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7 17:3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件回放:
國慶期間,被告人範某晚間與朋友外出飲酒,在回家途中為發洩個人情緒,在本市和平區某小區內,將懸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摘下並焚燒,致使國旗受損。經群眾報案,公安機關將範某傳喚到案,範某到案後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經司法鑑定,範某在案發期間的精神狀態為「普通醉酒」,其實施違法行為時應評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此案,範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願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判決範某犯侮辱國旗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依法沒收作案工具。
案例註解:
範某飲酒後為發洩個人情緒,肆意燒毀國旗,損害了國家的形象,破壞了國旗的尊嚴,衝擊了社會公眾的愛國情感,已構成侮辱國旗罪,根據《刑法》規定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因範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具有悔罪表現,最終判處被告人範某犯侮辱國旗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依法沒收作案工具。
法官提示:
五星紅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代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和尊嚴,愛護國旗就是守護國家尊嚴。讓國旗完整鮮豔、莊嚴肅穆,不僅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尊重,更是對自強不息中華民族精神的尊重。在此也提醒廣大市民,每個公民都應該尊重和愛護國旗,侮辱毀壞國旗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九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ND
原標題:《【和法微案例】醉酒洩憤燒國旗 追究刑責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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