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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農信社考試公告】【職位表】【參考用書】【網絡課程】【面授課程】
2021年福建農信社招聘考試公告即將發布,按往年考試日程安排,預計在11月中上旬將發布,此刻除了等待公告的發布,還可以花點時間對福建農信社考試進行一番了解!
福建省農信社考試歷年考情
福建農信社招聘情況一覽表
年份 | 公告發布時間 | 報名時間 | 列印準考證 | 筆試時間 | 成績查詢 | 面試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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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2019年10月30日 | 2019年11月1日 -11月28日 | 2019年11月2日起 | 2019年12月15日 | 2020年1月中上旬 | 2020年1月中下旬 |
2019 | 2019年1月2日 | 2019年1月7日 -2月8日 | 2019年1月8日 -2月7日 | 2019年2月24日 | 2019年3月15日 | 2019年3月30 -至4月1日 |
2018 | 2017年12月 | 2018年1月4日-15日 | 暫無數據 | 2018年1月28日 | 暫無數據 | 暫無數據 |
2017 | 2016年12月23日 | 2016年12月26日 -2017年1月8日 | 暫無數據 | 2017年1月15日 | 暫無數據 | 暫無數據 |
專業知識強,考點分布廣
福建農信社的專業課主要考金融、經濟、會計。
金融部分的知識點分散、考點眾多、文字性、記憶性較強,主要考查的知識點包括貨幣、金融市場、商業銀行、中央銀行、金融風險與監管、國際金融以及銀行相關法律知識如《商業銀行法》、《發洗錢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犯罪》、《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等。考試中 A、B 卷由於金融佔比相對較大,考點分布廣且雜,需要考生記憶的東西也很多,考生在複習的時候在不僅要基本知識點有所理解,還需要有一定量的記憶,能夠做到將基本的金融知識活學活用,以幫助更好的理解相關的熱點事件,同時通過多做練習題提高做題的準確度。2019 年的金融考查程度仍會較基礎,涉及知識面會在現有基礎上繼續增加,所以這部分需要考生重點關注。
經濟部分的學習具有數學性和邏輯性較強的特點,包括微觀經濟學和宏觀經濟學,微觀經濟學主要考查需求和供給、彈性理論、消費者行為理論、生產者行為理論、成本論、市場理論、博弈論和市場失靈,宏觀經濟學考查國民收入核算、經濟政策、IS-LM 曲線模型、失業和通貨膨脹。考生在複習過程中不僅要理解相關的基礎知識點,還要具備通過圖形來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於一些基本圖形和相關的字母要有針對性的記憶和運用,而不是單純的靠死記硬背,同時要多做練習題來加深對知識點的理解。
財會部分主要考查會計學、銀行會計、財務管理和財經法規,難度為中等難度,考查範圍相對較廣,需要考生廣泛複習,不要遺漏考點。但因為題型是客觀題,所以難度也不會太大,掌握較基本的知識點即可。
其次今年的考試大綱中也明確說明對於普惠金融、鄉村振興、三農基礎知識和農村信用社文化,法律、文秘、時事政治等有所考察,這些內容範圍廣、考點多、不易複習;市場營銷的內容則是首次加入考試大綱。所列舉的這些專業知識,其中考的比較多的是法律知識,法律的考查範圍包括民法、經濟法、商法等;民法的主要考點有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經濟法的主要考點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商法的主要考點有票據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時政、常識、普惠金融、鄉村振興、三農基礎知識,考生可以翻閱相關書籍以及關注官方網站,這部分考查的都是基礎的知識點,稍加用心,分數即可拿到。市場營銷部分為今年新增加內容,需要考試閱讀相關書籍,積極備考。
但需注意的是,對於報計算機崗位的考生,除了經濟金融的備考之外,需要側重對計算機基礎知識的複習。
2021福建農信社筆試備考:勞動合同的解除
日常生活中,進場聽見某某員工辭職或者某某員工被「炒魷魚」,這些常見的場景其實都是涉及到法律部分的一個知識點,那就是「勞動合同的解除」。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適用條件很複雜,但其實做題是有一定的技巧的。
勞動合同的解除,一般從兩個方面來理解,第一個方面: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於解除合同沒有異議,那麼達成一致即可解除;第二個方面:兩方主體不能達成一致,那麼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還有一種就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之前提到的「炒魷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較少考察且較好理解便不再贅述,我們重點掌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實是有一種不平等關係的,通常來說用人單位要強勢一些,那麼在立法時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就更偏向於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所以大家在做題時判斷哪一種情況哪一方主體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就可以從這個角度出發。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預告解除:(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在上述兩種情況中,勞動者無過錯且被用人單位迫害,所以可以直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過錯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上述情況中,勞動者有過錯,所以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無過錯解除
但是在實踐中還有一些情況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情況是指:(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仍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5)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但是為了保護屬於弱勢群體的勞動者,對於無過錯解除有以下限制: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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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linqian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