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報12月17日訊(記者 虢燦 實習生 凌玉霞 通訊員 蔣愛玲)孩子參加學校的運動會,在跳高比賽中受傷構成九級傷殘,孩子的傷學校需要負責嗎?近日,永州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健康權糾紛案。
2019年10月30日下午,小王所在的中學趁著天氣好舉辦了運動會,小王經過班級推選參加跳高比賽。誰知比賽中,小王不慎摔傷,老師趕緊把他送往醫院,醫生診斷左髕韌帶斷裂、左髕骨骨折、左膝關節囊破裂等。小王在治療期間花了醫療費1.2萬多元,經司法鑑定為九級傷殘。
孩子受傷後,小王的家人多次找到學校協商都沒能達成一致意見。小王的父母幫他把學校起訴到法院,要求學校承擔全部責任,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9萬多元,並退回小王已繳到2020年下半年的學雜費3700元。
庭審中,學校辯稱,小王受傷是在參加體育競賽活動中造成的,學校沒有任何過錯,根據相關規定,學校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法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學校自願賠付小王后續治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萬元。
法官介紹,學校舉辦運動會本身是一件有利於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健康活動,但因運動會上的一些比賽項目具有較強的肢體對抗性和人身損害的風險性,參加運動比賽應當對參加此項活動可能存在的風險有一定的預見性。
小王是未成年人,因預見能力較弱,並非具有專業運動知識的人員,缺乏相應的跳高比賽知識,學校應當履行相關安全告知、賽前比賽知識教育和管理責任。學校未對小王進行充分的賽前知識教育和技術培訓指導,小王受傷發生後,學校雖然採取了必要的救治措施,但應當就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責編:吳岱霞]
[來源:三湘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