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亞觀察】歐亞經濟共同體與歐亞經濟聯盟比較分析

2021-02-13 中俄頭條訂閱號

來源:《俄羅斯東歐中亞研究》2016年第4期

作者:王晨星,北京師範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李興,中聯部當代世界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問題的提出

 

歐亞經濟共同體與歐亞經濟聯盟都是俄羅斯在原蘇聯地區主導的區域一體化組織,所覆蓋地區和成員國構成高度相似。與歐亞經濟共同體相比,歐亞經濟聯盟的運行模式有哪些新特點?兩者之間有何異同?相互之間是何種關係?這是本文關注的核心問題。該問題的提出主要基於以下兩點:

 

第一,學界對歐亞經濟共同體與歐亞經濟聯盟之間的關係認識模糊。其中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是完全承繼說,指的是歐亞經濟共同體與歐亞經濟聯盟之間的關係如同歐洲共同體與歐洲聯盟那樣,屬於完全承繼關係;二是互為獨立說,指的是歐亞經濟聯盟起源於2010年啟動的俄白哈關稅同盟,與歐亞經濟共同體互為獨立,不存在承繼關係。俄白哈三國領導人對兩者關係的認識也是模糊的,既支持「互為獨立說」,也間接認可「完全承繼說」。筆者認為,以上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偏頗。從關稅同盟法律基礎及部分組織機制來看,歐亞經濟共同體與歐亞經濟聯盟確實存在某種承繼關係,但從國際法主體地位來看,兩者卻又互為獨立。

 

第二,學界對歐亞經濟聯盟的基礎性微觀研究尚嫌不足。目前,學界對歐亞經濟聯盟的研究多從宏觀視角出發,大致可分為:以「戰略」為視角,著重分析歐亞經濟聯盟的形成背景、地區影響及未來前景;以「關係」為切入點,試圖釐清歐亞經濟聯盟與域外國家、地區多邊組織的關係;以「經濟」為線索,重點研究關稅同盟、統一經濟空間及歐亞經濟聯盟的經濟效應。

 

本文將以條約(договор)、協議(соглашение)、決議(решение)等一手法律文件為基礎,從概念、一體化路徑、組織機制、決策機制、擴員機制和法律機制等六個維度來比較分析歐亞經濟共同體與歐亞經濟聯盟之間的關係。

 

一 組織名稱:概念比較

 

在俄語中,「共同體」(Сообщество)和「聯盟」(Союз)是近義詞,區別在於「共同體」指的是擁有共同目標的人組成的團體;「聯盟」指的是國家或組織為了某共同行動而達成的友好協議或集團。在英語中,「共同體」(Community)是指共同生活在一片區域的人們,擁有共同宗教、民族、工作等的人民團體;「聯盟」(Union)指的是擁有共同中央政府或採取一致行動的國家集團。顯然,「共同體」強調目標的一致,多帶有社會性,而「聯盟」強調超國家機構的權威,更偏向政治性。

 

在區域一體化實踐中,「共同體」往往是「聯盟」的前身;「聯盟」則是「共同體」的升級版,如歐洲共同體與歐洲聯盟。《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開篇就指出:「(歐洲共同體)決心建立歐洲人民間的不斷的日益緊密的聯盟的基礎」;《歐洲聯盟條約》則開宗明義:「(歐洲聯盟)決心把建立歐洲共同體為起點的歐洲統一進程推向一個嶄新的階段」。

 

照此邏輯,歐亞經濟聯盟的目標應該遠高於歐亞經濟共同體,其實不然。歐亞經濟聯盟與歐亞經濟共同體的目標比較相似。《歐亞經濟共同體成立條約》第2條指出,歐亞經濟共同體的目標是為了推動建立關稅同盟與統一經濟空間,落實《關稅同盟條約》《關於深化經濟與人文領域一體化條約》《關稅同盟與統一經濟空間條約》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條款。歐亞經濟聯盟的目標是:「旨在提高成員國人民生活水平,為經濟發展創造穩定的環境;在聯盟框架內建立商品、服務、資本及勞動力統一市場;在全球經濟背景下推動全面現代化,提高國民經濟競爭力」。可見,通過建立關稅同盟,實現商品自由流通,最終建成商品、服務、資本與勞動力全面共同市場,推動本國經濟轉型與發展是歐亞經濟共同體與歐亞經濟聯盟的共同目標。也就是說,歐亞經濟共同體或歐亞經濟聯盟都是成員國推動經濟發展的工具,不是為了一體化而一體化。因此,歐亞經濟聯盟是歐亞經濟共同體的制度升級版,而非目標升級版。

 

二  一體化路徑比較

 

從一體化路徑來看,歐亞經濟共同體與歐亞經濟聯盟都從關稅同盟開始。關稅同盟作為歐亞經濟共同體及歐亞經濟聯盟的起點自然有它的道理。我們認為,關稅同盟具有以下三方面要素:一是經濟要素,關稅同盟通過對內實行自由貿易,對外實行貿易保護,可產生貿易創造、貿易轉移、貿易擴張、收入轉移等經濟效應,進而對所在地區及成員國的經濟發展產生重要影響;二是多邊機制要素,關稅同盟是政府間國際組織,屬於多邊機制範疇;三是國際政治要素,經濟一致往往會促進政治統一。如19世紀上半葉普魯士主導德意志關稅同盟(Zollverein)和1850年成立的奧地利-匈牙利關稅同盟都採取對內取消貿易壁壘,發揮地區間產業互補優勢,建立內部統一市場,分別為德國統一及奧匈帝國的成立奠定了重要的經濟基礎。

 

建立關稅同盟後,歐亞經濟共同體與歐亞經濟聯盟採取兩種不同的發展路徑。前者走「平行式」一體化路徑,試圖同時推進關稅同盟和共同市場建設;後者走「漸進式」一體化路徑,先建成關稅同盟,實現商品自由流通,逐步向服務、資本及勞動力共同市場過渡。

 

雖然《關稅同盟與統一經濟空間條約》《歐亞經濟共同體成立條約》明確指出,歐亞經濟共同體的任務是先建立關稅同盟,後在此基礎上建立共同市場,但在實際操作中,歐亞經濟共同體試圖同時推進關稅同盟與共同市場建設。2004年,歐亞經濟共同體發布規劃性文件——《歐亞經濟共同體發展優先方向:2003~2006年及以後》,明確了10個優先方向:建立關稅同盟、協調經濟政策、加強經濟部門間合作、建立與發展能源共同市場、建立交通運輸聯盟、協調農業政策、建立服務共同市場、建立金融共同市場、加強社會領域合作及擴大歐亞經濟共同體權力。顯然,該文件並沒有按輕重緩急區分關稅同盟與共同市場,而是把兩者均列為優先。更何況「建立關稅同盟」部分的相關內容仍然是一些框架性原則,與1999年《關稅同盟與統一經濟空間條約》相比並無明顯差別,未涉及核心問題,如稅率制定、海關稅收、針對第三國貿易政策等。此外,在沒有建成關稅同盟、制定統一關稅之前,歐亞經濟共同體成員國還通過了《歐亞經濟共同體成員國能源政策基礎》《歐亞經濟共同體成員國農業政策構想》《歐亞經濟共同體成員國貨幣領域合作構想》等一系列共同市場範疇的文件。

歐亞經濟共同體的「平行式」一體化路徑收效甚微。成員國間經貿合作仍以雙邊為基礎,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多邊經濟合作。商品共同市場尚未建立,其餘領域的共同市場更是無從談起。2001~2005年,絕大部分成員國對本地區貿易佔本國的對外貿易比重呈下降趨勢,如哈薩克斯坦、白俄羅斯、塔吉克斯坦,或者一直處於低迷狀態,如俄羅斯。

 

吸取歐亞經濟共同體「平行式」一體化失敗的教訓後,俄白哈決定走「漸進式」一體化路徑,先實現商品自由流通,然後向服務、資本和勞動力自由流通過渡,最終建成共同市場。從2006年籌備關稅同盟到2025年實現共同市場的近20年裡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即2006~2012年的商品共同市場建設時期,目標是通過建立關稅同盟,實現商品自由流通;2012~2025年的全面共同市場建設時期。2012~2015年的統一經濟空間是關稅同盟向歐亞經濟聯盟的過渡階段,歐亞經濟聯盟實際上是為最終建成共同市場而提供的更為強大的制度保障。

 

1.商品共同市場時期(2006~2012年)

 

2006年8月,俄白哈領導人共同決定在歐亞經濟共同體框架內組建新的關稅同盟。2007年10月,三國通過《建立統一關稅區和關稅同盟條約》《歐亞經濟共同體框架內成立關稅同盟行動計劃》《構成關稅同盟法律基礎的國際條約大綱》等基礎性文件。之後,三國相繼籤訂《關於建立統一關稅區和關稅同盟條約》(2007年)、《統一關稅協調條約》(2008年)、《關於針對第三國採取統一非關稅協調協議》(2008年)等12個法律文件,為關稅同盟奠定了法律基礎。2010年1月1日關稅同盟啟動,7月1日《關稅同盟海關法典》正式生效,同日俄白取消海關邊界,俄哈取消海關邊界及大部分商品的關稅壁壘,俄白哈統一關稅區形成。

關稅同盟建設初具規模後,俄白哈著手構建統一經濟空間的法律基礎。2009年12月11日,國家間委員會通過了《建立俄白哈三國統一經濟空間行動計劃》。除關稅同盟框架內涉及商品自由流通的法律文件外,統一經濟空間的法律基礎由經濟政策協調、服務自由流動、勞動力自由流動、資本自由流動、能源與交通共同市場、技術協調等6部分共17個基礎協議組成。2010年三國完成了17個基礎協議的籤署,完成了統一經濟空間的法律基礎建設工作。

 

2010年12月9日,俄白哈領導人正式提出建立歐亞經濟聯盟。但是,當時俄白哈領導人對「歐亞經濟聯盟」的認識是模糊的。直到2011年10月3日普京在《消息報》上發表文章《歐亞新一體化方案:未來誕生於今天》,系統闡述成立歐亞聯盟的原因、方向及目標,白俄羅斯總統盧卡申科和哈薩克斯坦總統納扎爾巴耶夫也相繼發文,力挺普京的歐亞聯盟構想,歐亞經濟聯盟的戰略構想最終出爐。

 

2.全面共同市場建設時期(2012~2025年)

 

2012年1月統一經濟空間啟動。2014年5月29日俄白哈三國在阿斯塔納籤署《歐亞經濟聯盟條約》。2014年10月10日歐亞經濟共同體停止運行。2015年1月1日歐亞經濟聯盟如期啟動,亞美尼亞和吉爾吉斯斯坦分別於當年1月、5月加入聯盟。

到目前為止,歐亞經濟聯盟框架內已經基本形成了商品和服務共同市場,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仍需進一步完善。如成員國準備建立「統一窗口」機制來協調成員國對外經濟活動;逐步對敏感商品、部分礦產品和魚類商品的稅率問題達成一致;建立服務共同市場運行工作組;亞美尼亞和吉爾吉斯斯坦入盟過渡等。此外,在商品和服務共同市場中仍然存在非關稅壁壘。所謂「非關稅壁壘」主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然形成的,另一類是人為造成的。降低甚至取消非關稅壁壘,尤其是人為造成的非關稅壁壘是目前歐亞經濟聯盟的工作重點。除了商品和服務共同市場,其餘共同市場尚在組建之中。2016年啟動藥品共同市場,2017年形成統一工業補貼政策,2019年前建成電力能源共同市場,2025年前建成金融、天然氣、石油共同市場。

 

三 組織機制比較

 

歐亞經濟共同體的組織機構設置是參照歐共體的。共同體國家間委員會相當於歐共體的歐洲理事會,是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制定一體化進程的大政方針;一體化委員會相當於歐共體委員會,是常設超國家機構;歐亞經濟共同體議會相當於歐共體議會,是監督與諮詢機構;歐亞經濟共同體法院相當於歐共體法院,是爭議仲裁機構。歐亞經濟聯盟的組織機構包括最高決策機構——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由成員國總統組成;政府層面機構——歐亞政府間委員會,由成員國總理組成;常設超國家機構——歐亞經濟委員會,由成員國副總理組成,其中一名擔任主席,負責聯盟日常運作;爭議仲裁機構——歐亞經濟聯盟法院。通過比較可以發現,歐亞經濟聯盟與歐亞經濟共同體的組織機制關係具有以下特點。

 

1.繼承改進:最高決策機構

 

從歐亞經濟共同體到歐亞經濟聯盟,最高決策機構經歷了關稅同盟的「同署辦公」和統一經濟空間的「分署辦公」,是一個繼承並不斷改進的過程。

 

2007年10月6日,在歐亞經濟共同體峰會上,成員國總統對《歐亞經濟共同體成立條約》進行了修訂,明確了國家間委員會是關稅同盟的最高決策機構,由成員國總統與總理組成,歐亞經濟共同體與關稅同盟的最高決策機構開始「同署辦公」。「同署辦公」並不意味著兩機構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換言之,歐亞經濟共同體的條約、協議、決議仍然對俄白哈有效,但俄白哈關稅同盟內的法律文件對其他歐亞經濟共同體成員國不構成法律效力。

 

2012年1月1日,統一經濟空間啟動,俄白哈把關稅同盟最高機構更名為「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由總統與總理組成,開始「分署辦公」。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與歐亞經濟共同體國家間委員會一般同時舉行峰會,峰會成了俄白哈向其他國家推銷一體化項目和成果的平臺。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的成立標誌著俄白哈三國推動的區域經濟一體化開始脫離歐亞經濟共同體,向歐亞經濟聯盟進發。

 

歐亞經濟聯盟成立後,成員國再次改革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把從成員國總統與總理「二層合一」的布局改為僅由總統參加的最高決策機構,並賦予戰略決策、人事任命、財務預算、議案接收和爭議仲裁等23項權力。在總理層面上新成立歐亞跨政府委員會,成為行政機構,負責上傳下達,這意味著成員國總理在歐亞經濟聯盟決策中的分量下降了。

 

2.另起爐灶:常設超國家機構

 

歐亞經濟共同體的常設超國家機構是一體化委員會,由成員國副總理組成,下設秘書處。一體化委員會主要職能是為國家間委員會準備文件草案、制定財政預算並監督財政支出、監督國家間委員會決議的實施等。然而,在《歐亞經濟共同體成立條約》中只對一體化委員會的任務、目標和人員構成作了大體安排,而對決策、職能和權限等關鍵問題沒有進行解釋和明確。可以說,一體化委員會只是「半成品」。

 

關稅同盟的常設超國家機構並未沿用一體化委員會,而是另起爐灶,成立關稅同盟委員會(簡稱「關委會」),同樣由成員國副總理組成,下設秘書處。關委會的核心任務是保障關稅同盟能順利運行,促進同盟內商品自由流通,保障成員國互惠利益,在整個關稅同盟運作中發揮關鍵性作用。關委會最能體現關稅同盟的運行狀態。儘管關稅同盟是在歐亞經濟共同體框架內建立起來的,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國際組織,但它卻擁有國際法主體的所有要素,如法律基礎、運行準則、國際合作和國際公務員隊伍等。

 

然而,關委會也存在諸多不足,其中最大的缺陷是關委會文件存在「決議」與「建議」不分的情況。關委會的「決議」對成員國具有強制性,而「建議」則不具備強制性。但在實際運行中,關委會文件都以「決議」形式頒布,而內容上卻包含著「建議」,造成文件指向不明,影響機制運行效率。如關委會第35號決議中的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款,關稅同盟委員會決定通過2009年6月9日在歐亞經濟共同體國家間委員會(關稅同盟最高機構)政府總理會晤上要批准的文件草案;第三款,關稅同盟委員會決定請求俄羅斯加快協調《統一關稅區中針對第三國對外商品貿易所採取標準協議》和《對外商品貿易許可證頒發規定協議》草案的國內程序」。第35號決議中的第一款明顯帶有強制性,作為「決議」無可厚非。而在第三款中出現「請求」字樣,這樣的表述未能充分體現「決議」的強制性,而且在內容上也更貼近於「建議」。

 

2012年1月1日,統一經濟空間啟動,7月1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取代關委會成為關稅同盟和統一經濟空間的常設超國家機構。同關委會相比,歐亞經濟委員會具有以下特點:歐亞經濟委員會分理事會(Совет)和工作會議(Коллегия),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國副總理擔任,工作會議由三國各派三名代表組成,為正部級,設主席一職,負責歐亞經濟委員會的具體業務,協調成員國相關政策,向理事會提供政策建議;與關委會只涉及商品自由流通相比,歐亞經濟委員會的業務更廣,涉及共同市場的方方面面;歐亞經濟委員會一改關委會「決議」與「建議」不分的缺陷,分開頒布具有強制性的「決議」和非強制性的「建議」;以法律形式賦予歐亞經濟委員會國際合作權。2012年7月1日,歐亞經濟共同體一體化委員會的主要職能轉移至歐亞經濟委員會,同年底撤銷了駐阿拉木圖辦事處,這說明歐亞經濟委員會已經承擔起了過渡任務。

 

在歐亞經濟聯盟框架內,歐亞經濟委員會基本沿用了統一經濟空間時期的運行模式,只在以下方面作了調整:亞美尼亞和吉爾吉斯斯坦相繼入盟後,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和工作會議都增設了兩國代表席位;官方文件除了「決議」和「建議」,增加了主要針對組織及人事安排工作的「指令」。由此可見,從關委會到歐亞經濟委員會,一改一體化委員會只有「模子」、沒有「裡子」的尷尬境地,不得不說這是歐亞經濟聯盟進步的一面。

 

3.激活:歐亞經濟共同體(聯盟)法院

 

歐亞經濟共同體法院(簡稱「共同體法院」)雖然是歐亞經濟共同體的組成部分,但一直未能真正建立起來,其職能由獨立國協經濟法院代行。可以說,關稅同盟的建立激活了共同體法院。2007年10月6日,歐亞經濟共同體國家間委員會杜尚別峰會賦予了共同體法院對關稅同盟內部糾紛實施仲裁的職能,共同體法院的組建工作正式開始。2010年7月和12月,歐亞經濟共同體國家間委員會分別通過了《歐亞經濟共同體法院章程》和《關於市場主體就關稅同盟內爭議以及訴訟程序爭議向歐亞經濟共同體法院提請仲裁條約》,奠定了共同體法院的法律基礎。2011年底,共同體法院正式完成組建工作。2012年1月1日,歐亞經濟共同體法院開始運行。在歐亞經濟聯盟框架內,歐亞經濟共同體法院更名為「歐亞經濟聯盟法院」,法官由各成員國派兩名代表組成,任期為9年。

 

4.取消:歐亞經濟共同體議會

 

在歐亞經濟共同體內,跨議會大會具有立法、諮詢職能,是成員國議會合作的平臺。事實上,歐亞經濟共同體跨議會大會和獨立國協跨國議會大會同地辦公,前者只是後者的縮小版,實際作用十分有限,但歐亞經濟共同體跨議會大會至少為成員國政治合作,尤其是議會合作提供了穩定的多邊機制。

 

2012年,俄白哈就歐亞經濟聯盟前途問題展開爭論。俄主張,歐亞經濟聯盟應該是集政治、經濟、社會、人文的綜合性國家集團,未來要過渡到「歐亞聯盟」。在此背景下,俄杜馬主席納雷什金倡議在歐亞經濟聯盟內成立超國家議會機構——「歐亞議會」,主要職能包括:歐亞經濟聯盟內立法與監督,擴大歐亞經濟聯盟的社會基礎,研究一體化進程中的重要問題,提供政策諮詢與建議。他指出,歐亞議會可分兩步建立,第一步建立「歐亞跨議會大會」,由成員國議會議員組成;第二步,待條件成熟時,將「歐亞跨議會大會」升格為「歐亞議會」,由各國政黨及跨國政黨直接參與。他還提出,建立「歐亞議會」並不意味著復闢蘇聯,這是各個成員國在自願、主權、獨立等原則基礎上建立的超國家機構。「歐亞議會」是開放的機構,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以及有意入盟的國家都可參與。納雷什金的倡議在俄得到了廣泛支持,其主要原因是,俄試圖建立一套與經濟一體化機制相平行的政治一體化機制。此外,通過組建跨國議會與黨派,俄能有效影響白、哈兩國國內政治及社會,實現經濟與政治「雙保險」,確保最終建成「歐亞聯盟」,有效維護在原蘇聯地區的利益。

 

可是,俄的「歐亞議會」構想遭到了白、哈的抵制。白國民會議國際事務委員會主席薩莫謝伊科認為,「在《歐亞經濟聯盟條約》中不涉及議會組織是正確的選擇,歐亞議會在解決歐亞經濟聯盟重大問題中起不到明顯作用」。與白相比,哈的反對更為堅決。哈方指出,歐亞經濟聯盟應該是純經濟組織,絕不涉及任何形式的政治一體化,尤其反對建立超國家政治機構,歐亞議會就是個「多餘機構」。哈執政黨「祖國之光」黨秘書長卡林更直截了當地說:「建立歐亞議會的構想是難以實現的,因為歐亞議會將損害哈國家主權,所以它在近期、中期甚至遠期內是不可能建成的」。由於白、哈的反對,「歐亞議會」構想最終不了了之。

 

5.兼容:歐亞開發銀行、歐亞穩定與發展基金

 

與歐亞經濟共同體兼併中亞合作組織不同,兼容其他地區組織是歐亞經濟聯盟的又一特點。歐亞經濟聯盟與歐亞開發銀行建立了兼容關係。歐亞經濟聯盟的投資、金融共同市場將主要依靠歐亞開發銀行及其管理下的歐亞穩定與發展基金來完成。

 

2006年成立的歐亞開發銀行在共同市場建設過程中的作用不可小覷。首先,歐亞開發銀行以俄哈為主導,主要投資交通、能源、通信等領域。目前,歐亞開發銀行擁有31.57億美元投資儲備金,88個在投項目。這與歐亞經濟聯盟的發展戰略不謀而合。其次,歐亞開發銀行承擔了大量涉及歐亞經濟聯盟問題的先期研究工作。歐亞穩定與發展基金的前身是2009年歐亞經濟共同體為應對全球金融危機而成立的反危機基金會。基金擁有85.13億美元,由歐亞開發銀行管理,主要任務是:為支持財政、支付平衡以及匯率穩定提供貸款;投資國家間大項目У。2015年7月,基金決定向亞美尼亞「灌溉系統現代化」項目投資4 000萬美元,向吉爾吉斯斯坦「託克託古爾水電站升級2期」項目投資1億美元。可以說,歐亞開發銀行和歐亞穩定與發展基金已經成為歐亞經濟聯盟建設投資、金融共同市場的驅動力量。

 

四 決策機制比較

 

決策機制分為動議、決議、監督等三個要素。在《歐亞經濟共同體成立條約》中並沒有對「動議」做出明確表述。在實際操作中,動議權歸國家間委員會所有,一體化委員會在決策體系中屬於執行機構。換言之,成員國總統和總理才具有動議權。在「決議」方面,分國家間委員會和一體化委員會兩個決策層面。在國家間委員會層面採取「一致通過」原則,在一體化委員會層面則採取「多數通過」原則,最低通過票數為三分之二,並按照向共同體投入的資金比例來劃分成員國票數,其中俄份額最大,為40%;哈、白、烏(2008年退出)為第二梯隊,各佔15%;吉和塔為第三梯隊,各佔7.5%。當一體化委員會層面不能形成決議時,提案將上升至國家間委員會由國家總統或總理依照「一致通過」原則進行決議。最後,「監督」主要由共同體跨國議會大會來承擔。需要指出的是,與歐共體/歐盟中相對獨立的議會不同,共同體跨國議會大會的運行仍受國家間委員會領導。此外,一體化委員會也承擔部分監督職能。

 

與歐亞經濟共同體相似的是,歐亞經濟聯盟中的動議權也由成員國總統掌握,但不同的是,歐亞經濟聯盟從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單列出歐亞政府間委員會,作為政府總理級別的對話機制,主要負責上傳下達。可見,政府總理在決策體系中的地位有所下降。

 

此外,在決議和監督環節,歐亞經濟聯盟與歐亞經濟共同體也有明顯不同。在決策過程中,歐亞經濟聯盟採取以「一致通過」原則為主,「多數通過」原則為輔的決策模式。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歐亞政府間委員會、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中的所有問題都採取「一致通過」原則。在歐亞經濟委員會工作會議中採取「多數通過」原則,每位委員均持有一票,最低通過票數為三分之二。在涉及敏感問題時,歐亞經濟委員會工作會議可採取「一致通過」原則。這樣的決策安排不以國家大小、人口數量和經濟發展水平及其他因素為衡量標準,而以國家為單位,以主權平等為基線,拉平所有成員國在決策中的地位。可以說,這種決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其他成員國消除在與俄推進地區一體化進程中對主權喪失的擔心,把與俄的一體化緊緊限定在經濟領域,不涉及政治主權讓渡,進而提高其他成員國對地區一體化進程的參與度。但從另一方面看,這種決策安排也束縛了俄推進地區政治與經濟全面一體化的戰略抱負。

 

在沒有「歐亞議會」的情況下,歐亞經濟聯盟的監督職能主要由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承擔。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對歐亞政府間委員會、歐亞經濟委員會遞交上來的未決提案有最終決定權。更確切地說,歐亞經濟聯盟內任何涉及一體化的問題都可以遞交到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由成員國總統協商決定。這充分說明了,歐亞經濟聯盟是以「三委」(「三委」指: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歐亞政府間委員會、歐亞經濟委員會)。為主幹的縱向決策機制,是俄白哈三國「超級總統制」的國際延伸。

 

五 擴員機制比較

 

與歐亞經濟共同體缺乏擴員機制相比,歐亞經濟聯盟創立了一整套擴員機制。《歐亞經濟聯盟條約》第108條對擴員步驟作了具體安排:遞交入盟申請——經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決定,確定候選國——成員國與候選國成立工作組,研究入盟條件、制定行動綱領、起草入盟條約——依據工作組結論和最高經濟委員會裁定,籤訂入盟條約,正式成為成員國。儘管「聯盟對任何國家開放」,但是聯盟事實上只對獨立國協國家開放,尤其鼓勵與俄羅斯保持緊密政治、軍事關係的國家入盟。

 

吉爾吉斯斯坦是最先提出加入關稅同盟的國家。2012年10月12日,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成立工作組,研究吉加入關稅同盟事宜。2014年5月29日,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通過吉加入關稅同盟的「路線圖」。「路線圖」涉及海關合作、技術協調、衛生檢疫標準、交通與基礎設施、關稅與非關稅協調、貿易政策、金融政策和信息統計等。為了協助吉與關稅同盟對接,俄出資10億美元,與吉組建「俄吉發展基金」,同時再向吉提供2億美元的援助,用于吉履行「路線圖」l。2014年12月23日,吉正式籤署《吉爾吉斯斯坦加入歐亞經濟聯盟條約》,次年5月14日正式入盟。

 

除了吉爾吉斯斯坦,位於外高加索地區的亞美尼亞也是入盟「積極分子」。2013年4月10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大會主席赫裡斯堅科與亞美尼亞總統薩爾基相籤署《開展歐亞經濟委員會與亞美尼亞政府合作備忘錄》。10月24日,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建立工作小組,專門處理亞入盟事宜,標誌著亞入盟正式起步。11月6日,雙方籤訂第二個備忘錄——《歐亞經濟委員會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深化合作備忘錄》。根據備忘錄中的相關條款,亞有權列席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等組織的公開會議;向歐亞經濟委員會工作會議派駐代表;向歐亞經濟委員會提交議案等。12月24日,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與亞發表《關於亞美尼亞參與歐亞經濟一體化的聯合聲明》,再次明確了亞的入盟意願。此外,俄白哈還與亞共同制定了入盟「路線圖」。2014年10月10日亞籤署入盟條約。到2014年底,亞已經履行了「路線圖」267項要求中的126項。與吉相比,亞入盟雖然起步晚,但是進度快,收效大。2015年1月2日,亞正式入盟,成為第四個成員國。

 

亞與吉入盟後,歐亞經濟聯盟對成員國關稅收入比例作了重新分配。俄降幅最大,從原先的88%降至85.32%,白從4.7%降至4.56%,哈從7.3%降至7.11%,亞獲得1.11%,吉獲得1.9%。需要指出的是,雖然亞、吉兩國從機制上已經正式成為歐亞經濟聯盟的成員國,參與聯盟各項事務決定與實施,但是在具體領域尤其在貿易領域,兩國仍處在過渡期,還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成員國。亞有7年過渡期,吉有5年過渡期。

 

另一個有可能加入歐亞經濟聯盟的是塔吉克斯坦。然而,從目前狀況來看,塔在近期並不急於謀求加入歐亞經濟聯盟,原因是:(1)2013年3月塔加入世貿組織,與世貿組織對接是最近幾年塔政府工作的重點;(2)2014年俄與塔籤訂了新版勞動移民協議,抵消了歐亞經濟聯盟勞動共同市場對塔可能造成的壁壘;(3)歐亞經濟聯盟本身經過兩次擴員,需要一個消化過程。

 

六 法律機制比較

 

歐亞經濟聯盟吸納了部分歐亞經濟共同體框架內的法律文件,整合關稅同盟、統一經濟空間的法律基礎,形成「歐亞經濟聯盟法」。在2013年10月,俄白哈三國領導人在研究建立歐亞經濟聯盟時就明確提出「關稅同盟、統一經濟空間、歐亞經濟共同體框架內有益的、無法律衝突的文件可納入歐亞經濟聯盟法律體系」。因此,歐亞經濟共同體框架下的2個條約、7個協議及4個議定書共計13個法律文件被納入歐亞經濟聯盟法律體系。這13個法律文件主要涉及關稅同盟與歐亞經濟共同體機制建設及商品自由流通方面的內容,為俄白哈關稅同盟建設奠定了法律基礎。也因為如此,2013年普京反對納扎爾巴耶夫提出要取消歐亞經濟共同體的意見,認為歐亞經濟共同體為關稅同盟提供法律保障,要讓歐亞經濟共同體與歐亞經濟聯盟完成交接後才可取消。從這個角度看,有學者認為,歐亞經濟共同體是關稅同盟及統一經濟空間的「母體」組織。與歐亞經濟共同體的法律機制相比,歐亞經濟聯盟的最大功績在於建立起了統一的法律機制,涵蓋共同市場建設的各個方面,是獨立國協地區推行一體化以來最為成功的法律體系。「歐亞經濟聯盟法」這一體系由條約與超國家機構的決議、指令構成。

 

然而,我們注意到,歐亞經濟聯盟與歐亞經濟共同體內超國家機構的「決議」的法律效力相似。條約是國家間意見達成一致的結果,主要協調成員國間關係,並對成員國具有強制性,屬於國際法範疇。如果說條約是多邊機制框架內較為靜態的法律框架的話,那麼超國家機構的決議最能體現多邊機制的動態發展。與歐盟的超國家機構決議凌駕於成員國國內法之上不同,歐亞經濟共同體和歐亞經濟聯盟超國家機構「決議」的法律效力要低於國內法。《歐亞經濟共同體成立條約》第14條規定:「歐亞經濟共同體相關部門決議由成員國依據本國法律來實施」。《歐亞經濟聯盟條約》第6條明確指出:「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和歐亞政府間委員會的決議依照成員國國內法來實施」。「決議」的法律效力決定了它的運用範疇。就目前而言,歐亞經濟聯盟「三委」的相關決議主要是針對條約的起草、修訂和生效等。換言之,在歐亞經濟聯盟內,「三委」決議發揮著完善條約的作用,聯盟內各項事務仍舊依靠具有國際法性質的條約來規範,「三委」的決議並不能直接對成員國國內司法構成強制力。

 

最後,歐亞經濟聯盟法吸納了世貿組織相關規則。這是歐亞經濟共同體法律體系所不具備的。今非昔比,如今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除白俄羅斯外,其他都是世貿組織成員國。歐亞經濟聯盟將依照《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94)與第三國建立最惠國及自貿機制。由此可見,歐亞經濟聯盟並不是故步自封、閉門造車、與世界經濟體系絕緣的組織,而是順應時代潮流,以合作、開放的姿態融入國際分工,與越南建立自貿區、與蒙古建立夥伴關係、與中國絲綢之路經濟帶對接、與歐盟商議建立自貿區等就是明證。

 

總結與思考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歐亞經濟共同體與歐亞經濟聯盟在職能、機構、成員國、工作人員方面存在交叉和過渡,但兩者不是一碼事,不能相互混淆。把歐亞經濟共同體與歐亞經濟聯盟之間的關係簡單定性為「完全承繼」,或「相互獨立」是與事實不相符的。歐亞經濟聯盟與歐亞經濟共同體之間存在淵源關係,然而兩者又不完全一致,歐亞經濟聯盟是歐亞經濟共同體在機制上的升級與改進,為的是使區域一體化機制更能符合本地區特點,實現因地制宜。兩者目標相似,體現出成員國通過建立共同市場,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抱團取暖,恢復因蘇聯解體而斷裂的傳統經濟聯繫,完成再工業化和後工業化兩大發展任務的共同夙願。兩者發展的歷史路徑不同,可以看出歐亞經濟聯盟框架下的「漸進式」一體化進程走得更穩健。兩者組織機制、決策機制不盡相同,意味著歐亞經濟聯盟刻意去政治化,把一體化更多地限定在經濟領域,還體現出了成員國總統在歐亞經濟聯盟決策中的核心地位,是成員國國內超級總統制的國際延伸,反過來這樣的決策機制又能進一步鞏固成員國國內的超級總統制,客觀反映了該地區政治生態。歐亞經濟聯盟比歐亞經濟共同體更勝一籌的是創立了擴員機制,擴員不再是隨意之舉,而是雙向選擇和深思熟慮的結果,優先邀請與俄政治、軍事關係緊密的獨立國協國家入盟。在法律機制方面,兩者「決議」的法律效力相似,說明新獨立國家不願為一體化放棄過多國家主權,對區域一體化進程仍然存在戒備心理,然而歐亞經濟聯盟又與時俱進地把世貿組織相關規則納入法律體系,這是開放姿態的體現。

 

歐亞經濟聯盟何去何從是目前國內外學界關注的焦點。學界主要從內外兩方面因素來看待這個問題。內部因素有俄本身經濟問題、成員國間政治經濟利益博弈、區域內地緣政治及安全等問題;外部因素有世界經濟格局、能源市場變化、歐美對俄的戰略擠壓、歐美對歐亞經濟聯盟內部的分化政策、我國絲綢之路經濟帶與歐亞經濟聯盟對接等問題。筆者認為,除了以上真知灼見外,還應該從歐亞經濟聯盟機制本身來思考這個問題。

 

第一,沙俄帝國、蘇聯遺留下來的落後、低效的行政傳統會不會影響歐亞經濟聯盟的運行效率?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都曾是沙俄帝國、蘇聯的組成部分,長期受莫斯科中央政府統治。莫斯科中央政府高度集權而導致管理效率低下;各級官員獨斷專行,為個人私利趨之若鶩;在決策中領導人個人因素起決定性作用,缺乏制度規範等等。歐亞經濟聯盟也存在類似決策權高度集中、部門及人員冗雜等問題,如何建立精簡、高效的運作機制將影響歐亞經濟聯盟未來的前途。

 

第二,如何建立一支代表聯盟集體利益的國際公務員隊伍?歐亞經濟聯盟的相關法律裡規定,聯盟各個部門的工作人員為國際公務員,需競爭上崗,代表聯盟集體利益。但迄今為止,歐亞經濟委員會工作會議並未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國際公務員制度(類似於聯合國、歐盟、世界銀行等),所謂工作人員都由成員國政府選派的公務員組成,只享有國際公務員的權利和豁免,而在實際工作中首先是代表母國利益,其次才代表歐亞經濟聯盟集體利益,結果是許多決議或是爭論不休,無果而終,或是遞交至上級機構進行仲裁,影響歐亞經濟聯盟的運行效率。

 

第三,如何平衡「絕對平等」與「俄羅斯主導力」之間的關係?根據上文分析可知,歐亞經濟聯盟的決策機制中充分實現了成員國間的絕對平等。通過這樣的決策模式,一方面可以打消成員國對俄在實力上一家獨大以及與生俱來的「帝國意識」而產生的畏懼心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俄在一體化進程中的主導力。缺乏俄的主導力,歐亞經濟聯盟將難以為繼。因此,在「絕對平等」地位與「俄主導力」的現實之間尋求黃金分割線也是歐亞經濟聯盟成敗的關鍵之一。

 

總之,歐亞經濟聯盟作為新型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已經客觀存在,將對我國「近中亞國家」(「近中亞國家」意為不是中亞國家,但也不是外部國家,而是與中亞地區有著緊密的地理、歷史、文化、政治及經濟聯繫的國家,是與中亞地區同呼吸,共命運的發展共同體和利益共同體)的地區外交定位,以及西北周邊外交、絲綢之路經濟帶的實施產生深遠影響。歐亞經濟聯盟的成敗得失、經驗教訓都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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