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訴案件審查報告彰顯庭審預案功能

2021-0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傳統觀念認為,審查報告是庭前審查工作的結晶,總結案件、分析案件、報告案件是審查報告的三大基本功能。然而,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員額檢察官被賦予更多職權,審查報告的報告功能明顯弱化。與此同時,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強調庭審實質化,審查報告的庭審預案功能更加突顯。通過完善審查報告的寫作思路、寫作方式,可以更好彰顯其庭審預案功能,促進審查起訴與出庭公訴的無縫對接,從整體上提升公訴工作質效。

第一,審查報告應更加注重釐清案件事實、提煉爭議案情,便於與法庭訊問有效銜接。無論是庭前審查起訴,還是出庭公訴,查明事實是公訴人的基本職責。通過庭前閱卷、訊問以及與偵查人員、辯護人的溝通交流等工作,公訴人對案件基本事實及其疑難點已經有比較完整的認識,這些認識需要合理地體現於審查報告中,才能保證法庭訊問有的放矢、重點鮮明。首先,審查報告應當特別重視寫好審查後認定的案件事實。筆者認為,公訴人應當在證據審查的基礎上,認真構思如何寫好案件事實,包括內容上需要表達哪些方面、每一方面是否有相應證據支撐,以及形式上如何表達更為客觀、妥當。其次,審查報告應合理歸納各方訴訟參與人對案件事實的意見,並進行必要的分析,為選擇合理的庭審訊問策略奠定基礎。對於沒有爭議的事實,可以在庭審中簡要訊問甚至省略;對於當事人有異議的事實,則要在審查報告中強化分析論證,強化如何根據無爭議或爭議較小的事實去論證有爭議的事實。比如,有些案件當事人通常對犯罪主觀故意提出辯解,那麼庭前應重點審查是否存在有利於推定主觀故意的客觀情形,並在審查報告中重點分析這些客觀情形是否證據確實充分,再去論證主觀故意。到庭審時,要重點訊問其可能承認的這些客觀情形,再逐步過渡到對主觀故意的訊問中。

第二,審查報告應更加注重建構合理的證據體系,便於與庭審舉證質證有效銜接。舉證質證是庭審實質化的核心工作,該項工作有兩個基本目標:一是法律效果,二是庭審效果。前者更強調如何運用證據合理論證並說服法官認可起訴書指控的案件事實,更關注案件實體結果;後者則更強調如何以看得見、聽得懂的方式在庭審中展示證據,如何讓更多參與庭審的人員尤其是被告人、辯護人更好理解證據內容,確保其有條件提出質證意見,因此,庭審效果更關注案件審理過程。傳統審查報告主要側重於法律效果。而庭審實質化使得舉證質證的庭審效果更加突顯,審查報告也應更加注重通過建構合理的證據體系,更好服務於出庭公訴的庭審效果:首先,審查報告應重視證據整體布局,根據證據繁簡程度、事實難易程度等因素,對證據進行恰當的排列組合,使得庭前認定事實更有體系性、庭審舉證質證更有邏輯性。其次,審查報告應注重準確提煉證據的有效信息。庭審需要圍繞爭議焦點展開,因此在提煉和展示證據時詳略得當尤為重要。對於爭議較小的事實或者關聯性較弱的證據,其內容摘錄從簡,重複性的證據內容更應避免;對於爭議較大的事實或者關聯性較強的證據,其內容摘錄可以詳細一些。最後,審查報告應重視對單個證據或單組證據的評析。對於單個證據,要科學評析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對於單組證據,要綜合評析不同證據間的關聯性和擬證明的對象。

第三,審查報告應更加注重綜合分析論證,便於與法庭辯論有效銜接。庭審實質化要求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法庭辯論對抗性必然更加激烈,辯論效果也將影響判決結果。公訴人要在庭審中取得良好效果,除了具有庭審應變能力外,很大程度上也取決於庭前準備程度,而庭前準備工作又集中體現於審查報告中:首先,審查報告應注重反映案件爭議焦點,包括歸納各方訴訟參與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的觀點、意見,並充分預測庭審中可能存在的其他爭議焦點。其次,審查報告要注重對爭議焦點的分析論證,從程序到實體、從證據到法律適用、從定罪到量刑等各方面問題,都要立足於證據內容和明確的法律規定展開論證。庭審中,如果對方提出的意見基本在本方預案之內,而且本方對如何回答已有所準備,公訴人發表的公訴意見會更令人信服。最後,審查報告應注重借鑑、引用具體法律法規、典型司法案例尤其是指導性案例、權威學術觀點等進行分析,並將上述規範、案例、觀點的詳細內容以附件的形式附於審查報告主體內容之後,既確保法庭辯論有備而戰,必要時當庭引用具體條文、案例等,增強公訴意見的說服力;同時也能為今後辦理同類案件積累有益素材,從長遠看,有利於提升辦案人員綜合素養。

儘管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更加突出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更突顯公訴人的庭審技巧與應變能力,然而這種技巧和能力不僅來源於公訴人一般性的積累和鍛鍊,更取決於審查起訴階段對具體個案審查分析的深度和廣度,取決於審查報告能否按照庭審實質化的要求作出合理調整、形成科學預案。其實,只要審查報告進一步優化結構,充分預估爭議焦點,著眼於建構合理的證據體系,結合具體證據、法律、法理綜合分析論證,就基本能夠與庭審活動有效對接。開庭前,通過對審查報告已有內容適當整合後,便能迅速形成出庭公訴所需的「三綱一書」,庭審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基本能從審查報告中找到方案,不但能提高整體辦案效率,更能做到有備無患,提升公訴人出席庭審的自信心和檢察機關的公信力美譽度。

(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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