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諾案件是典型的合同詐騙案,定性為【非吸】案是錯誤的
———受害人的強烈訴求之五
尊敬的資陽區公安分局,
尊敬的 資陽區檢察院,
尊敬的資陽區公安分局經偵隊:
一,納諾案件是典型的合同詐騙案
根據《刑法》第224條231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四大要件:
1,犯罪主體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因為納諾老年公寓事前與老年人(養老服務預訂金)有合同,甲方是有法人代表的,已經註冊的民營企業,市區政府認可並頒發了營業執照的經濟實體,有監管單位;還有黨報和網絡媒體的大力宣傳,所以能得到群眾的認可。甲方的批准監管部門負有相應的責任。籤訂合同的老年人沒有違法,是受騙。原來涉嫌為非法集資,認為交預訂金的老年人也非法。所有受害者確認,應當是合同詐騙。這種情況,不僅集資單位有責任,而且監管政府也有責任。籤訂合同的老年人的行為沒有違規,合理合法!
2,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籤訂履行合同中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
(法(2001)8號規定:根據司法實踐,對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
a,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據官方統計納諾案件涉案金額3.2896億元,共騙7000餘人,現有受害者4634人。
b,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路的。魯光輝詐騙所得資金逃闢監管,私自處理,至今資金去向不明。
c,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據悉,僅送特殊關係人一項就耗資400萬元,這不是典型的犯罪耗資嗎?
d,騙取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高薪聘請律師團,精心研究如何逃闢金融監管,就是典型一例。
e,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私自亂投資,致使有的資金無法收回。
f,隱匿、銷毀帳目或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g,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如納諾老年公寓第二股東劉令賢於2019年底提前撤走資金近7000萬元(包括2000多客戶撤走的資金)。
3,侵犯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市場管理秩序,侵犯對象是公私財物,被害對象是某一特定人或人群或單位。納諾案被害對象是特定老年人。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侵犯了公私財產和擾亂市場管理秩序。魯光輝以養老服務為名,以老年人為主要詐騙對象。
4,犯罪客觀方面實施了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納諾老年公寓在與受害老人籤訂購買養老服務合同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了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老年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納諾吸收資金是為了達到非法佔有其資金的目的,為了實現這一目的,靠的是與老人籤訂養老服務合同,預訂床位,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手段達到目的的,如果不籤訂養老服務合同,預訂床位,就無法實現其非法佔有老年人資金的目。而這一欺詐手段觸犯了刑法,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實屬於典型的合同詐騙罪。
二, 現在納諾案件資陽區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來處理,我們認為是錯誤的, 而且存在嚴重的社會危害:
1,事實證明是錯誤的:
a,我們受害者與納諾老年公寓籤訂的是《購買養老服務合同書》。顧名思義,我們得到的不是股票,不是存摺,而是養老服務合同書。顯然,只有當養老服務行為發生時,才能享受到這些優惠。我們交的錢,只是預訂金。我們拿到的是公司的收據,合同書,養老服務卡,福利消費卡。我們的主觀願望完全是想減輕子女的負擔,獲得優惠的養老服務,過好老年生活。
b,我們不是儲戶,沒有到銀行去存款,也沒有拿到銀行存冊。
c,我們不是投資人,我們沒有購買股票,基金,也沒有籤訂任何投資合同,我們沒有追求高額利息的主觀意圖,事實上也沒有享受到投資人的知情權,股東紅利權,所以根本不是投資行為。
事實上我們與非吸公眾存款沒有任何關係,更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條文。
2,判案依據的法律條文不符合社會的現實狀況
據查,納諾案件定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非法集資案的一種形式)的法理依據是:1979年制定的刑法第176條的衍生品。這一條文及其衍生品,與國務院2010年5月7日頒發的《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文件大力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政策相牴觸。理應修改歸於統一。國發13號文第十條第二十九款寫道: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但是,文件沒有規定哪個部門去修改,結果放了空炮!於是,地方政府大開綠燈,發放各種證照,鼓勵老百姓出資給民營企業。現在地方政府一辦案就根本不理會國務院(國發2010.13號)文件,仍然按照1979年的舊刑法辦事。這樣就能為自己不追責,尋找各種歪理和藉口;可是,這就害慘了出資的普通老百姓。
3,按非法集資案辦案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
a,給納諾案件受害者再一次嚴重的傷害。受害者本來被騙傷財造成嚴重打擊,正期待政府來解求我們的苦難;可是案件一開辦就給我們扣一頂大帽子:「非法集資參與人」,我們的行為違法了,我們交預訂金的行為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這猶如一聲炸雷在我們頭上爆炸,其打擊實在痛心。我們受害人堅決反對用資陽區經偵隊的「投資人登記表」報案,就是這種痛苦悲憤心理的一種表現。
b,非法集資案不受法律保護,我們要回本金的權利被剝奪。
如果先定性後辦案,那麼,辦案的壓力最小。儘管經偵隊努力追贓挽損,但是到底效果如何?我們受害人的損失能挽回多少?我們都心中無數;更何況魯光輝的現金現在基本已經化光了;主要的資產就是光輝頤養院的房產和所有設施設備,儘管努力實現價值最大化,距離我們挽回本金的願望不知還差多遠;更何況,據說第二股東劉令賢於2019年下半年撤資而跑,還要不要追責?魯光輝資金的去向到底能不能查清?能查到什麼程度?我們到底能挽回多少損失?根本無法預測。
c,定性《非吸》案,後果非常嚴重。不但出借人要求追求回本金的權利被終止,而且辦案的領導幹警壓力最小:魯光輝的資產能不能徹底查清?三導問題還要不要追責?到底存在不存在背後的保護傘?這些問題都無法追究!甚至還可能出現詐騙犯及其同夥可以輕判,保護傘被保護,三導被免責的結果。如果真是這樣,那麼受害人的本金依然沒有追回,心中的傷痛沒有撫慰,晚年的生活堪憂,社會的惡人沒有得到懲處,政府中的貪官庸人沒有得到懲處,保護傘沒有打掉,那社會的穩定治安仍然堪憂,後果十分嚴重。
三,我們的強烈訴求:
1,將納諾案件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是錯誤的,請求資陽區公安分局撤銷。
2,將納諾案件定性為《合同詐騙案》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
3,魯光輝詐騙受害人血汗錢的去向一定要追查到水落石出,向受害人作出徹底交代。
4,納諾老年公寓第二股東劉令賢應當進行法律追責。
5,追回本金是受害者的根本訴求,請求人民政府為人民辦實事。
一群納諾案件的受害者
2020.9.27.
【文本/納諾案全體受害者 整理/義工唐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