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7 11:4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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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4日,新年後第一個工作日,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成功調解了一起物權確認糾紛案,妥善化解了原被告雙方的矛盾,解開了雙方隔閡親情的枷鎖。
那麼,案件個中原委究竟如何?
代位繼承引發家庭官司
鄧阿婆與程老伯為夫妻關係,程老伯已於2005年過世,二人婚內育有三名子女,分別為1995年身故的長子程平、次子程東、女兒程芳。程來為程平獨子,即鄧阿婆的長孫。
2017年,鄧阿婆出具聲明,承諾自願將其與程老伯共同擁有的位於河池市某處房產份額無償贈與長孫程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8條之規定,程來作為其父程平的代位繼承人,如此便擁有了該處房屋75%的份額。但對於餘下25%份額的權屬問題,程來與叔叔程東、姑姑程芳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程來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
上門調解促使案結人和
承辦法官盧畫在受理案件後,本著和睦家庭、徹底化解矛盾的初衷,決定盡最大努力進行調解。由於鄧阿婆臥病在床行動不便,元旦收假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盧畫法官便領著法官助理、書記員上門調解案件。
調解過程中,盧畫耐心引導當事人陳述自身實際情況和分歧緣由,悉心向案件雙方當事人解釋相關法律法規。
經過法官從法、理、情三個方面的耐心細緻調解,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案件圓滿結案。
協議約定
原告程來分別向被告程東、程芳支付2.5萬元;
被告程東、程芳自願放棄本案涉及房產繼承權;
被告鄧阿婆自願將其所有的涉案房產份額及依法繼承份額無償贈與原告程來;
三被告自願配合原告進行涉案房產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以上當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說法
遺產本是逝者留給親人的一份慰藉,但處置不當也有可能成為親人間矛盾的導火索。難的不是結案,而是在結案後親人之間依然和睦。所以辦理此類糾紛案件,我們更應注重『情法兼顧』,在依法辦案、釋法明理的同時動之以情,促進當事雙方的相互理解和共情,從而達到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
《民法典》之法定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順序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廣西高院
來源:河池中院
原標題:《孫兒代位繼承引發家庭糾紛,廣西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成功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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