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藝名被培訓機構註冊,「金龜子」劉純燕奮力維權
近日,備受關注的「金龜子」商標無效案塵埃落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二審認定「金龜子」系第三人劉純燕的藝名,其亦享有在先姓名權,李某註冊「金龜子」商標的行為侵犯了劉純燕的在先權利,判決駁回李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的爭議商標「金龜子」予以撤銷的一審判決。
此前,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就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和劉純燕本人均來到了庭審現場,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有專家表示,近年來,名人姓名被搶註成商標的現象頻頻發生,該案進一步明確了名人姓名受保護的要件以及判斷搶註名人姓名商標的裁判規則,對規制名人姓名的搶註和囤積行為具有指導意義。名人在遭遇姓名搶註時,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僅要提高對自身姓名、藝名、筆名的保護意識,做到事後積極維權,也要提前進行布局,及時將自己的姓名申請商標註冊,防止他人的惡意搶註行為。
商標註冊被無效
劉純燕是央視少兒節目主持人,因得知南京一家少兒培訓機構將其藝名「金龜子」註冊為商標並進行使用,遂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宣告第13029596號「金龜子」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無效。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訴爭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侵犯了劉純燕享有的在先姓名權,違反了2013年修訂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裁定訴爭商標無效。訴爭商標的註冊人李某不服,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李某訴稱,其於2013年8月5日申請註冊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1類「教育、培訓」等服務上。「金龜子」只是第三人劉純燕在其主持的央視少兒節目中扮演的角色名稱,不是其藝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當事人主張藝名權時,該藝名必須與自然人形成穩定的對應關係」,現在「金龜子」一詞與自然界中昆蟲、央視少兒節目中的角色名稱、劉純燕藝名形成三個人所共知的指向關係,並沒有形成穩定對應關係。
劉純燕認為,「金龜子」經過其多年自主宣傳和使用,相關公眾、媒體已經將「金龜子」作為其本人的姓名符號;「金龜子」的知名度受眾和訴爭商標核定的「教育、培訓」等服務的相關公眾具有一致性;訴爭商標在實際使用中已經導致了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對其姓名權和聲譽造成了侵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的註冊是否侵犯了劉純燕就其藝名「金龜子」所主張的在先姓名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金龜子」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金龜子既屬於劉純燕在節目中扮演的卡通角色名稱,也屬於其藝名,二者並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劉純燕主持的少兒類節目多為寓教於樂性質的節目,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訓」等服務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存在較大重合和關聯性,故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訴爭商標的相關服務系經劉純燕的許可或與劉純燕存在某種特定聯繫。李某在申請註冊訴爭商標時,應當知曉「金龜子」系劉純燕的藝名這一事實,卻仍然在與該藝名具有知名度的相關服務上註冊訴爭商標,侵犯了劉純燕對「金龜子」享有的在先姓名權。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上訴請求被駁回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高院,請求法院改判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商標法所述的「在先權利」,包括「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屬於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其不僅涵蓋了「姓名」所承載的自然人的人格權,也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層面上通過規制行為人明知他人姓名而採取盜用、冒用等手段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發生混淆誤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而產生的「姓名權益」。根據在案證據顯示,劉純燕在1994年至2014年間,使用「金龜子」作為藝名主持《七巧板》《大風車》《動畫城》等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少兒節目,其提交的國家圖書館檢索報告和劉純燕所獲榮譽中亦使用「金龜子」指代劉純燕。因此,在案證據可以證明相關公眾已將「金龜子」與劉純燕建立起對應關係。
法院同時指出,判斷混淆與否係指具有發生混淆或者誤認的可能性,而非要求必須實際發生混淆或者誤認。結合劉純燕主持的少兒節目及其藝名「金龜子」的知名度,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訓」等服務的相關公眾在看到「金龜子」商標時,容易認為標有「金龜子」商標的服務系經過劉純燕許可或者與劉純燕存在特定聯繫。李某明知「金龜子」系劉純燕的藝名,仍然申請註冊訴爭商標,具有較為明顯的主觀惡意。因此,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侵犯了劉純燕在先的「金龜子」藝名的合法權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綜上,北京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提前布局避風險
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產權部負責人戎朝在接受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記者採訪時分析指出:「該案的焦點為商標權與名人姓名權的衝突,如果行為人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筆名、藝名註冊為商標,可能會被認定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構成惡意搶註而被無效。訴爭商標申請人理應知曉『金龜子』系劉純燕的藝名這一事實,卻仍然在與該藝名具有知名度的相關服務上註冊訴爭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有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的可能性,侵犯了劉純燕對『金龜子』享有的在先姓名權。因此,訴爭商標的註冊侵犯了劉純燕享有的在先權利,應當被予以無效。」
近年來,名人姓名被搶註成商標的現象屢見不鮮。此前,視頻網站嗶哩嗶哩知名「UP主」敬漢卿曾因姓名被某企業搶註成商標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為何名人姓名屢屢中招,成為他人商標搶註的對象呢?
對此,戎朝認為,在商業社會中,名人的姓名不再僅僅是人格權意義上的姓名權,也可以被認為是一種商品化權益,其具有的商業價值隨著知名度的上升而不斷升高。當名人的行為與商品和服務的銷售聯繫在一起時,會極大程度地提升商品和服務的銷量。這也就使得許多人選擇將名人的姓名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與某一特定的名人有關聯,從而提升自身商品和服務的銷量,甚至有人將名人姓名搶註後,以高價進行轉賣,賺取不正當的利益。
「這種惡意搶註行為不僅侵犯名人的人格權,而且會對名人姓名的商業權益產生較大的影響。而自身姓名商標的缺失,會使得名人及其相關聯的企業在商業運營中缺少有效法定權利的保護,名人在進行商業運營和品牌布局時可能會遇到許多障礙,不僅難以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難以發展自身的商業價值,且有可能會在商標領域產生諸多糾紛,這些都將使得名人不得不花費大量時間和成本採取補救措施,給名人的商業運營帶來巨大的負擔。」戎朝說。
那麼名人在遭遇商標搶註後應該如何維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戎朝指出,惡意搶註名人姓名的行為屬於我國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行為。名人需要提高對自身姓名、藝名、筆名的保護意識,既要做到事後積極維權,也要提前進行布局,及時將自己的姓名申請商標註冊,防止他人的惡意搶註。而當名人的姓名、藝名、筆名等被他人搶註為商標時,名人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保護自己的姓名權,例如可以通過及時提出商標異議申請、無效宣告請求、撤銷請求等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於尚未被核准註冊的名人姓名商標,名人可以在商標初審公告期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針對已經獲準註冊的名人姓名商標,名人可以以侵犯自身的在先權利為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也可以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相關商標。(本報記者 孫芳華 實習記者 趙瑞科)
相關連結:「金龜子」商標為何被無效?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該條款是解決商標權與其他權利衝突的條款。商標權為何可能會與其他權利產生衝突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
第一,商標標識與其他權利客體可能由相同或者近似的符號組成。商標標識是由文字、圖形及其組合、聲音、顏色等符號組成的,而這些符號同時可能是其他權利客體的組成部分。例如:作品同樣是由文字、圖形等組成的,姓名同樣是文字組成的,公司名稱亦由文字組成的等等。所以,商標標識中的符號與其他權利客體的符號可能會相同或者近似,這是權利衝突的基礎。
第二,符號的指代功能。當我們用某個文字作為姓名的時候,提起這個文字,就指代某一個具體的人。當我們把某個文字或者圖形作為商標的時候,我們提起這個文字或者看到這個圖形,就知道指代某一個商標。當相同的文字,既是某個自然人的姓名,同時也是某個商標標識的時候,它就同時指向了人和商標——這可能產生混淆或者聯想。
第三,符號的價值傳導功能。符號可以把已經形成的某些價值,通過運用相同的符號,傳導到不同的領域。這也是選擇商標的時候,為何人們會選擇一些美麗的、大氣的、有歷史典故的商標的原因。例如,電影《非誠勿擾》放映後,廣受好評,票房很高,就有人把「非誠勿擾」註冊為婚介服務的商標,這就是利用了「非誠勿擾」這幾個字既有的商業價值,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註冊商標的時候想方設法「傍名牌」的原因之一。通過「傍名牌」,可以把名牌的價值傳導一部分到自己的商標上來,讓消費者誤以為兩個品牌之間存在某種聯繫,因為信任之前的「名牌」而信任新註冊的商標。
符號的價值傳導功能的實現需要一個前提條件:兩個權利客體組成部分相同或者近似,並且其「相關公眾」發生重疊,以及有相當數量的「相關公眾」對這兩個權利客體都有一定認識,這是發生混淆的前提條件。例如,某著名法學教授的名字叫「ABC」,如果某公司把「ABC」在法律服務的類別上註冊了商標,那麼可能會有該領域相關人員認為該法學教授與該公司存在某些關係,或者該公司註冊這個商標得到了該法學教授的授權。但是,如果某公司把「ABC」商標註冊在了電腦這個商品類別上,相關領域的人並不認識該法學教授,自然也不會產生混淆和聯想。所以,從姓名權與商標權的衝突來看,一般名人才會發生姓名權與商標權的衝突問題,如果沒有名氣,自然沒有相關公眾的混淆問題;而且,在哪個領域有名氣、名氣大小和是否與特定的商標之間發生權利衝突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
就該案而言,「金龜子」是劉純燕的藝名,藝名也是姓名權保護的範圍。所以,如果把藝名註冊為商標,也可能屬於侵犯他人姓名權。劉純燕多年來一直主持少兒節目,李某把「金龜子」註冊為教育培訓類的商標,而需要教育培訓服務的很多是青少年,再加上年齡的原因,這些孩子的家長小時候很多都看過《大風車》等電視節目,對「金龜子」很熟悉,這就產生了「相關公眾」的重疊,這部分相關公眾可能會發生混淆或者聯想,以為劉純燕與「金龜子」商標有關係。所以,法院認定李某註冊「金龜子」商標侵犯了劉純燕的姓名權是合理的。
綜上,在判斷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時候,在兩方符號相同或者近似的前提下,需要首先判斷兩方權利的「相關公眾」是否存在重疊,以及使用是否會產生混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就構成了侵權。(趙虎)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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