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清單目錄分表(行政處罰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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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實施機構 | 部門職責 | 事項名稱 | 事項編碼 | 事項類型 | 設定、行使依據及有關條款 | 實施層級 | 實施權限 | 對應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及依據 | 備註 |
1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處罰 | 3700000214001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201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本)》)第九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法律】《勞動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號公布)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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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處罰 | 3700000214002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201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本)》)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款: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法律】《勞動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號公布)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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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逾期不改正以及對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處罰 | 3700000214003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201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本)》)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法律】《勞動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號公布)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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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3700000214004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國務院令第535號)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 | 市屬企業以及與之合資、合作企業,跨區域民營、私營企業,省內駐濟企業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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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處罰 | 3700000214005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2009年8月27日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法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2009年8月27日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條: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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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處罰 | 3700000214006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2.【行政法規】《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年4月國務院令第619號)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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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裁減人員的處罰 | 3700000214007 | 行政處罰 |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2000年10月2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13日修正)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裁減人員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程序收集證據的;(二)應當提出迴避而未提出的;(三)向外界披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四)洩露舉報人員的;(五)索取、收受被檢查單位賄賂的;(六)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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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企業未按規定將工資有關制度備案或弄虛作假、隱匿、銷毀企業工資支付表和其他應當保存的工資支付資料的,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3700000214008 | 行政處罰 |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2006年7月省政府令第188號)第四十五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規定將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二)未按規定將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2006年7月省政府令第188號)第四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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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3700000214009 | 行政處罰 |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2011年7月省政府令第239號)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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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勞務派遣單位塗改、非法轉讓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證》的處罰 | 3700000214010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6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第三十三條: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部委規章】《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一)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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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處罰 | 3700000214011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國務院令第364號)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第二款: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國務院令第364號)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使用童工的情況,不予制止、糾正、查處的;(二)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規定發放身份證或者在身份證上登錄虛假出生年月的;(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發現申請人是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仍然為其從事個體經營發放營業執照的。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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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處罰 | 3700000214012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一)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使用童工的情況,不予制止、糾正、查處的;(二)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規定發放身份證或者在身份證上登錄虛假出生年月的;(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發現申請人是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仍然為其從事個體經營發放營業執照的。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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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處罰 | 3700000214013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國務院令第364號)第八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一)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使用童工的情況,不予制止、糾正、查處的;(二)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規定發放身份證或者在身份證上登錄虛假出生年月的;(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發現申請人是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仍然為其從事個體經營發放營業執照的。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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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處罰 | 3700000214014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九條: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一)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使用童工的情況,不予制止、糾正、查處的;(二)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規定發放身份證或者在身份證上登錄虛假出生年月的;(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發現申請人是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仍然為其從事個體經營發放營業執照的。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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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企業制定的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支付制度以及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違反規定的處罰 | 3700000214015 | 行政處罰 |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2006年7月省政府令第188號)第四十六條:企業制定的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支付制度以及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違反本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2006年7月省政府令第188號)第四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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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3700000214016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法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洩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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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逾期仍不繳納的處罰 | 3700000214017 | 行政處罰 | 1.【法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法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洩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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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 | 3700000214018 | 行政處罰 | 1.【法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法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洩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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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處罰 | 3700000214019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法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洩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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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繳費單位違法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或延遲繳納的處罰 | 3700000214020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徵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2.【部委規章】《社會保險費徵繳監督檢查辦法》(1999年3月1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因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二)因不設帳冊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三)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行政法規】《社會保險費徵繳監督檢查辦法》(1999年3月1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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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處罰 | 3700000214021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二十三條: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部委規章】《社會保險費徵繳監督檢查辦法》(1999年3月1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第十二條: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二)在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後,未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者社會保險註銷登記的;(三)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部委規章】《社會保險費徵繳監督檢查辦法》(1999年3月1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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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處罰 | 3700000214022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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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從事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鑑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處罰 | 3700000214023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修改,)第六十一條:從事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鑑定意見的(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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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處罰 | 3700000214024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國務院令第375號,2010年12月修訂)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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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和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費情況的處罰 | 3700000214025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社會保險費徵繳監督檢查辦法》(1999年3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第十四條: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二)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三)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部委規章】《社會保險費徵繳監督檢查辦法》(1999年3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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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參保單位解除、終止與職工勞動關係未告知其失業保險待遇權利、未出具相關證明、未公布或告知本單位及相關人員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處罰 | 3700000214026 | 行政處罰 |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2003年8月省政府令第161號)第三十三條:參保單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在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的;(二)未按規定向失業人員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的;(三)未按規定公布本單位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或者未及時向查詢職工和失業人員提供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2003年8月省政府令第161號)為不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的;(二)不為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手續或者違反規定期限辦理的;(三)未按規定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或者為不具備條件的發放的;(四)未按規定為在職職工或者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轉遷手續或者違反規定程序辦理的;(五)未按規定履行失業保險費徵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發放等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六)擠佔、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七)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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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處罰 | 3700000214027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2007年8月30日通過,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部委規章】《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公布,2014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訂)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法律】《就業促進法》(主席令第七十號,2007年8月30日通過,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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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處罰 | 3700000214028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2007年8月30日通過,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法律】《就業促進法》(主席令第七十號,2007年8月30日通過,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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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處罰 | 3700000214029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2007年8月30日通過,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六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法律】《就業促進法》(主席令第七十號,2007年8月30日通過,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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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從事人才中介服務的,擅自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處罰 | 3700000214030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01年9月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2005年3月修正)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停辦,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擅自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由省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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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法擅自擴大許可業務範圍、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或超出許可業務範圍接受代理的處罰 | 3700000214031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01年9月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2005年3月修正)第三十六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擴大許可業務範圍、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第三十八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超出許可業務範圍接受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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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未經政府人事部門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處罰 | 3700000214032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01年10月1日、2005年3月22日修訂、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1號令)第37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或者未經批准擅自組織舉辦人才交流會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辦,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並責令停業整頓。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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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採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處罰 | 3700000214033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01年9月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2005年3月修正)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採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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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違法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國家規定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工作的處罰 | 3700000214035 | 行政處罰 |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2004年4月2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國家規定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工作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2004年4月2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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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處罰 | 3700000214036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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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B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B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處罰 | 3700000214037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B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B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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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職業中介機構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處罰 | 3700000214038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七十一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明示收費標準的,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未明示營業執照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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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職業中介機構未建立服務臺帳,或雖建立服務臺帳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處罰 | 3700000214039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七十二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臺帳,或雖建立服務臺帳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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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後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處罰 | 3700000214040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七十三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後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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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超出核准的業務範圍經營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3700000214041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七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2004年4月通過,2009年11月修訂)第六十九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至四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項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其他各項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2004年4月2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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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處罰 | 3700000214042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七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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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外國人和用人單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處罰 | 3700000214043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1996年1月勞部發〔1996〕29號,2010年11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修正)第三十條: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外國人和用人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收繳就業證和許可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部委規章】《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1996年1月勞部發〔1996〕29號,2010年11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修正)第三十一條:發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收費、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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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處罰 | 3700000214044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二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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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未經批准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准書的處罰 | 3700000214045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2006年7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准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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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處罰 | 3700000214046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2006年7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第五十五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後,沒收剩餘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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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民辦學校未依照規定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處罰 | 3700000214047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3月國務院令第399號)第五十條: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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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併民辦學校;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3700000214048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一)擅自分立、合併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法律】《民辦教育促進法》(一)已受理設立申請,逾期不予答覆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申請的;(三)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五)侵犯民辦學校合法權益的;(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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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民辦學校出資人未經章程規定擅自取得回報;違法取得不應取得的回報的處罰;不從辦學結餘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不依法計算辦學結餘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3700000214049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3月國務院令第399號)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餘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餘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五)出資人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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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學的處罰 | 3700000214050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3月國務院令第399號)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採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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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偽造、仿製或濫發《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獲取非法收入的處罰 | 3700000214051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工人考核條例》(1990年6月國務院批准,1990年7月勞動部令第1號)第二十七條:違反《技師合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核發辦法和規定,濫發上述證書的,除應當宣布其所發證書無效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其中通過濫發證書獲取非法收入的,應當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部委規章】《勞動部關於頒發<職業技能鑑定規定>的通知》(1993年7月勞部發〔1993〕134號)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三條(二)中第五項和第十七條(三),偽造、仿製或濫發《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的,除宣布其所發證書無效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對其中通過濫發證書獲取非法收入的,應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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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組織學生實習期限和用人單位使用實習生數量超過限制的處罰 | 3700000214052 | 行政處罰 |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2004年4月2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組織學生實習期限和用人單位使用實習生數量超過限制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每超過一人五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2004年4月2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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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拒絕參加勞動和社會保障年度檢查,打擊報復證人和監察人員的處罰 | 3700000214053 | 行政處罰 |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2000年10月2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修正)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詢問通知書要求接受詢問或者不提供有關資料的;(二)拒絕參加勞動和社會保障年度檢查的;(三)隱瞞事實真相,偽造、變造有關帳冊、材料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四)打擊報復證人和監察人員的。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程序收集證據的;(二)應當提出迴避而未提出的;(三)向外界披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四)洩露舉報人員的;(五)索取、收受被檢查單位賄賂的;(六)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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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阻撓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部門實施檢查,隱瞞證據材料、拒不履行處理決定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處罰 | 3700000214054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2000年10月2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13日修正)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阻撓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依法行使監察職權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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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違法違章行為處罰 | 3700000214055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關於頒發<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的通知》(1995年4月勞部發〔1995〕218號)第二十五條:對違法違章企業,由勞動、財政、審計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按違紀金額的20%~50%處以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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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處罰 | 3700000214056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第四二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二十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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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處罰 | 3700000214057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700號)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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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帳、未按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處罰 | 3700000214058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18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700號)第四十四條: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帳,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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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未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從事職業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動,擅自擴大許可範圍行為的處罰 | 3700000214059 | 行政處罰 |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2015年7月24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9號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從事職業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動,擅自擴大許可範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2015年7月24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9號)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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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提供虛假求職和招聘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偽造、塗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行為的處罰 | 3700000214060 | 行政處罰 |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2015年7月24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9號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虛假求職和招聘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偽造、塗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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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行為的處罰 | 3700000214061 | 行政處罰 |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2015年7月24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9號公布)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9號公布)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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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未經過法定民主程序的處罰 | 3700000214062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第二十二條: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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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 | 3700000214063 | 行政處罰 | 1.【法律】《勞動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號公布)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法律】《勞動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號公布)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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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違法行為的處罰 | 3700000214064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8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第五十二條:「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一)向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批准文件、營業執照的;(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不依法取締,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三)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通報後不依法查處的;(四)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職務之便,參與、包庇違法行為,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通風報信的;(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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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非法提供、複製、公布、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處罰 | 3700000214065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2011年6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4號)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提供、複製、公布、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有違法所得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的,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解除服務協議;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部委規章】《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2011年6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4號)第二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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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繳費單位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行政處罰 | 3701000214001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社會保險費徵繳監督檢查辦法》(1999年3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第十五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一)阻撓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依法行使監察職權,拒絕檢查的;(二)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瞞報,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拒絕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的;(四)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監督檢查詢問書的;(五)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限期改正指令書的;(六)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法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2018年12月修訂)第九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洩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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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行政處罰 | 3701000214002 | 行政處罰 | 1.【法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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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行政處罰 | 3701000214003 | 行政處罰 | 1.【法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2018年12月修訂)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法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2018年12月修訂)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洩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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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 | 3701000214004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1年9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一)將應徵和已徵的社會保險基金,採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規定徵繳、入帳的;(二)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帳戶的;(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佔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佔社會保險基金的;(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法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2018年12月修訂)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洩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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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 擅自舉辦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的行政處罰 | 3701000214005 | 行政處罰 |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職業教育條例》(2000年12月通過)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擅自舉辦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受教育者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 | 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範,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指導監督責任: 3.加強對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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