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
施鵬鵬
「混合式」訴訟之含義
義大利1988年的刑事訴訟改革極具震撼力,被稱為是自1808年《重罪法典》以來,歐洲大陸最具顛覆性的一次程序革命,是歐陸傳統職權主義國家全盤引入當事人主義的一次嘗試。儘管1992年義大利憲法法院通過三個著名的判決(第24號、254號和第255號)對這一改革進行了相當程度的修正,但義大利學術界普遍認為,1988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典》已經是當事人主義結構的法典。而多數歐陸其他國家的學者認為,義大利刑事訴訟呈現了「混合性」,兼具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的特徵,僅在混合程度上觀點有所不同。而當事人主義國家的學者則認為,義大利刑事訴訟依舊是職權主義。中國刑訴學界的主流學說也將義大利刑事訴訟界定為「混合式」訴訟。因此本文所指的「混合式」訴訟,便是在中國主流話語語境下,以義大利為代表的刑事訴訟模式。
阿曼達·諾克斯案簡介
2007年11月1日晚,英國留學生克爾徹在義大利佩魯賈市被性侵、謀殺,身中47處刀傷(有多處抵抗傷),且受到勒頸和虐待。這一惡性案件發生後,隨即在義大利引發大量關注。警方經調查,將主要犯罪嫌疑鎖定在蓋德、美國留學生阿曼達·諾克斯及其男友索萊西託三人身上。
諾克斯和被害人克爾徹以及另外兩名義大利女生羅馬內利和梅捷蒂住在同一公寓。蓋德則住在公寓的半地下室。案件發生當天,警方收到諾克斯及其男友索萊西託的報警電話,稱公寓被闖入。警察隨即在克爾徹上鎖的臥室裡發現屍體,並對諾克斯和索萊西託進行了詢問。諾克斯的反常回答讓她和她的男友索萊西託成為最主要的犯罪嫌疑人。
諾克斯首先提出了不在場證明,聲稱在謀殺當天(11月1日)晚上她住在索萊西託家中,11月2日早上10時30分才醒。當她回到自己的公寓洗澡換衣服時,才發現水槽和浴缸周圍的血跡。但讓警方感到不可理解的是,諾克斯沒有立即報案,而是給室友羅馬內利打了電話,用英語和義大利語表示,克爾徹可能遇到了什麼問題。因為諾克斯早上回到公寓時,發現大門是開著的,浴室裡有血跡。但是,克爾徹臥室的門是鎖著的。隨後,諾克斯又給被害人克爾徹打了電話。未接通後,諾克斯隨即離開,回到索萊西託家中。此後,二人一同再次返回諾克斯的公寓,在試圖撬開克爾徹的房間未果後報警。
在之後的一次審訊中,諾克斯又推翻了原來的證詞,聲稱謀殺發生時她在現場,她打工的老闆迪亞盧蒙巴是兇手。但警察隨即洗脫了迪亞盧蒙巴的嫌疑,由此更加堅定了諾克斯有重大嫌疑。
警察在鎖定諾克斯、索萊西託、蓋德的嫌疑後,逮捕了三人。法院先對蓋德進行分案處理,適用立即審判程序,於2008年底認定蓋德犯有謀殺罪和性侵犯罪,判處16年有期徒刑。
2009年12月,法院認定22歲的諾克斯實施了偽造入室盜竊行為,犯有誹謗罪、謀殺罪等,判處諾克斯26年的監禁刑。當年在輿論界引發了極大的震動。
當事人主義視角下的阿曼達·諾克斯審判
學者米拉貝拉(Julia GraceMirabella)在《正義的尺度:通過阿曼達·諾克斯的審判來評估義大利的刑事訴訟》一文中,較完整地總結了美國理論界及實務界對阿曼達·諾克斯案審判的五項分析。作為中立第三方,我們可以從中較準確地看出當事人主義與義大利1988年《刑事訴訟法典》所構建之訴訟模式的區別。
(一)分案管轄制度
美國理論界及實務界對阿曼達·諾克斯案審判的第一項分析,針對的是義大利刑事司法體系中的分案管轄制度:一方面,作為共同被告人的蓋德提前進行分案審理,適用立即審判程序;另一方面,對諾克斯的訴訟包括三項指控,分別是針對克爾徹謀殺案的刑事指控、克爾徹家屬所提出的民事指控以及迪亞盧蒙巴的誹謗指控。
立即審判程序是義大利1988年《刑事訴訟法典》新設的特別程序。其含義為,如果證據清楚,或者已經對被告人進行訊問,則檢察官可以請求法官從預先偵查程序直接進入審判程序,無須進行初步庭審。如果法官駁回請求,則將文書退還公訴人;如果法官同意,則啟動立即審判。在立即審判令送達的15天內,被告人可以請求適用簡易程序或者刑事協商程序。如果被告人未提出請求,則進行立即審判程序。
由此可見,立即審判程序是簡易程序,主要適用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而在案情如此複雜的本案中,檢控方甚至無法說清為什麼諾克斯及索萊西託會和蓋德一起行兇,犯罪動機是什麼。因此,在對蓋德的審判中,檢控方對蓋德適用刑事協商程序,與蓋德進行了交易,為獲取口供,承認蓋德為謀殺罪及性侵害的從犯,且未指控諸如持刀行兇或盜竊財產的罪名。蓋德因此改變了口供,為後續起訴諾克斯或索萊西託奠定了基礎,他也因此獲得了輕判。對蓋德提前進行分案審理、適用立即審判程序,對此後諾克斯或索萊西託的審理產生了不利的影響。
此外,米拉貝拉指出,三起性質不同、類型不同的訴訟作為牽連的競合管轄也混淆了證據規則的應用。比如,在迪亞盧蒙巴訴諾克斯誹謗罪一案中,諾克斯在審訊期間的言論是重要證據。但諾克斯的供述不僅包括錯誤指控迪亞盧蒙巴,還包括指出謀殺當天她本人就在現場。裁判者尤其是陪審員,容易從誹謗罪一案的定性推及認為諾克斯在說謊。但同時,諾克斯的其他言論也可能作為證據,在謀殺罪及民事訴訟中應用。米拉貝拉指出,在美國的刑事訴訟中,諾克斯的供述會因為不當的偏見被排除。但在義大利的刑事訴訟中,這些供述可能會因粗糙的管轄權規則而影響到裁判者的心證。
(二)品格證據的應用
第二項分析針對檢控方及被害人律師在審判中大量使用品格證據。諾克斯在社交網絡平臺上的加特林槍照片、醉酒的視頻內容、「狐狸精」的標籤,都給諾克斯的形象造成極其不良的影響。在審判過程中,檢察官反覆強調諾克斯吸食大麻、性生活混亂,存在諸多不合常理的行為,是一個「專注於性、毒品和酒精,生活在邊緣的魔鬼」。暫不論這些品格證據與諾克斯的實際品格是否差距甚遠,即便屬實,也不能作為定罪證據。
(三)隔離陪審團
依據義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5條的規定,本案適用陪審團審判,由2名職業法官和6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判長在開庭前便裁定,本案在合議之前無須隔離陪審團。未隔離陪審團的決定,意味著陪審員可自由獲取案件相關報導信息,很可能受到輿論導向的嚴重影響。尤其是諾克斯面容姣好,義大利媒體稱其為「天使般的面孔」「惡魔般的行徑」,各種情色新聞、隱私爆料充斥著整個輿論圈。到審判時,本案已在義大利媒體上被炒得沸沸揚揚。
(四)主要證據之間相互矛盾
諾克斯案的判決書共427頁,是對陪審團合議要點的逐點陳述。從中可以看出,主要證據之間存在嚴重的衝突和矛盾,尤其是不在場證據與其他證據形式之間的衝突。
在庭審陳述中,諾克斯主張自己未在犯罪現場。諾克斯聲稱,謀殺當晚(即11月1日),她和男朋友索萊西託一起做晚餐、看電影、抽大麻、睡覺。第二天上午10時30分,諾克斯才醒來。此時索萊西託還在睡覺,諾克斯便獨自返回住所。索萊西託的鄰居波波維奇和索萊西託的父親作證,11月1日當晚,二人均與索萊西託通了電話,證明諾克斯和索萊西託在晚上8時30分就在索萊西託家中。
但檢控方提供了一名流浪漢安東尼奧·庫拉託洛的證詞,指稱當晚9時至11時,在位於諾克斯和索萊西託住所之間的廣場上看到過兩人的行蹤。法院認為,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判定這一證詞不可靠,認為該流浪漢是「合格的目擊證人」。法院還調取了索萊西託住所的電子設備,發現索萊西託的電腦在當天早上5時30分播放了音樂,手機在早上6時重新開啟過,認為索萊西託在上午10時30分之前就醒來,並以此證明諾克斯在說謊。但檢察官也意識到,上述證據不能證明諾克斯和索萊西託在兇殺案發生時就在犯罪現場。接下來的DNA證據便至關重要。
鑑定人員在死者克爾徹的內衣及對陰道採樣的拭子中檢測出蓋德的DNA。但在克爾徹的房間內未發現任何諾克斯的DNA。檢察官辯稱,在共用浴室的水槽中發現含有克爾徹和諾克斯混合血液的DNA,在克爾徹被扯掉的內衣扣子上發現了索萊西託的DNA,在索萊西託住所裡找到一把刀具,發現其尖端有克爾徹的DNA。這些證據對於法庭定罪至關重要。
但辯方聘請的兩位鑑定人指出,DNA的收集程序違法,用於DNA測試的量極少,在技術層面所得出的結論成疑。例如,犯罪現場調查人員收集證據的視頻表明,調查人員在收集「每個血液樣本」之前未換棉籤。索萊西託的DNA僅在內衣的金屬扣子上被發現,但在內衣背帶撕裂的織物上卻沒有。這與檢控方所表述的場景「諾克斯在克爾徹房間襲擊了她,不斷將她的頭撞在牆上,用力抓住她的臉,並試圖勒死她。蓋德、諾克斯和索萊西託脫掉了克爾徹的牛仔褲,按住她的手和膝蓋,同時蓋德性侵了她」有明顯的衝突。對於發現的刀具,辯方指出,調查過程中由於管理不當,導致刀具汙染,所收集的DNA證據不僅檢測不當,而且樣本太小,不可靠。但是,法庭最終採信了檢控方的證據和事實。
(五)犯罪動機與證據鏈條
法庭在判決理由中指出,所有證據可形成一個整體,展現了一個「完整而統一的場景,沒有漏洞或不一致」,可以對被告人定罪。但米拉貝拉分析指出,僅以犯罪動機而論,目前沒有任何證據表明,諾克斯和索萊西託要幫助蓋德性侵克爾徹。
2009年12月,法院判處諾克斯26年的監禁刑,同案被告索萊西託獲刑25年。2011年10月,義大利上訴法院推翻了諾克斯的謀殺罪,並下令將其釋放。
2013年3月,義大利最高法院推翻上訴法院二審無罪判決,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2014年1月,義大利上訴法院作出第二次判決,諾克斯謀殺罪成立,判處其28年6個月的監禁。辯方其後再次上訴。2015年3月27日,義大利最高法院宣布了終審判決,諾克斯被宣布無罪。
義大利「混合式」訴訟之局限
義大利1988年的刑事訴訟改革,目的在於徹底改變1865年以來義大利以職權主義為特徵的刑事訴訟傳統。義大利的立法者試圖通過新法典塑造一個嶄新的理想訴訟模式,以消除舊法典中長期存在且廣受詬病的種種缺陷和弊端,諸如控辯失衡、控審職能不分、庭審流於形式等。
(一)控辯平衡問題
義大利1988年《刑事訴訟法典》創設了許多保障控辯平衡、確保控審分立的機制。例如,義大利區分了控方案件和辯方案件,實施交叉詢問。義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的立法者認為,對席辯論是以審判為中心的根本所在。法官需要通過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來洞察案件真相,而當事人也熱衷於向法官展示各自眼中的案件事實。因此,達成真相最有效的手段,便是由控辯雙方對證人、鑑定人及被告人進行交叉詢問。通過各自案件事實的對照,或者通過正反雙方觀點的交鋒,法官能以最小的謬誤來進行事實重構,揭穿各種謊言,或者發現各種隱匿的事實。但義大利《刑事訴訟法典》依然保留了法官的庭外調查權,控方案件與辯方案件的區分並不明確。雖然法律未禁止當事人在反詢問中進行誘導性詢問,但禁止提出任何有損回答真實性或者具有提示傾向性的問題。
在阿曼達·諾克斯案中,法官主導庭審過程及結果的權力也備受詬病。儘管辯方提出了諸多有力的反證,裁判者卻依然無動於衷。在DNA證據的認定問題上,義大利《刑事訴訟法典》雖設立了控辯雙方的專家證人制度,但運行效果不佳,法官更相信控方的專家證人。
值得一提的是,義大利曾在1988年引入了「雙重卷宗制度」,即庭審卷宗與訴訟卷宗並行,旨在阻斷法官對審前卷宗材料的依賴,避免法官先入為主、未審先定。但司法實踐中,「庭審卷宗」存在擴大化及實質化的趨勢,法官還是更為依賴職權主義傳統的程序思維及訴訟卷宗。事實上,解決控辯失衡的核心應在於確保法官的實質中立、強調對辯方的照料義務,而不是限制法官對案件的認知。
(二)庭審證據規則問題
義大利《刑事訴訟法典》設立了極其完備的刑事證據規則和訴訟行為制裁製度,旨在保障公權力的有序運行,確保程序正義得以實現。但義大利的證據規則及訴訟行為制度依然具有「混雜性」:一方面,其不同於當事人主義。例如,義大利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並非讓「裁判者免受非法證據的影響」,而僅是為了「防止該證據在判決的合議中使用」。另一方面,其也不同於職權主義。例如,法國和德國的檢察官在取證時應擔負客觀義務,既要收集有罪證據,也要收集無罪證據。當然,無論是當事人主義,還是職權主義,品格證據均不得用於證明罪責問題。
(三)形式真實與實質真實
義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190條第1款規定,證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而獲得採納。法官採用裁定的方式立即排除法律所禁止的證據和明顯多餘或意義不大的證據。這一規定意味著,證明責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承擔,法官原則上不負責收集證據,僅對證據進行評價。但在特殊情況下,法官依然有權詢問證人和當事人,或者採納新證據,即「庭長可以依職權,也可依合議庭其他成員之請求,向當事人提出有助於全面考察情況的、新的或者更為廣泛的問題」,也可向「證人、鑑定人、技術顧問等提出問題」(第506條第1款及第2款),「在取證結束後,如果確有必要,法官可以主動決定調取新的證據材料」(第507條)。可見,義大利庭審法官的權力要遠大於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
義大利也是比較主動引入「辯訴交易」的大陸法系國家。本質上,職權主義「實質真實」反對辯訴交易。因為在交易過程中,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會因量刑優惠而認罪,增加案件錯誤及虛假供述的風險。在阿曼達·諾克斯案中,蓋德的認罪口供可謂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普遍擔憂提供了重要例證。通過認罪而適用立即審判程序,蓋德獲得了輕判,諾克斯卻因為蓋德的認罪供述而被判26年監禁刑。
當然,也有不少義大利學者進行了辯護。一方面,諾克斯一案最終通過上訴而撤銷,說明義大利刑事訴訟的自我糾錯功能依然存在;另一方面,諾克斯一案中,檢察官及法官的種種做法與義大利1988年所構建的「混合式」訴訟無關,更多僅是因為在特殊個案中未遵循正當程序的要求。這樣的辯護意見雖有一定道理,但依然顯得乏力。
「混合式」訴訟在比較法上極具誘惑性,因為「博取百家之長為己所用」是所有比較法學者的夢想。但訴訟制度整體功能的發揮卻往往取決於各配套制度及程序技術的協同,而非簡單各種程序技術的疊加。當事人主義主張控辯平等、法官居中裁判,尊重形式真實。職權主義則強調關照義務、法官依職權取證,追求實質真實。因此,交叉詢問在當事人主義環境下是法學家威格莫爾所推崇的為「發現事實真相而創設的最佳裝置」。近年來,儘管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呈現一定的趨同性,但總體依舊涇渭分明,核心的程序理念呈現出明顯不同。
本期封面及目錄
《中國審判》雜誌2020年第14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25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