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用鐳射筆照射警員眼睛,香港前空姐襲警罪罪名成立被判刑3個月
[環球網報導 記者 尹豔輝]據香港「東網」等港媒7月7日報導,去年香港「修例風波」期間,28歲女子郭麗芬涉嫌用鐳射筆照警員眼睛,她否認襲警罪。經審訊後,香港九龍城法院7月7日裁定郭麗芬罪名成立,判刑3個月,但獲準以2萬港元保釋等候上訴。
報導稱,被告被捕時身懷生理鹽水及口罩等物品,不相信她僅為路人。法官稱,警隊對社會有很大貢獻,輕判被告會增加警方執勤時的困難。法官拒絕辯方為被告索取社服令報告的建議,直接判她監禁。
據報導,28歲被告郭麗芬,曾報稱任職機艙服務員,後來轉行任職金融經理。她被控於去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和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警員朱冠強。辯方律師裁決後求情稱,相比其他案件而言,本案相對輕微,醫療報告也顯示事主沒有傷勢,視力也沒有受損,希望法庭判以非監禁式刑罰。
法官稱朱冠強供詞誠實可靠。儘管辯方曾經質疑事主庭上口供跟書面供辭不一致,但陳官指兩份供詞有差別是常見的,因為證人接受廣泛而深入的提問,有可能庭上喚起更多記憶。另外,被告案發前曾先後兩次用鐳射筆照射朱冠強,每次長達30秒,這有利於他辨認,也相信朱冠強一直有留意被告。
至於辯方曾質疑,被告被捕時手上是沒有鐳射筆,法官稱,雖然法庭裁定警方呈堂的並非涉案的雷射筆,但認為被告被捕過程中不斷掙扎,混亂中弄丟其手中的雷射筆亦是情理之中。而視頻片段也顯示當時有人用雨傘等襲擊警員。法官裁定被告有意圖用雷射筆照射以傷害警員,行為構成毆打,又指眼睛屬人體脆弱的部位,警員沒有受傷實屬僥倖,判監禁無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