飛行員跳傘是不用負任何責任的。但是如果飛機在墜毀時,飛行員沒有採取適當的措施而造成地面人員重大傷亡,又或者由於人為原因造成飛機的損失,那麼飛行員在事後雖然也不會賠償飛機,但是可能將會面臨的是暫停飛行或者直接退役,更有甚者將會追究飛行員的法律責任,這樣的懲罰對於飛行員來說是比賠一架飛機更難受的。
實際上培養一個飛行員往往比他駕駛的飛機還要花費更多的金錢,更多的精力。例如我國空軍為例,培養一位飛行員從學員到完整畢業單飛耗時將會長達數年時間,其中的資金耗費還要另算,可以說飛行員也是各位非常寶貴的人才。並且由於我國飛行員極對於自身的嚴苛要求,所以在飛機面臨故障時,我軍飛行員第一想到的不是逃生,而是將飛機駛離人口密集區。可以說無疑是十分危險的舉動,畢竟飛行員或許會因此錯失逃生的良好時機。
據了解,自1952年至今,光光是我國試飛員就已經犧牲高達20多人。他們以自身的犧牲換取了國家榮譽,以及祖國的和平穩定。在這裡,我們也要再次向他們表示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