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路答疑
新規來了?法定代表人不被限高了?
最近接到很多老闆諮詢,問我:聽說2020年關於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的法律有變化,被執行人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不允許被列入失信名單、被限制高消費了,是不是這樣?因為諮詢的人太多了,我就整理了一下資料,今天統一作答吧。
這些老闆的疑惑主要緣於,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第16條規定,「關於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這些老闆們以此推導出,被執行人是公司,這些老闆們作為法定代表人、實際負責人就不能納入失信名單,不能被限制高消費,以為就此可以解套。
到底是不是這樣?本期「i問路」將圍繞這一問題,談談自己的理解!
疑問一
對被執行人執行力度降低了?
《意見》第16條「關於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是否將使執行法院喪失對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的懲戒手段、從而降低對於被執行人的執行力度?
�� 問路答疑
否。《意見》未對當前的失信制度及限制高消費制度進行修改,執行法院仍可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採取限制高消費的措施。
在《意見》發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中,被執行人為單位時,要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對象只有被執行人單位,沒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意見》並未對當前失信制度作出修改,而是進一步明確了對象,進一步明確了關於失信制度的裁判口徑,杜絕執行法院錯誤地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形。
疑問二
單位是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不用負責了?
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不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不用負責了嗎?
�� 問路答疑
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即便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不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法院仍可對其採取限制消費的措施。
這就涉及到現行失信制度與限制高消費制度的關係問題,二者相互獨立又相互關聯。被納入失信名單的主體,只能是被執行人,而限制高消費的主體可以不限於被執行人。另外,在適用條件,內容和期限上的規定也不相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在案件存在相關情形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單獨地依據《失信名單規定》或《限高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的措施。但同時,失信制度與限制消費制度又存在高度的關聯。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不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不意味著法院對其沒有懲戒措施,而是仍可以採取限制消費的措施。
疑問三
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其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 問路答疑
1、被限制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多種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此外,失信被執行人為單位時,信用懲戒對象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信用懲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費外,還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2、「法定代表人姓名」 在網絡公示
3、可能被傳喚、拘傳
4、可能被罰款、拘留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5、可能被限制出境
疑問四
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后一定不能進行「高」消費?
�� 問路答疑
否。《意見》17條規定了解除或暫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情形:(一)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二)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並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並對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三)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並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疑問五
變更法定代表人後,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解除限制消費措施?
�� 問路答疑
根據《意見》第17條的規定,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並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並對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因此,單位被執行人因經營管理需要變更法定代表人後,原法定代表人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解除限制消費措施。
疑問六
變更法定代表人後,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刪除失信信息?
�� 問路答疑
被執行公司可以主動採取措施履行從而使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得以刪除。具體包括: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完畢;請求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且經法院審查同意等。在這些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原法定代表人自然能夠擺脫失信人員的身份。
此外,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
(三)失信信息應予刪除的。
若被納入失信名單的法人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同時原法人代表不再是被執行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則該原法定代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糾正,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將人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中予以刪除。
原標題:《新規來了?單位是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不被限制高消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