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上路最怕遇到什麼?「遠光燈」這個答案一定榜上有名。最近,江蘇泰州姜堰的一名司機崔某(化名)就因為不文明使用遠光燈被判與肇事司機承擔同等責任,還要擔負一定的民事賠償。
10月7日凌晨5點多,泰州姜堰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後,值班民警立即趕往現場。
民警了解到,事發時,周某(化名)駕駛的轎車與一輛同向行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電動三輪車駕駛人楊某(化名)受傷嚴重,送到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勘查民警在現場發現,周某的轎車與電三輪碰撞後,又撞到了相向的另一輛東風雪鐵龍轎車。交警在詢問肇事司機周某的過程中得知,周某因對向車道這輛雪鐵龍轎車開著遠光燈,強光太晃眼,沒看清電三輪,才發生了碰撞。
周某說,他的行車記錄儀應該拍到了整個過程。交警調取行車記錄儀後發現,事實確實如此。當周某駕駛車輛與電三輪發生碰撞時,對向車道燈光刺眼,確實是遠光燈狀態。通過視頻資料和當事人的陳述,以及鑑定的結論能夠充分證實雪鐵龍轎車在會車時使用遠光燈的證據鏈。
11月30日,交警認定:周某駕駛機動車在視線受影響的情況下,沒有保持安全車速,且未採取安全有效的駕駛措施,造成所駕車輛與同車道的電三輪發生碰撞;崔某駕駛機動車在夜間會車時使用遠光燈(未確保安全文明駕駛),對對向行駛的車輛駕駛員產生影響;楊某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以致事故發生,楊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周某與崔某分別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
瀟湘晨報綜合姜堰在線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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