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辛巴辛有志或獲刑15年說法不對 法律人士給出專業指導

2020-12-14 大眾生活報

近日,關於辛巴辛有志因燕窩事件被「立案調查」、「獲刑」的新聞被傳的沸沸揚揚。律師表示: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正常行政審查流程,不等同「立案」,更不涉及刑事責任,該新聞屬於被自媒體誤導產生的不實報導。

有報導稱,廣州市白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辛選方公司「立案調查」。該新聞一經發布,引發各方的轉載、揣測,其中不乏一些惡意解讀、造謠,如「辛巴或將面臨15年刑期」的不實內容。

對此,財新記者專門採訪了廣州市白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該局確實已介入調查,說「立案調查」並不準確。法律界人士指出,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於辛巴公司啟動的調查屬於行政調查,不是刑事立案,不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

 

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孟穩濤律師表示,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辛巴公司暫不涉及網傳刑事責任問題。廣州市白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於辛巴公司啟動的立案調查程序實際上是履行其正常的行政管理職能,與刑事立案程序分屬不同的法律範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所制定發布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中明確了相關的立案調查程序。辛巴公司有義務配合白雲區市場監管局的調查活動,對於可能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消費者有權通過行政機關的調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同樣,北京煒衡(杭州)律師事務所湯翰林律師也認為,從目前來看,廣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燕窩事件及辛選公司還在調查中,據此認為此次事件中相關當事人已承擔相應刑事責任還為時尚早。廣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就此次燕窩事件予以立案調查,從根本上看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作為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管市場秩序及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能。這類行政立案區別於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刑事立案需要:一,具有犯罪事實;二,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故證明犯罪的證據事實應較明確,要求的是確定性。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監督檢查職權進行的核查是初步調查,依據的是違法可能性而不是確定性。

可見,各網絡平臺熱議的辛巴辛有志被「立案」或將被判刑一說,均為自媒體引導下的不實報導。律師提醒,應當以廣州市白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發布的信息為主,切勿信謠傳謠。

主播和商家的責任劃分也是燕窩事件的解決中的最大爭議點。當交易發生糾紛時,主播幾乎都是第一時間被質疑的對象,燕窩事件中,所有輿論都把辛巴推向風口浪尖,而不見品牌方出面。那麼品牌方和主播分別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對此,北京雲嘉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分析道,主播如果是直接銷售自家產品,那會被認為是商品銷售者。這種情況下,主播對於商品的質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主播是為其他商家產品進行宣傳,則扮演的是廣告發布者的角色。根據「廣告法」應當審核廣告主的資質和廣告內容的真假以及合法性。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表示,原則上主播對於自己宣傳推廣的產品需要履行基本的審核義務。「比如相應的產品合格證、批文批件有沒有,但如果商家或品牌提供了虛假的證明使其看似證件資質都齊全,那主播也不可能每個都去查證,所以主播的審核義務還是需要限定在一個合理範圍。」

主播需要為其宣傳推廣的產品背書,那麼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角度出發,當商品出現造假的可能,第一責任人毋庸置疑的是品牌方。直播電商相關人士更是建議可以借鑑傳統電商平臺的保證金制度,讓品牌方在籤合同後支付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從根本上杜絕造假賣假。

在燕窩事件中,茗摯燕窩品牌方作為經營者和售賣者應為第一責任人,雖產品為合格產品,但因品牌方的不實賣點信息導致主播誇大宣傳,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但品牌方尚未承擔責任,主播方辛巴則兜底承擔了先行賠付責任,也為後續相關問題的責任判定提供了一個樣板。

消費者主動保障爭取自己的權益是流通市場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體現,但須謹慎解讀法律法規,不可歪曲解讀混淆社會輿論,更不可輕易觸犯。

編輯: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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