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濟南市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計劃》,現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起草並報送審查的《濟南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及說明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3月15日。
意見和建議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提出:
1、登陸濟南市政府網站(網址http://www.jinan.gov.cn/),通過網站首頁上方「互動—調查徵集」欄目提出意見;或者登陸濟南市司法局網站(網址http://jnssfj.jinan.gov.cn/),通過網站首頁「行政立法—立法意見調查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jnfzbfgc@jn.shandong.cn,郵件主題標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立法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濟南市龍奧大廈A區1133室市司法局立法處,郵政編碼250099。
2020年2月14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名錄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五章 保護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
濟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對象包括:
(一)歷史城區的自然格局和傳統風貌;
(二)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
(三)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不可移動文物、地下文物保護區、歷史建築、工業遺產、名泉、泉水文化景觀、古樹名木;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地名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本條例所稱歷史城區,是指東至歷山路,南至經十路,西至緯十二路,北至膠濟鐵路,總面積18.6平方公裡的區域。
法律、法規對文物、名泉、工業遺產、古樹名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地名等的保護和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原則)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級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續歷史文化名城「山泉湖河城」的傳統格局和特色風貌,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
第四條 (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部門職責)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規劃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工作。
市文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傳統風貌區範圍內的不可移動文物、地下文物保護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市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水體、名泉、泉水文化景觀及泉域保護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園林和林業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公園、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山體保護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民政等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專家論證制度)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庫,負責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保護名錄、保護措施等事項進行論證,為行政決策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第七條 (保護資金)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濟南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第八條 (公眾參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社會公眾保護意識。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發展公益性組織和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第九條 (勸阻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投訴和舉報。相關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表彰獎勵)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名錄
第十一條 (保護名錄)本市實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製度,保護對象列入保護名錄。經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名錄;新增設的保護對象按照相應程序列入保護名錄。保護名錄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認定程序)國家級和省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的申報認定和省級歷史建築的確定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級歷史建築確定標準)建成五十年以上,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確定為市級歷史建築:
(一)與重要歷史事件、歷史名人相關聯,在濟南城市發展與建設史或者某一行業發展史上有代表性等突出的歷史文化價值;
(二)充分反映濟南本土地域建築特點或外來地域建築特點,建築樣式與細部等具有一定的建築藝術價值;或在一定地域內具有標誌性且獲得群體心理認同感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建築材料、結構、施工技術反映當時的建築工程技術或者科技水平,建築形體組合或者空間布局在一定時期具有先進性,體現一定的科學技術價值;
(四)具有代表性的工業遺產建築、構築物,泉水相關建築、構築物及其他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滿五十年但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且歷史、科學、藝術、社會價值特殊的建築物、構築物,也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
第十四條 (市級歷史建築確定程序)市級歷史建築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並經專家論證、社會公示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第十五條 (傳統風貌區認定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區域,可以認定為傳統風貌區:
(一)未被確定為歷史文化街區,但是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保存較為完整且集中連片的區域;
(二)傳統街巷保存較為完整,且沿線彰顯濟南傳統風貌特徵的建築較為集中的區域;
(三)泉水分布較為密集,沿河界面、空間、駁岸和橋梁富有特色的區域。
第十六條 (傳統風貌區認定程序)傳統風貌區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並經專家論證、社會公示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傳統風貌區的保護和管理,參照本條例關於歷史文化街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保護資源普查)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名城保護對象潛在資源開展普查工作。通過普查發現保護線索的,市相關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現場核實,注重吸收專家和公眾意見,對於具有保護價值的納入名城保護資源庫,按照相關標準和程序進行認定和公布。
第十八條 (名錄調整)因不可抗力導致納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嚴重損毀、滅失,或者保護層級和類型發生變化的,由市相關保護主管部門及時提出保護名錄調整方案,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九條 (監測評估)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保護主管部門和專家對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情況進行監測評估,並將監測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於發現的重大問題,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區縣人民政府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因保護不力導致其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二十條 (規劃編制)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確定公布後一年內完成保護規劃編制。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單獨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保護規劃應當依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單獨編制。
第二十一條 (規劃的核心內容)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歷史文化價值和現狀評估;
(二) 總體保護目標,充分考慮濟南「山、泉、湖、河、
城」的特點;
(三) 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
(四) 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五) 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的保護要求;
(六)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範圍和建
設控制地帶界線;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產生活環境的規劃方案;
(七) 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八) 保護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九) 需要納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規劃審批)保護規劃應當作為規劃管理和建設的依據,其組織編制、審批、修改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保護規劃與其他規劃的關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應當分別納入城市或者縣、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保護規劃應當與村莊規劃、詳細規劃相銜接。
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範圍的道路與交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綠化、環衛、消防、人防、地下空間開發等專項規劃,應當與保護規劃相協調,專項規劃組織編制部門在將專項規劃上報審批前,應當徵求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歷史建築保護圖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化和旅遊(文物)、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歷史建築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編制每處歷史建築的保護圖則,經專家論證後,報市政府批准公布。
歷史建築保護圖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所在位置和建設年代;
(二)核心價值要素;
(三)保護類別、保護要求和利用建議;
(四)保護範圍、建設活動控制要求和禁止使用功能;
(五)歷史建築保護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總體保護要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應當整體保護,保持保護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特色裝飾、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歷史環境要素。
第二十六條 (歷史城區格局保護)保護歷史城區的傳統格局,重點保護歷史城區內古城及商埠區並置、通過經二路及經四路橫向連接的歷史格局。
保護古城護城河環繞、四門不對的城垣格局特徵。保護和延續古城內街巷南北向貫通、東西向聯繫的街巷格局特徵,應當保持古城內街巷走向和位置。保護歷下亭—巡撫衙門中軸線及府學文廟、龍神廟、貢院、府署等重要建築沿軸線布局,以及古城內外珍珠泉、趵突泉、黑虎泉、五龍潭泉群等四大泉群格局。
保護商埠區小格網街巷、中山公園居中的格局。商埠區內應當維持現有道路紅線寬度、走向,重點保護商埠區「一園十二坊」傳統風貌。
第二十七條 (古城重要空間視廊保護)嚴格保護山城互看視廊、大明湖四向視廊、重要景觀區域視廊和觀山視廊。歷史城區及周邊建築高度控制應滿足濟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八條 (禁止行為)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開展活動的要求)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制訂保護方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範圍內進行影視攝製、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第三十條 (建設活動要求)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確需新建、擴建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以及危房翻建、改造改建嚴重破壞街區風貌格局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建設方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必要時應組織專家論證和徵求公眾意見。
(二)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拆除方案,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必要時應組織專家論證和徵求公眾意見。
(三)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新建、擴建等活動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四)傳統風貌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在高度、體量、色彩等方面與歷史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三十一條 (歷史建築保護協議)市、區縣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與歷史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籤訂歷史建築保護協議,明確歷史建築的保護義務和權利等事項,落實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
第三十二條 (歷史建築保護義務)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歷史建築保護協議,履行以下保護義務:
(一)對歷史建築進行日常保養維護和外部裝飾修繕,保持原有建築的外部造型、風貌特徵;
(二)保障結構安全,確保消防、防災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發現險情及時採取排險措施;
(三)轉讓、出租、出借時,告知受讓人、承租人、使用人對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
(四)法律、法規及保護規劃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條 (歷史建築保護權利)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按照保護圖則的要求進行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的,區縣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無償提供技術指導與服務。
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按照保護圖則的要求進行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的,可以向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補助。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給予補助。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三十四條 (歷史建築禁止活動)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歷史建築進行下列活動:
(一)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汙;
(二)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影響歷史建築安全;
(三)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四)其他損壞歷史建築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歷史建築原址保護)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歷史建築,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對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提交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歷史建築原址保護方案,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歷史建築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歷史建築異地保護或者拆除方案,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歷史建築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七條 (歷史建築外部修繕)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歷史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提交符合保護圖則要求的歷史建築修繕設計方案,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歷史建築保護檔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歷史建築的保護檔案。保護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
(一)建築藝術特徵、歷史特徵、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築保護圖則;
(三)建築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築修繕、裝飾裝修、遷移和拆除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和影像等資料;
(五)建築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資料。
歷史建築所有權人和使用人以及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歷史建築的建檔調查、測繪工作。
第三十九條 (日常保護)區縣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保護範圍內以及歷史建築的建設活動進行日常巡查,及時制止危害保護對象的行為,並告知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第四十條 (技術標準)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建設和管理的,自然資源和規劃、文物、住房城鄉建設、綜合執法、生態環境、水務、交通、公安、消防救援、人防、應急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經專家論證後各自製定適應保護需要的建設、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
第四十一條 (道路交通)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文物主管部門合理布局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和傳統風貌區路網結構。
歷史城區和傳統風貌區應倡導慢行交通、優先發展公共運輸,保障慢行交通與公共運輸路權。歷史文化街區交通結構應以非機動車、步行為主,構建適合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環境。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完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保護範圍內的消防基礎設施、消防通道,結合各類保護對象的特點合理配置消防裝備,並且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保護範圍內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培訓和指導。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消防宣傳,組織群眾制定防火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第四十三條 (人口政策)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規劃要求,對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和傳統風貌區的人口規模及結構進行調整,控制人口密度,保留一定比例的原住居民。
第四十四條 (保護標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規劃批准後三個月內設置保護標誌,在歷史建築保護名錄公布六個月內設置保護標誌。
保護標誌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編號、區位、存續時間、保護類別和歷史價值等內容,並根據實際需要翻譯成相應的外文。
保護標誌由市人民政府統一樣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稱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遮擋、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
第四十五條 (戶外廣告等外部設施)保護範圍內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匾標識、照明設備、線纜等外部設施,應當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的整體風貌協調。
第四十六條 (信息管理平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包含地理信息、地名信息、歷史文化信息等內容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信息管理平臺,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信息管理平臺的管理和維護。
市文化和旅遊(文物)、住房城鄉建設、園林和林業綠化、水務、工信、民政、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信息的採集、錄入等工作,納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信息管理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信息管理平臺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各類保護對象相關信息,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或者參與保護利用提供支持。
第五章 保護利用
第四十七條 (合理利用規劃)鼓勵和支持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的歷史文化資源進行合理利用,推動當地傳統手工業、特色產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產經營活動。
利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進行旅遊開發的,市文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旅遊專項規劃。旅遊專項規劃應當與保護規劃相銜接。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的利用,應當做到保護優先、適度利用,注重保護整體風貌,嚴格控制商業開發面積。
第四十八條 (社會資本投入)鼓勵單位和個人採用出資、捐資、捐贈、設立基金、提供技術服務或者以建築物、構築物出租、入股等方式參與保護利用。
鼓勵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志願者服務隊伍,引導公眾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宣傳工作。
第四十九條 (原住居民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與利用,應當保證原住居民的參與,注重調動原住居民保護積極性,保障其合法權益。
鼓勵原住居民原址居住,從事當地特色產業的生產經營等相關活動,改善其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原有形態、生活方式的延續傳承。不得以保護利用為由強制將原住居民整體遷出。
因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保護需要,對原住居民生產生活或者權益產生影響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採用徵收安置、住房保障、宅基地置換、適當經濟補償等方式予以安排。嚴禁違背群眾意願,搬空原住居民進行商業性開發。
第五十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傳統文化、藝術、民俗、工藝美術的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依照有關規定設立展示、傳習場所,宣傳、展示和傳習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第五十一條 (歷史建築合理利用)鼓勵、支持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利用歷史建築發展文化創意、旅遊產業、地方文化研究、開辦展館、博物館,開展商業、民宿等活動。
歷史建築的合理利用應當符合保護圖則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不得危害歷史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
第五十二條 (歷史建築合法交易)歷史建築可以通過出租、轉讓等方式進行保護利用。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依照有關協議,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租賃、收購。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指引性條款)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和負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三)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審批職責的;
(四)未依法履行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導致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被警示、撤銷稱號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影響歷史建築安全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活動,或者經批准進行本條規定的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名稱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建築等標誌牌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名詞解釋)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文化街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具有一定規模的歷史地段。
(二)傳統風貌區,是指歷史文化遺產較為豐富,能夠比較完整、真實地反映濟南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地區。
第六十三條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南部山區管理委員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理委員會、市萊蕪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濟南市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合理利用,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我局在前期調研和徵詢意見基礎上,起草完成了《濟南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現就有關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濟南是國務院1986年公布的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是中國歷史文化名城中唯一一座因泉而生、泉城共生的名城,歷史文化資源豐富。市域範圍內有歷史文化街區3處、傳統風貌區1處,歷史文化名鎮2個、名村13個、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435處、歷史建築和普查建築360餘處、近現代優秀工業遺存22處。歷史文化名城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對傳承歷史文化、留存城市記憶、塑造泉城特色具有深遠意義,也是建設有濃鬱濟南特色的品質之城、現代泉城的重要途徑。
由於歷史原因,我市部分歷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不到位,有價值的歷史村鎮、歷史街區、文物、歷史建築因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而日漸損毀。另一方面隨著我市加快推進「山、泉、湖、河、城」為一體的「城市綠心」營建和泉·城文化景觀申遺工作,市民群眾對濟南名城的保護訴求也日漸提升,名城保護工作現狀迫切要求加快名城立法。
一是貫徹落實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和相關政策法規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站在新的歷史方位,從留住文化根脈、守住民族之魂的戰略高度關心和推動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面部署。2017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黨的十九大提出「推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近年來,我市的名城保護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名城保護相關規劃、研究和城市設計工作加快推進。2018年,芙蓉街-百花洲、將軍廟、山東大學西校區(原齊魯醫院)三個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規劃獲市政府批覆。2019年,《濟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獲省政府批覆。以立法來更好的保障規劃的實施落地,是名城保護的一個重要方向。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作出修改:「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以進一步鼓勵地方名城立法工作。常州、潮州等2015年剛獲得地方立法權的城市,名城保護立法是第一個公布實施的立法項目。我市作為省會城市,更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文化保護的方針政策,並落實到名城保護立法、執法監管、建設項目審批等各個方面。
二是完善歷史文化名城協同治理機制的需要。濟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複雜,保護內容多樣,實際保護工作存在多頭管理、條塊分割情況,綜合管理體制機制有待健全。傳統街巷、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等保護對象同時涉及多個行政主管部門,存在職權交叉、權責不清現象,難以形成保護合力。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實施以來,各政府部門權責較之以前發生變化,更需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在名城保護中的職責。同時,城市的精細化管理趨勢也要求政府權責進一步明確與下沉,鄉鎮及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成為實施名城保護的重要力量。此外,專家論證與公眾參與制度發揮尚不夠充分,監督效果大打折扣,也需要通過《條例》強化社會協同治理,發揮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的力量。
三是解決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面臨的突出問題的需要。一是保護規劃的法定地位和剛性指導不足。保護規劃與現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管控方式未能形成良好銜接,容易出現不同規劃存在相互制約的現象。在名鎮(章丘區相公莊鎮等)、名村(章丘區普集鎮博平村、章丘區相公莊鎮梭莊村等)的發展建設過程中,保護規劃的地位並未得到凸顯和強調;二是建設活動難以規範,文化遺存依然面臨破壞。由於缺乏明確的制度標準以及法律責罰約束,居民自行房屋翻建、空間改造等建設活動難以滿足甚至背離遺產保護要求,對歷史街區、名鎮名村的整體風貌產生較大影響。三是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等保護範圍內基礎設施改造提升存在瓶頸。受到格局限制,在改造提升過程中,為保持傳統風貌,街巷寬度等因素,難以達到審批標準,直接導致市政基礎設施的實踐難以落實,影響其整體生活品質提升。
四是建立健全名城文化資源活化利用制度的需要。保護和利用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合理的活化利用可以更好地促進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以及歷史建築的保護與利用尚未形成一套相輔相成、相互促進、業態豐富、健康運轉的體制機制。歷史建築的保護修繕、合理騰退、交易買賣等活化利用制度尚未建立,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等社會主體參與歷史遺存保護與利用的積極性。
我國的15座副省級城市中,共有12處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濟南市是副省級城市名城中唯一一座尚未公布名城保護相關立法或政府規章的城市。因此,我市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立法工作已迫在眉睫。
二、濟南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立法前期工作開展情況
為確保濟南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施行後,各項保護制度和措施能夠順利實施,我局在市文化和旅遊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水務局等名城保護相關部門協助下,組織開展了名城保護立法前期工作。
一是開展了濟南市歷史文化名城文化資源普查工作。於2017-2018年開展並完成了歷史建築、近現代工業遺存、文物保護單位、名泉等保護對象的普查工作,基本查清了我市文化資源情況,初步查明了文化資源受到破壞的情況,並有針對性的加大了保護力度。我局上報市政府同意後公布兩批共計62處歷史建築名單,並於2019年10月完成了全部歷史建築和普查歷史建築保護圖則編制和掛牌保護工作。
二是省政府批覆的《濟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成為名城保護的重要抓手。規劃明確了濟南名城「因泉而生、泉城共生」的核心價值,以及 「古城與商埠並舉,山、泉、湖、河、城一體」的城市特色格局,並梳理了山城互看視廊、大明湖四向視廊、歷史文化街區及傳統風貌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和近現代優秀工業遺存、泉水文化景觀及泉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保護要素,為條例的制定提供了重要支撐。
三是不斷推進政策研究工作,為名城保護條例的制定提供支撐。針對古城、商埠區的傳統街巷特點,我局會同歷下區政府聯合專業團隊進行了市政、交通等專項研究,推動山東省的歷史街區市政設施非標研究工作。同時,我局牽頭組織清華同衡等團隊,在市人大、市司法局的指導和支持下,有序開展了一系列研究論證工作。一是結合相關資料對近年來名城保護工作的實踐與問題進行梳理;二是對國際和國內名城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經驗進行研究,形成資料彙編;三是面向明府城、商埠區、章丘等地的區政府、屬地街道辦廣泛徵集名城保護建議和需求,多次召集我局相關分局、處室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商議名城保護工作;四是分兩次對蘇州、常州、廣州、潮州、哈爾濱、石家莊、承德、呼和浩特八個名城開展針對性的立法調研,吸收相關經驗做法。
三、《濟南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主要立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山東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四、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條例》共分為總則、保護名錄、保護規劃、保護措施、保護利用、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64條。《條例》主要解決了以下主要問題:部門和區縣政府保護責任不清,保護對象建立名錄製度,保護資金的設立、保護對象的發現和認定程序,保護規劃編制內容和深度要求不具體,保護規劃與其他規劃的銜接關係,保護規劃實施監督機制缺失,歷史建築保護責權不明確。
(一)關於保護原則和責任劃分
一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要依據「科學規劃、分級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二是明確了各級政府和各部門的責任: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各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關於保護對象的明確和保護名錄製度
歷史城區的自然格局和傳統風貌;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不可移動文物、地下文物保護區、歷史建築、工業遺產、名泉、泉水文化景觀、古樹名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地名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實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製度,保護對象列入保護名錄。經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名錄;新增設的保護對象按照相應程序列入保護名錄。保護名錄應當向社會公開。
(三)關於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是濟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要依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單獨編制;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應當依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單獨編制。明確了保護規劃的核心內容,以及各項保護規劃和其他規劃的關係:保護規劃應當作為規劃管理和建設的依據,並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審批、公布等程序。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應當分別納入城市或者縣、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應當納入村莊規劃,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保護規劃應當納入所在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四)關於保護措施
一是明確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風貌區保護範圍內建設活動的日常保護和巡查工作,屬地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相關名城保護工作。
二是明確歷史建築的保護義務和權利。歷史建築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同時負有歷史建築保護的義務和權利,區縣人民政府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與其籤訂歷史建築保護協議,明確保護責任人需要履行的房屋保護和修繕義務,以及申請政府提供保護修繕技術服務和資金補助的權利。
三是明確保護對象針對性的保護措施。保護歷史城區的傳統格局,重點保護歷史城區內古城及商埠區並置、通過經二路及經四路橫向連接的歷史格局。嚴格保護山城互看視廊、大明湖四向視廊、重要景觀區域視廊和觀山視廊。嚴格控制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風貌區保護範圍內和歷史建築的建設活動。
四是針對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風貌區保護範圍內的道路交通、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達不到通用技術標準的問題,提出了相應主管部門經專家論證後制定適應保護需要的建設、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的措施。
(五)關於保護利用
一是鼓勵和支持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的歷史文化資源進行合理利用,推動當地傳統手工業、特色產品、文化旅遊等生產經營活動。利用應當做到保護優先、適度利用,注重保護整體風貌,嚴格控制商業開發面積。
二是鼓勵單位和個人採用出資、捐資、捐贈、設立基金、提供技術服務或者以建築物、構築物出租、入股等方式參與保護利用。鼓勵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志願者服務隊伍,引導公眾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宣傳工作。
三是鼓勵原住居民原址居住,從事當地特色產業的生產經營等相關活動,改善其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原有形態、生活方式的延續傳承。不得以保護利用為由強制將原住居民整體遷出。
(六)關於法律責任和處罰
明確了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及處罰措施,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各類違法建設行為,做出具體處罰規定,以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