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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民法典誕生,2021年開始施行。
民法典怎樣影響我們的生活?
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怎樣規定的?
《周末說法》6月《民法典解讀月》
邀請著名公益維權律師周瓊詳細解讀——周瓊,德州市婦女維權法律服務團律師,擅長公司法和家庭財富傳承。她畢業於青島化工學院,在企業做工程師10年,半路出家做律師也有20年了。期間她代理了不少家事糾紛和複雜的公司合同類案件。她以理工科出身的思維,簡便明了解決問題,常常取得出其不意的效果。她說,律師應該化繁為簡,有困難找律師,才是處理問題的捷徑!
周瓊律師是帶著正在高中的18歲女兒李柯萱來到直播間的。
主持人:民法典當中有關職場和校園性騷擾的問題,以前僅限於在新聞中是熱議的話題,是不是初次把它納入到民法典當中?
周瓊:關於性騷擾的問題,是這次《民法典》的亮點,之前我們相關的法律中,也有所涉及的,只不過範圍僅限於女性。我們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就對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該怎麼處理?是有規定的,只不過規定是向有關機關投訴,只是告訴你一種救濟途徑,但是這個途徑告訴完了以後怎麼操作不是太強:我去投訴,公安機關是否受理?如果投訴了,單位是否要處理?是否要調查?是否要對照事實性?是否對騷擾的人員進行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處罰?都沒有具體的規定,這次規定的是非常詳細了。
而這次民法典的亮點是:第一,把授權與保護的對象擴大化了,不僅僅局限於婦女,所有的公民都有權利;二,對學校、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的義務,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就是這些單位對防範性騷擾的發生,它是有義務的,也有責任有權利設置防範機制;如果發生騷擾行為的話,應該接受投訴,積極處理。
主持人:性騷擾是什麼?是不是異性之間行為上的一些觸碰?或者是言語上說的一些不愛聽的話?法律上對性騷擾這個概念,有一個很明確的定義嗎?
周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從這個定義上我們可以看出來,第一,他沒有權利主體的性別限制,違背他人意願就構成了性騷擾。男性是否會構成被騷擾的對象?按照民法典的解釋,是可以構成被騷擾的對象的。
哪些行為構成了性騷擾?規定的很明確,只要是違背當事人的意願,以言語和行為的方式來侵害我的權益的、我們經常所說或者經常碰到的,比如在酒桌上,辦公場所,男士對女士有挑逗的輕浮的語言,有女士在場說黃段子,這種行為如果提出來了,對方依然再說,那麼他是違背我的意願了,就構成性騷擾!這點要廣而告之!
確實要讓所有的公民產生共鳴,包括男性、女性、成年人、未成年人都應該知道這部法律,知道民典法所保護的範圍,它的界限在哪裡?
主持人:當認識到這是一種性騷擾,違背自己意願,很反感的時候,應該做什麼?
周瓊:這些可歸為騷擾的行為甚至細化到對異性有挑逗性語言引起對方不適和開一些不合適的玩笑。我們可以採取靈活的方式委婉表達自己的反感,這樣既不會激怒對方又不顯尷尬。我們可以以最小的代價保護到自己最大的利益。當我們明確制止但這種騷擾依舊存在時,我們應該保留騷擾證據並按照民法典規定,到相關機關單位進行舉報。單位有義務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相關事宜進行處理。若單位不予處理 我們應當拿相關證據到公安機關進行舉報。當證據充足時。公安機關會進行立案調查。
主持人:我們已經擁有了舉報的權利且可以受到及時的保護, 可新的問題又出現了——取證難,關於取證難,應該怎麼做?
周瓊:性騷擾在我們生活中是一個相對隱性的話題,曝光出來的非常少,也正是因為取證難。騷擾通常通過言語或動作進行,沒有固定的時間和地點, 受侵害人很難取得有效證據。許多受害人也因為這一點而放棄舉報。現在的社交手段越開越多,言語騷擾也不僅僅是面對面說,更包括通過微信,視頻等方式。言語也不僅僅包括文字語音交流,更包含發圖片及不雅視頻等。
建議取證途徑——通過特定的手段來「引誘」 騷擾者,對其行為進行記錄。發騷擾視頻或圖片相對來說還好舉證,言語和行為就相對困難。前一段時間網絡上熱議的高校碩士生導師騷擾女學生的案件中,女大學生用「誘導」該教師在微信聊天中說出騷擾語言並截圖取證。她用這樣的方法及時保留了證據而後進行舉報。公安機關受理後, 也對該教師進行了處分。
在處分方面,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單位有處理性騷擾事件的義務,這也可以使單位制定處罰措施。當達到一定程度時,公司會對騷擾員工做出辭退,罰款,警告等處分。這種制度對職工有警示作用,也可以減少一些性騷擾事件的發生。若公司單位未對性騷擾行為進行適當處理,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也會對公司單位進行處罰。當受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時,法院會視情節輕重做出民事處罰:例如賠禮道歉,民事賠償等。若行為更加嚴重時,根據刑法規定,猥褻侮辱婦女兒童罪判處最少五年的監禁。
主持人:18歲女學生李柯萱最早接觸性騷擾是什麼時候?
女學生李柯萱:從小她從學校接收到性騷擾行為的科普教育,在小學期間,學校就發過名叫「安全教育」的課本。課本以插圖的形式告訴學生什麼是性騷擾和如何進行自我保護,同學們也會對課本的內容進行私下討論和交流。思想品德課中老師會對安全教育課本上的重點內容進行講解。這種教育和科普不僅僅在校內教育中很有必要,在家庭教育中更為重要。這一點至今讓她記憶猶新,心裡也播下了自我保護的種子。
因為媽媽是律師的關係, 李柯萱從小就聽媽媽講起過相關案件,並建立了較高的自我保護意識。家庭和學校的教育是往往對孩子們的影響最大。周瓊律師說:民法典的施行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在這半年時間, 法律工作者的任務就是會對民法典進行講解和宣傳,讓民法典內這種高實施性且詳細的保護制度讓更多公民了解,以便於更好的知法用法,同時也對犯法者有著懲戒的作用。
周瓊律師:民法典是權利的宣言書 時代的裡程碑
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一部影響中國14億人生活的百科全書。共7編1260條,各編次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民法典實施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
在這部大的法律百科全書中,首次在人格權編中,對職場性騷擾做出規定,明確了企業、機關和學校的責任。
周瓊:一直以來,如何改善女性在職場中不公平的境遇是大家迫切關注的問題,而此類案件中,性侵害之前往往存在職場性騷擾的現象,而被騷擾的職員常常因為不敢發聲而導致出現更加惡劣的後果。
在現實中,職場性騷擾其實非常多,大部分女性或多或少都會碰到來自語言或者肢體上的騷擾,但是整個社會環境對女性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態度非常無理——「為什麼他只騷擾你,不騷擾別人啊,是不是因為你穿著暴露?」「碰一下而已怎麼了?」……
大家的指責,讓受到性騷擾的女性不敢聲張,這無疑是助長了這種侵權行為,讓侵權人更加肆無忌憚。甚至有些情況是,被騷擾的女性一旦拒絕,往往會面臨侵權人更無恥的刁難或者嘲諷。這時委屈也不能求全,便會有人選擇用法律保護自己,可卻因為黃段子、下流的動作等這類對女性造成不愉悅感受的行為很難留有證據。所以職場性騷擾的案件有認定難、舉證難、賠償難等問題,這都是導致被騷擾者難以開口的根本原因。
一 、認定難
性騷擾並非無法可依,早在2005年《婦女權益保護法》便首次將「禁止性騷擾」明確納入法律規範,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但法律並沒有對性騷擾的行為具體化,加上人們對於性騷擾的認知往往因為施害者的身份地位而有不同態度,所以這就導致了性騷擾的認定非常困難,特別是涉及到上下級關係的職場上,這也是立案難的原因之一。
二 、舉證難
在民事訴訟中,對於舉證責任分配,必須要貫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所以被性騷擾的受害者,應該要承擔舉證的責任。對於性騷擾的行為很難留有證據,加上很多單位為了挽回企業形象,試圖息事寧人,還包庇施害者。如果因此而無法勝訴反遭受侵權人的造謠、污衊甚至毀謗,既無法保障自己的權益,也不能讓施害者繩之於法。
三 、賠償難
性騷擾本身認定就非常困難了,到了法庭上對於性騷擾的認定就更為謹慎,而現實中的性騷擾者則因為沒有實際的侵害,對受害人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法院一般只會判決施害者賠禮道歉。而想要以侵犯人格權去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則會因為難以衡量受害者的痛苦以及難以找到足夠證據而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這次民法典的編撰不僅強化了機關、企業、學校的主體責任,也規定了從屬單位要建立相應的措施來防止性騷擾的發生,從根源上為職工創造更安全、更安心、更公平的工作環境。
三、企業具體的責任和義務
民法典中規定的義務應該體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是合理的預防義務,通過建立適當安全的工作環境,比如更換透明的玻璃牆,設置必要的攝像頭,完善企業的規章制度,對性騷擾行為進行界定並列明典型行為,以及設置合理的調查投訴制度;
然後是保護義務,企業一旦接到員工遭遇性騷擾的投訴,應該第一時間開啟調查機制,情況屬實應該給予受害員工經濟補償,對施害者作出相應的處罰,不能為了企業形象而無視職員的求助。
所以律師建議,職員一旦遇到讓自己不適的行為,無論是男性或是女性,應該要在保護自己的前提下積極搜集和保存證據,在合適的時機向企業投訴,可以向公權力尋求幫助,必要時應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對於用人單位,應該積極承擔防止職場性騷擾的義務和責任,制定一套合規可行的制度,在有效保護員工避免性騷擾的同時避免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糾紛。
四、面對性騷擾如何維權
第一,要擺明自己的立場和底線,堅決不妥協;
第二,不管是法律還是維權,都是講究證據的,保存好對方不恰當的言行舉止方面的證據,比如微信截圖,是維護自己權益的重要手段;
第三,正確利用上下級關係,同事關係乃至媒體輿論等手段,對性騷擾加害人進行有效反制。
如果當事人在面對性騷擾時,沒有保存足夠的、有效的證據,那麼無論是向單位領導申訴,還是求助法律手段,都不能夠得到有效的救濟。
五、處罰措施
強制猥褻婦女怎麼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如果在職場上遇到性騷擾行為,當事人應當採取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六、企業建立防止性騷擾制度何為?
我們可以從「勞動保護「的角度理解,女性在職場中受到性騷擾一定程度上會造成身體或者精神上的傷害,而韓國早在2011年已經將「性騷擾」納入工傷的範疇,所以用人單位應該有責任和義務防止職場性騷擾。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雖然先行的法律有「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這樣的規定,但卻缺乏對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的規定,也缺乏具體的責任認定標準和處罰措施,因此企業在實施過程中難以執行,在訴訟過程中對企業和施害者的判決也存有爭議。
就在前不久,一條關於新員工團建遭男同事灌酒並強姦的微博被大量地轉發和曝光,事情竟是因為第一次報案卻被告知已經以自願結束,無法立案。而受害人的公司不但沒有對性騷擾者進行處分,在公開聲明中一再否認兩位當事人為公司員工,企業的不協調和不負責,讓受害者無奈之下只能尋求網絡媒體的幫助。
周瓊律師——我辦一案
我是怎樣幫他們離婚的?
小芳和王強共同組織了一個家庭,育有一個女孩,後來家庭生活不幸福。小芳想提出離婚,但是王強出於種種原因,一直拖著不肯離,長達三年的拉鋸戰,三年期間一直出於分居的狀態。小芳帶著孩子住到了娘家,王強住到了單位宿舍。長期間這樣耗著,小芳感到身心疲憊,就來諮詢我。
當時我們考慮,這個案件畢竟女方一直沒有提起訴離婚,只是在分居,想以和解的方式和男方分開,不想走到法庭也是出於面子的考慮。
我想不如給他們調解一下,通過調解,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不至於走到法庭上。一段婚姻走到法庭上以後,當原被告雙方,曾經是夫妻的最親密的兩個人,分別坐到原告和被告席上,這種心理陰影,在很長時間是沒有辦法消除的,每一對走到法庭上的夫妻,背後都有一段說不出口的故事。雙方要對簿公堂,在法官的見證下,在書記員的見證下,在雙方代理律師的見證下,來陳述一段婚姻的不忠,一段婚姻的淡漠,冷暴力,或者對家庭的不負責任,不論是原告一方,還是被告一方都是一種傷害。有孩子的家庭,等孩子成年以後把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給孩子看,也是一種傷害。
通過了解,孩子跟隨母親的意願是比較強烈的。因為是一個女孩子,我們就跟男方說,這個孩子可以跟隨母親生活,畢竟女孩跟著媽媽生活以後的安全程度要高一些,對於孩子的成長也比較有利。作為父親,如果想看孩子,可以隨時去看,我們可以在探視權上放鬆,孩子要在雙方父母呵護下成長——你有時間,可以每天接送孩子,每天看到孩子在你身邊長大,她也能感受到父愛。
我跟女方講,對於母親來講,父親接送女兒比任何人都要安全,血濃於水!結果女方願意讓他爸爸去接孩子,男方也很願意接受,找到了一個共同點,這個問問題就達成了一致。
再一個問題,就是財產問題。現在80後90後都沒有多少財產,大部分是上一輩父母贈送的。我們就說該是誰的就是誰的。至於雙方的共同財產,我們對男方說,既然孩子是跟隨女方生活,你可以把財產按照女方的要求給她相應的多一些,因為這個財產我是給我孩子的。我們溝通了五六次,雙方也達成了和解。
原來雙方是頂牛的狀態,在婚姻中形成了一個盲區,通過我們第三方介入,給他們梳理,把雙方的糾紛化解開,讓對方都是站到對方的角度來考慮,既然要走到離婚這個程度,做不成夫妻就做朋友。
周瓊律師感觸:
這個案件對我觸動比較深,像我們律師、法官,對於婚姻家庭,在不涉及到暴力,沒有對人身有侵害的情況下,我們儘可能以一種和平的方式來結束一段關係。這樣對雙方的傷害最少,對社會的危害也最小,同時對其他人有一個警示作用。婚姻關係並不一定非要做到法律程序上,完全可以通過第三方的介入和平分手,減少一些社會的矛盾。
這個案子成功了,是因為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他們不願意上法庭,本身耗了三年,二是找到了雙方的重點,重點在哪裡?雙方都要孩子,誰也不肯讓步。通過和平的解決,化解了矛盾。
律師的工作就是一個化繁為簡,把複雜的問題簡單化,我們需要解決矛盾,處理糾紛,把複雜的問題簡單化。
熱線解答;財產寫的丈夫名字,也有妻子的一半
濟南劉女士:我和老公是15年經別人介紹認識的,認識以後覺得他條件還不錯,結婚以後,我老公有公司也有房子有車,不讓我工作了,讓我在家相夫教子,我們現在有兩個孩子。後來,我發現我老公的公司,房子,車子都沒有我的名字,是他自己的名字,和我沒關係。結婚後他每個月給我生活費,給我買了30萬的車。後來他以工作忙為藉口經常不回來了,我朋友還發現他把我屏蔽了,朋友圈曬的是他和別的女人的相片。我現在就想,我在家裡照顧孩子,我什麼也沒有,我現在應該怎麼辦呢?
周瓊律師:婚姻期間有出軌的行為,如果你不想離婚的話,我建議你可以和你老公談一下你的感受,問一下他對這個家庭還有沒有留戀?有沒有保留?如果他也很珍惜這段婚姻,珍惜這個家庭的話,我想你可以給他一個機會,這是一種處理方式。
另外一種處理方式,你結婚以後丈夫有公司,有生意,但是每個月只是給你固定的生活費,還給你買了一個車。我雖然不贊成你走到離婚的路上,但是在婚姻中,你要注意保護好自己的權益。我認為從保護個人、孩子的角度,你應該看看通過什麼樣的途徑掌握一下丈夫婚後公司的收入以及他的債權債務,因為我們從法律上講,結婚以後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這個共同財產現在你是不掌握的,因為公司的經營是有風險,可能今天賺錢,明天賠錢,而且這個賠錢,你可能也無法確認是真賠還是假陪,基於這種情況,我們建議,你還是掌握一下你的家庭財產的詳細情況。
威海丁女士;我女兒婚前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寫的是他倆的名字,貸款是我女婿和他父親的名字,裝修是我女兒出的錢,這屬於他倆的房子嗎?
周瓊律師:其實這種處理方式是比較好的,婚前買房寫的雙方的名字,這個房子,在你女兒和你未來的女婿沒有登記結婚之前,它屬於兩個人共有的,這個共有,不是基於身份關係的共有,它是基於類似於一種合夥關係的共有,這種共有關係,隨著婚姻登記產生,就是雙方結為夫妻,那麼這個房子,它自然而然的就有婚前共有,變成了婚後夫妻共有,它能很好地避免矛盾。
貸款有父親的名字,這樣的話你就區分一下,你女婿的父親還的這部分貸款是作為對這個雙方女兒女婿的贈與還是一個借款,這個要區分,或者說雙方達成一個協議說明一下。否則的話,如果以後婚姻出現點風吹草動,這個女婿父親還的款要主張借款需要償還的。
至於婚後裝修,就固定到這個房子上了,成為房子的一部分。
(摘自山東人民廣播電臺9:30——10:30《周末說法》 實習記者:李柯萱)
[責任編輯:楊凡、新聞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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