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傳廣西南寧職業技術學院一宿舍內,一女生半夜偷偷生娃後,將嬰兒捂死並藏於宿舍儲物箱裡。嬰兒被發現時,已發臭。另有傳言稱,生孩子的這名女生及男友先後自殺。
網傳截圖
12月31日,該校多名學生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12月23日,在該校一宿舍的儲物箱內,確發現一嬰兒,發現時,孩子已不行,甚至伴有腥臭味。
「案發後,西湖派出所民警也過來調查,把那個宿舍及隔壁宿舍的女生,都帶走調查。」據該校多名學生透露,事後確定了生孩子的女生系一名大一的女生,該女生已經被警方帶走。
紅星新聞從知情人士處獲悉,網傳部分消息屬實,因宿舍有異味被發現,「南職院近期確也有學生墜樓,但和此次在校內生娃的涉案女生無關,是另一碼事。」
「涉案女生是一名大一學生,今年10月才入學,其在高中時和男友發生性關係,沒保護好自己,也沒做好安全措施。」
該知情人士透露,但網傳說女生把嬰兒碎屍後藏到宿舍儲物箱,這並不屬實,嬰兒沒有被碎屍。此外,該女生也沒有墜樓,墜樓的是早前該校的其他學生。
紅星新聞就此和南寧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宣傳部、學生處等取得聯繫,欲就其中的細節核實,但接線工作人員均稱自身為「助理」或「新來的」,「對事件不知情」,且都「領導和老師不在」,也不願提供相關領導電話,該校保衛處則直接拒絕採訪。
南寧職業技術學院辦公室工作人員稱,「目前不便透露,具體需等待官方口徑」。涉事的南寧職業技術學院位於南寧市西鄉塘區,轄區派出所為西湖派出所,但該派出所也婉拒了記者的採訪。
「關於本案主要是涉及到這兩個法律規定,」北京市煒衡(南寧)律師事務所律師韋忠義告訴紅星新聞,如果出生嬰兒為活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即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實害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韋忠義說,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與被害人處於何種關係,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此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韋忠義稱,如出時嬰兒為死的,該女生只是處置嬰兒死體不當,並未違反上述法律的關規定,只是說明我們的家庭、學校對這方面教育的缺失。
廁所產子後扔到垃圾桶
2016年12月17日早上,一位保潔員在開發區一處垃圾點清掃時,發現垃圾桶裡有一個沉甸甸的黑色塑膠袋。出於好奇,保潔員將這個黑色垃圾袋打開了,竟然發現袋裡裝了一名女嬰。當時這名女嬰被凍得渾身冰涼,但還有生命體徵,保潔員趕緊將嬰兒帶到了屋裡,並立刻報了警。
民警調取了周圍的監控視頻,很快找到了線索。在一處監控視頻中,一名女子出現在鏡頭中,她徑直走向垃圾桶,微微彎了一下腰,在距離垃圾桶約半米的高度,將黑色垃圾袋扔進了垃圾桶中。大約7秒後,該女子消失在鏡頭中。
民警經過走訪調查,在附近一家飯店內發現了重要線索,這家飯店的衛生間內仍有血跡,後經調查,是飯店服務員李某在廁所內產下了女嬰。
當天早上李某感覺肚子疼,來到飯店的衛生間,並在衛生間內將孩子生出。因為當時流血過多,李某的身體較為虛弱,加上孩子出生後一直沒有哭聲,李某認為自己在懷孕期間曾吃過藥,藥物會影響孩子的身體健康。
因此,李某在沒有確認孩子是否有呼吸的情況下,將孩子抱起來裝進衛生間內的一個黑色塑膠袋內,並將塑膠袋口繫上。之後,李某提著裝有孩子的黑色塑膠袋下樓,將孩子扔到了飯店馬路對面的垃圾桶內。
案發後,李某將孩子從福利院接回,並由自己撫養。
公訴機關以犯遺棄罪對李某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李某對剛出生的嬰兒負有撫養義務,拒絕撫養並將其遺棄,情節惡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遺棄罪。
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予以從輕處罰。李某認罪、悔罪,根據本案的犯罪情節,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
法院一審認定李某犯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產子後遺棄致孩子死亡
1990年出生的女孩小郭住在沙河口區。2016年5月9日上午,小郭在沙河口區西山七巷的一家旅館房間內,生下一名男嬰,當時孩子還活著,但小郭生下孩子後並沒有照顧孩子,而是將其遺棄在房間內的衛生間裡,隨後便離開旅館。
第二天上午,小郭返回旅館房間,將嬰兒包裹後放進編織袋,隨後扔到沙河口區西山五巷一棟樓一層至二層樓梯轉向臺處。遺憾的是,男嬰被發現時已死亡。
檢察機關以犯遺棄罪對小郭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小郭對其子女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將其生產的男嬰遺棄致其死亡,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遺棄罪,應予刑罰處罰。小郭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鑑於小郭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判小郭犯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來源:網絡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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