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裁判標準避免「同案不同判」

2020-12-16 新華網客戶端

  地方法院生效判決存在法律適用分歧 專家建議

  統一裁判標準避免「同案不同判」

  ● 近年來,隨著法官的自主裁判權和自由裁量權進一步增強,「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

  ● 法律適用分歧的根源,無外乎兩個方面:一是法律概念自身的不確定性;二是對不確定法律概念解釋上的差異

  ● 最高法宜將地方各級法院在適用法律中出現的分歧納入《關於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調整的範圍之中,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的方式,統一同類案件的裁判標準

  兩起案件情節高度相似,都是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都是要求商家10倍賠償。不同的是,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島中院)認定知假買假行為屬於消費行為,支持了10倍賠償請求;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三中院)則認定職業打假人不是消費者,駁回其10倍賠償請求。

  上述兩份判決書的公布時間都在2019年,且前後間隔只有幾個月。同一事實出現完全不同的結果,再次將「同案不同判」置於公眾視野。

  為了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0月發布了《關於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與執行過程中,發現與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間存在法律適用分歧的,或者在審案件作出的裁判結果可能與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法律適用原則或者標準存在分歧的,應當向審管辦提出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申請。

  不過,有專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對於地方各級法院之間法律適用分歧該如何處理,《實施辦法》沒有直接予以規定。因此,最高法宜將地方各級法院在適用法律中出現的分歧納入《實施辦法》調整的範圍之中,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的方式,統一同類案件的裁判標準。

  同案不同判時有發生

  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

  「同案同判」是現代法治社會應當恪守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

  近年來,隨著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人民法院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司法能力明顯提升,司法形象有所改善。但隨著法官的自主裁判權和自由裁量權進一步增強,「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

  2019年3月6日,青島中院作出的[(2019)魯02民終263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職業打假人屬於消費者,並且認定知假買假行為可獲10倍賠償。

  同年12月31日,北京三中院作出的[(2019)京03民終6950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職業打假人以索賠為目的進行的購買商品等活動,不應認定其屬於消費者,要求10倍賠償的請求不予認定。

  兩起案件的情節高度相似或相同,判決結果卻完全相反,引起網上一片熱議。

  《法制日報》記者梳理得知,此前,北京三中院也作出過支持知假買假行為可獲10倍賠償的判決。

  2015年6月,劉某以其所購買的海參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為由,將銷售商李某、生產商大連棒仔島海珍品有限公司及展銷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購物款107500元及公證費2500元,並賠償10倍貨款。

  一審法院支持劉某退貨,但因其為職業打假人,非以生活目的購買商品,判決不支持10倍賠償。

  劉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北京三中院於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京03民終13980號]終審判決,支持劉某的退一賠十訴求,判令生產商大連棒仔島海珍品有限公司及銷售者李某退還貨款10.75萬元,向劉某賠償107.5萬元。

  有媒體曾將青島中院作出的[(2019)魯02民終263號]民事判決書,稱為中國最完美的「驚世判決」。事實上,北京三中院[(2018)京03民終13980號]民事判決書闡述的觀點也毫不遜色:食品安全事關公共利益,每一起消費者針對經營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提起的訴訟都會或多或少促使經營者更加重視食品安全,促使消費者更加關注食品安全,進而提高大眾的健康水平與生活質量。我們不應因消費者可能存在獲利結果或獲利動機,而否認此類事件對於維護食品公共安全的積極意義。

  《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發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除了在民事、行政類案件中出現外,在刑事案件中也時有發生,其中以仿真槍案件最引人關注。

  劉大蔚因網購24支仿真槍,一審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其無期徒刑。上訴後,被二審法院駁回。劉大蔚的父母隨後提出申訴。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劉大蔚的再審判決:以走私武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劉大蔚有期徒刑7年3個月,並處罰金32000元。

  陳洪陶於2006年至2008年期間,分別從廣州市玩具市場和香港購得仿真槍存放於自己的住所。案發後法院一審判處陳洪陶有期徒刑一年。陳洪陶不服提起上訴,但被二審法院駁回。陳洪陶仍不服,開始逐級申訴。

  2020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陳洪陶犯非法持有槍枝罪作出再審判決:陳洪陶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免予刑事處罰。

  主客觀因素綜合影響

  導致裁判標準不統一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胡功群認為,「同案同判」能夠最大程度地體現法治的平等性和公正性,也有助於推進法官的職業化建設。同樣或近似的事實要獲得相同的裁判結果,首先要求法官群體必須有一套相對統一的司法理念、裁判技術和規則體系,而這種理念、技術和規則又必須通過長期的法學教育和職業訓練累積而成。

  浙江省有一起3人入室盜竊財物22萬餘元的案件,其中兩人適用盜竊罪「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判刑,而另一人羅某卻沒有適用。

  「這是一起典型的『同案不同判』案件,違反了共同犯罪量刑的基本原理。而『同案同訴』『同案同判』是人們對於司法的基本訴求,起訴、判決不一致會破壞法律適用的同一性,有損司法公信力。」承辦檢察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經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羅某盜竊案作出再審終審判決,認為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對羅某的盜竊行為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抗訴意見正確,予以採納,根據羅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6萬元。

  江蘇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杜樂其說,「同案不同判」,一直使司法裁判遭受詬病,被認為是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法律適用分歧的根源,無外乎兩個方面:一是法律概念自身的不確定性;二是對不確定法律概念解釋上的差異。」

  安徽財經大學教授張運書分析認為,導致裁判標準不統一,也就是所謂的「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有以下3點:

  一是法條過於原則籠統,給法官留下操作空間。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之前的判例並不對之後的裁判構成約束。雖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法律體系之間的衝突仍舊屢見不鮮。法律賦予了法官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有時可能會出現自由裁量權濫用。

  二是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嚴重。一些地方的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為了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對一些跨地區的有重大影響的經濟糾紛案件常以行政手段施以影響,使當地司法機關處於兩難的境地,進而產生了「同案不同判」。

  三是法官業務水平和認知能力參差不齊,導致對法律文本的理解存在差異。即使是同類型的案件,由於法律適用、事實認定上觀念不同,也會得出不同的結論,這種現象也是成文法國家司法裁判的一種痼疾,因為司法裁判的過程是一個對事實進行認定、對法律進行解釋的過程,整個過程中都存在主觀的自由裁量,認識不統一在所難免。

  發布案例與司法解釋

  以解決法律適用分歧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進程加快,解決法律適用分歧已成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廣州的許霆案曾經轟動一時。許霆在廣州市天河區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時,取出1000元帳戶裡卻只扣了1元。隨後,許霆連續取款合計17.5萬元。廣州中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其無期徒刑,重審判處許霆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萬元。

  同一案件,前後兩次判決存在如此大的差異,引來網友一片譁然。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郭澤強認為,「同案不同判」一直以來備受爭議,其中既有對法律條文理解和認知差異的客觀原因,也存在外界插手幹預法院和法官依法審判,甚至個別法官辦人情案、金錢案的主觀因素。為了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提升司法效率,促進司法公正,建立和加強案例指導制度成為我國推進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1984年之前,最高法所有案例只限於法院系統內部下發,不對社會公開,透明度不高。

  1985年以後,最高法決定在「公報」上定期發布案例。從這個時候開始,最高法對案例指導進行制度設計。

  2005年,「二五改革綱要」發布後,最高法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以解決「同案不同判」問題。

  2012年12月20日,最高法發布了第一批4個指導性案例,其中民事和刑事案例各兩個。同時,最高法也下發了《關於發布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組織學習,嚴格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

  武漢律師張慶華認為,世界上最主要的兩大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大陸法系國家主要以成文法典審理案件;普通法系則主要以判例法審理案件。最高法公布指導性案例,堪稱司法制度的一次變動。不過,最高法公布案例並要求各級法院借鑑,但並未要求必須遵守,即判例在我國有事實拘束力,無法律強制力。

  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法為解決法律適用分歧進行積極探索,出臺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2014年7月,最高法發布了《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指導性案例的篩選、評估和發布機制,健全、完善確保人民法院統一適用法律的工作機制。2015年9月,最高法出臺了《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分別就建立專業法官會議和完善審判委員會運行機製作出具體規定。2019年9月,最高法印發了《關於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的意見》,對審判委員會的組成、職能以及運行機製作出具體規定。2019年10月11日,最高法《實施辦法》出臺,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認為,上述文件的出臺,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鄧曉靜認為,實現「同案同判」,已成為法律職業共同體一致的呼籲和期盼。最高法作為行使國家終局裁判權的最高審判機關,其裁判標準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只有最高法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的方式統一裁判標準,法律適用分歧的問題才能得到徹底解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智慧建議,在立法上對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加大指導性案例發布頻率和力度,以指導性案例明確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精神,提煉典型司法規則,進一步發揮指導性案例制度的作用;進一步落實類案檢索機制。(記者王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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