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藥品早期臨床試驗:規範與現況

2021-02-20 月旦醫事法

一、藥品研發與臨床前試驗

  藥品研發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進入人體試驗之前,除必須先確認試驗用新藥具有穩定的品質、製造及管控外,申請人尚必須提供其安全性評估資料,包括非臨床動物試驗如藥理、毒理的試驗數據,或過去人體使用經驗,並推測可能有療效及使用方法的評估等。臨床前試驗原則可參考「藥品非臨床試驗安全性規範」(Guideline for the Nonclinical Pharmacology/Toxicology Studies for Medicinal Products Applications) ,在符合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for Nonclinical Laboratory Studies, GLP) 之實驗室進行。

二、臺灣藥品早期臨床試驗管理及審查機制

  藥物沒有絕對安全,對於病人而言可能是治療利益多於風險;但臨床試驗的本質並非為了病人的特定利益,是以追求醫學知識為目的,謀求廣大人群之利益 。藥事法 對於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稱為試驗用藥物。

  依醫療法認定之新藥,欲執行人體試驗前,須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者,得施行人體試驗。試驗計畫書亦須經人體試驗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或研究倫理委員會(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 REC)審查通過方得進行。有關人體試驗之申請程序及其他規定事項,則明定於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中,醫療機構或試驗主持人應詳讀其規定,在遵循「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Regulations for 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 下完成試驗,確保數據的完整可信。

  新藥臨床試驗通常分為3期,各期擔負不同目的,主要是為釐清各種風險狀況下,新藥是否有效及如何安全使用。通常第1及第2期的藥品臨床試驗統稱為早期臨床試驗,由於尚在較早的臨床探索階段,故風險較第3期為高,且存在許多不確定性。

  不同期別的新藥臨床試驗因研發程度及目的上的不同,主管機關對試驗計畫書之技術性文件要求仍有差異,是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公告「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技術件文件指引」 ,供申請人參考及依循。申請新藥臨床試驗者須先擬定新藥臨床試驗計畫書備齊相關文件,向食藥署提出申請,並由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以下簡稱醫藥品查驗中心)審查相關技術性文件。 

一、新藥臨床試驗環境

  因應新藥研發全球化之趨勢,政府將生醫產業發展列為重要政策之一,著力於優質臨床研究及醫療體系發展。臨床試驗被視為是整個新藥研發過程最耗時與花錢的階段 ,卻也是提升產品價值最重要的階段,早期臨床試驗之設計與高品質執行,又為產品後續大型樞紐性臨床試驗的關鍵,故早期臨床試驗的量能可視為生醫產業發展的一項指標。

  1993年公告藥品上市審核要求檢附民眾的臨床數據,是臺灣藥政史上重大裡程碑之一,對改善臺灣的臨床試驗環境有啟蒙作用。爰此,臺灣衛生主管機關長期補助臺灣醫學中心設立新藥臨床試驗中心,輔導臺灣醫院執行新藥臨床試驗,並在藥事法上明訂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訓練課程培育臨床試驗人才 ,逐步奠定臺灣新藥臨床試驗環境現代化之基石。

二、早期臨床試驗現況與量能

  自2013至2018 年間,食藥署受理之藥品臨床試驗申請案件從258件成長至309件 ,依申請類型及試驗階段區分,以多國多中心及第3期臨床試驗的案件數為主(約70%),且有逐年增加之趨勢,顯示臺灣試驗中心參與國際試驗之能見度、試驗量能等相關能力已日漸受國際肯定。然早期臨床試驗(第1期及第2期臨床試驗)之佔比低,一方面緣於臺灣市場規模小,相對需要投入研發資源成本較高,另一方面因風險與不確定性高,臺灣在轉譯醫學仍處於探索階段,故臺灣早期臨床試驗量能仍有提升空間。

  從產業的角度來看,臺灣以小規模市場想要切近全球新藥,除了清楚自己的實力與強弱外,在法規上更需要有前瞻的眼光進行布局 ,而主管機關亦須以前瞻性思維,建置法規環境。為促使臺灣內外廠商能注入更多資源於臺灣執行早期藥品臨床試驗,食藥署參考國際法規及管理制度,著手研擬並修訂多項相關法規命令與行政措施,盼優化臺灣藥品早期臨床試驗之法規環境、審查制度及審查效能,協助促進新藥研發上市,從而嘉惠民眾健康福祉。

一、公告相關指引,使廠商有所依循

  為落實及完善臺灣藥品臨床試驗法規,食藥署與醫藥品查驗中心公告多項臨床試驗之指導原則及指引,例如抗癌藥品 、腸病毒疫苗 等相關指導原則,使臺灣廠商對於各階段臨床試驗之設計有所依循。因藥品在早期開發階段,其作用機轉、標的、生物標記、動物模型及非臨床試驗的安全性存在許多不確定性,效益與風險亦須審慎評估,參考2017年EMA公告之「Guideline on strategies to identify and mitigate risk for first-in-human and early clinical trials with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 ,發布「早期臨床試驗臨床評估要點及考量」 ,及「鑑別及降低人體首次臨床試驗及早期臨床試驗之風險策略指引」 ,此指引適用於首次應用於人體試驗/早期臨床試驗,內容包含選擇受試者族群、估算人體起始劑量及劑量遞增的原則、最大劑量的定義標準及設計多階段之試驗,以評估藥物耐受性、安全性、藥動及毒理等資訊。藉由指導原則的發布,協助於廠商與審查單位進行溝通,制定對應策略將風險降至最低。

二、建構國際協和法規管理及擴大多國多中心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審查範疇

  為制定可被各國接受之藥品法規指引,避免技術法規障礙,臺灣積極參與國際藥政相關組織。自2008年受邀參與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ICH)會議,之後並派員參與專家工作組共同訂定全球藥品技術指引,也於臺灣舉辦相關訓練協助藥品產業界落實執行ICH相關規範。至2018年臺灣成為ICH第10個藥政法規單位會員,標示著臺灣參與國際醫藥技術性合作組織之裡程碑 。

  為拓展臨床試驗之環境及國際競爭力,政府也重視跨區域臨床試驗之相關議題,積極參與多國多中心(Multi-Regional Clinical Trials, MRCT)臨床試驗相關指引(ICH E5及ICH E17)研擬之國際會議。並採納ICH E5銜接性試驗及ICH E17跨區域臨床試驗之精神,修訂臺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2之1條,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應填具銜接性試驗評估查檢表,並附藥品之完整臨床試驗數據資料(complete clinical data package),且宜含亞洲人種資料。銜接性試驗評估,得於查驗登記前提出申請、或與查驗登記申請案同時申請 ,創造對國際新藥開發之友善環境,落實以多國多中心之策略縮短新藥臨床研發時程。

  為有效提升廠商於臺灣執行早期臨床試驗之意願,食藥署重新檢視審查制度及精進審查流程,佐以諮詢輔導機制,期能提升醫藥產業實力及國際競爭力。例如:首次使用於人體(First-In-Human, FIH) 或設計複雜的臨床試驗計畫,過去因風險考量,除由醫藥品查驗中心審查相關技術性文件外,尚需諮詢外部專家委員或提請藥品諮議小組會議(簡稱藥諮會)討論,因而影響審查效率,不利於多國多中心的競爭性收案。在檢視審查流程後,由「逐案諮詢外部專家,必要時提藥品諮議小組會議討論」,精進為「由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審查,必要時諮詢外部專家,如仍有疑義,再提藥品諮議小組會議討論」 。藉由程序上的調整提高審查效率,進而爭取國際之早期臨床試驗於國內執行。

  美國FDA於2018年提出「Expansion Cohorts: Use in First-In-Human Clinical Trials to Expedite Development of Oncology Drugs and Biologics Guidance for Industry」之草案 ,此草案之發布可加快癌症新藥臨床研發速度,降低試驗成本,為國際臨床試驗設計之趨勢。為爭取臺灣與十大先進國同步加入新藥開發,提升臨床試驗之國際競爭力,經評估若新藥於臺灣申請臨床試驗前已有人體使用經驗,且有Phase Ia之初步安全性資料,應可適用多國多中心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審查程序 ,惟須依公告之內容備齊相關文件向食藥署提出申請。預期此措施可裨益國內廠商執行早期臨床試驗及提高國外廠商於臺灣執行臨床試驗之意願。

三、落實風險管理,強化廠商自主管理

  為優化藥品臨床試驗程序,重新檢視「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審查流程精進措施」 之施行成效,發現審查流程有再精進及簡化之管理空間。例如:有限的審查資源可更集中在風險較高之試驗案,屬低度風險變更情形者,得採留廠商備查;屬中低度風險變更情形者,採試驗通報辦理,以強化廠商自主管理責任。

四、提高藥品臨床試驗審查效率,加速研發進程

  近年政府建置藥品登記審查暨線上申請作業平臺ExPRESS,整合臺灣多個臨床試驗作業平臺,供廠商線上申請藥品上市前審查及上市後變更。並於今年(2020)將臨床試驗多國多中心類型案件(新案與變更案)及臨床相關函詢案,開放線上申請 ,以提高送件品質,加速案件審查核准時效。

  由於新藥研發之效益與風險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在早期臨床試驗需訂定降低風險之策略,維護受試者安全、權利及兼顧試驗科學證據品質。為增進臺灣早期臨床試驗之量能,食藥署及醫藥品查驗中心增訂多項行政指導及行政措施,包括發布「早期臨床試驗臨床評估要點及考量」,及「鑑別及降低人體首次臨床試驗及早期臨床試驗之風險策略指引」、「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審查流程精進措施」、「非首次於人體執行之Expansion Cohort臨床試驗適用於多國多中心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審查程序」、「藥品登記審查暨線上申請作業平臺ExPRESS」及「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分流管理精簡措施」等,期透過上述行政指導之發布與行政措施之推展,吸引更多國際醫藥公司在臺執行藥品早期臨床試驗,促進臺灣新藥研發量能與推展臺灣臨床試驗的國際競爭力,進而有機會提供民眾更多安全有效的新藥。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臺灣亟需疫苗以維護民眾健康權益,對於首次用於人體之疫苗臨床試驗,其計畫書仍依循前述早期臨床試驗管理及審查機制進行,主管機關基於國內公共衛生需求、病患醫療利益與風險平衡之整體評估,試驗計畫符合臨床試驗第一期安全性之法規要求,同意其試驗於人體進行。對於進一步的藥品(包含疫苗)查驗登記要求及審查流程,係以藥事法 及其相關規定 為依據,在確認其品質、安全及有效,發給許可後,申請人始得製造或輸入。藥品(包含疫苗)上市後,藥商亦須依據藥事法 、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及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等相關規定,進行藥品安全監視及嚴重不良反應通報,持續監控藥品上市後之安全品質。透過對於藥品上市前把關、上市後監控之全生命週期管理,保障民眾用藥權益及安全。

更多深入評析

請見: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9期

本期探討新冠肺炎病毒疫苗與新藥開發涉及的法規科學(regulatory science)議題,特別是法規單位的觀點與審查經驗;另外,也檢視臺灣新藥一期臨床試驗在醫院的執行情況,以及人體研究審查會審查此類試驗的經驗。從中可看出,面對瘟疫時,開發新藥的機會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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