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

2021-01-19 澎湃新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已於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釋〔2020〕25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第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於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籤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並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籤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七條 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藉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後,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並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第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條 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籤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後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鑑定合格的,鑑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第十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發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以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由,就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後,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第十八條 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築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修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築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籤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籤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將依法不屬於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進行招標後,與承包人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背離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當事人請求以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與承包人因客觀情況發生了在招標投標時難以預見的變化而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後籤訂的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第二十七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三十條 當事人在訴訟前共同委託有關機構、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諮詢意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該諮詢意見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諮詢意見約束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鑑定,但爭議事實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鑑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復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當事人經釋明未申請鑑定,雖申請鑑定但未支付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一審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未申請鑑定,雖申請鑑定但未支付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二審訴訟中申請鑑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的鑑定申請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及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確定委託鑑定的事項、範圍、鑑定期限等,並組織當事人對爭議的鑑定材料進行質證。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鑑定意見進行質證。鑑定人將當事人有爭議且未經質證的材料作為鑑定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就該部分材料進行質證。經質證認為不能作為鑑定依據的,根據該材料作出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承包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第三十七條 裝飾裝修工程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件,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 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條 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建設工程價款範圍的規定確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三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 實際施工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五條 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

  • 馮小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馮小光: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廳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的法理與司法實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主要就施工合同效力、工期、工程質量、工程招投標、審理施工案件涉及的司法鑑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 最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十二個變化與解讀鑑於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原《建工解釋》)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原《建工解釋二》)已失效,本文中將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 山東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規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實際施工人如何認定?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按照固定總價結算,當事人主張施工範圍、工程量增減的,如何處理?合同約定按照固定總價結算工程價款,實際施工未超出約定施工範圍的,應當適用固定價結算。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理解和運用
    實際施工人在概念的內涵上與施工人並列,專門指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掛靠人)的承包人,正是為了區別《合同法》規定的合法的施工人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使用了實際施工人這一表述方式,就是指在合同無效前提下的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或者借用資質(掛靠)的實際從事施工的違法承包人。
  • 一圖讀懂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一圖讀懂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的幾大亮點 2020-12-10 15:2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專家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專家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答記者問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已於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  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高唐供電公司提交答辯意見稱,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原審法院確定各方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是否妥當;二、一審法院判決準許曹某放棄要求第三人曹莊村委會承擔侵權責任是否正確。關於焦點一。本案系多因一果侵權法律關係。
  • 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能否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
    法律規定《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針對施工合同無效情況下的優先受償權問題,第53條總結了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請求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對承建的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應予以支持。
  • 浙江出臺《關於審理涉建築施工企業項目部糾紛的疑難問題解答》
    編者按近年來,我省各地法院在審理因建設工程項目部責任承擔而引發的涉建築施工企業的相關案件時,就如何合理認定實際施工人、建築施工企業與第三人之間的責任存在較大爭議。為統一裁判尺度,依法公正審理涉建築施工企業糾紛,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省高院民二庭經徵求民一庭、民五庭、審監二庭意見,12月17日制定出臺《關於審理涉建築施工企業項目部糾紛的疑難問題解答》,供全省各地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參考。
  • 《北京仲裁》專題|關於建設工程仲裁案件審理的若干思考
    有的仲裁員在審理建設工程案件中,以時間節點的進程撰寫「庭審提綱」也是非常有道理的。因此我們說,時間節點的確立是建設工程案件審理中應該充分重視和把握的重中之重。關於建設工程案件時間的認識,首先就是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的確定。這兩個日期確立合同雙方當事人開始履行合同的時間點和結束點,以及確定工期的合理性、工期是否存在延誤和索賠的問題,其法律意義以及對案件審理的走向非同一般。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這5種情形的,無效!
    導讀:多數建築工程會涉及公共安全,一旦建築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的,因此造成的危害後果極大,從早前的一家隔離酒店坍塌就可以知道這種後果的嚴重性。所以相關的法律對從事建築行業的主體進行資格限制,只有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主體,才可以在資質範圍內承攬工程。
  •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匯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二、三)6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三)》。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
    《會議紀要》全文共計34條,分別就債券糾紛案件審理的基本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案件的受理管轄與訴訟方式、債券持有人權利保護的特別規定、發行人的民事責任、其他責任主體的責任、發行人破產管理人的責任等七個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
  • 如何認定建設工程中的實際施工人?農民工是實際施工人嗎?
    建設工程之所以糾紛多,在於建設工程涉及的主體比較多,比如:業主(發包人)、招標代理人、投標人、勘探公司、設計公司、總包、監理、分包等等;法律規定複雜,比如:招投標方面的、建築法方面的、合同法方面的、抵押擔保方面的等等。
  • 建設工程計價初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即雙方當事人籤訂的合同反映了建築業市場的供求關係,體現了當事人的利益平衡。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篇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於2020年2月10日公布《關於規範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浙高法民一〔2020〕1號),其中規定,由於疫情原因,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於問題的解釋(二)》等規定對相關情形進行認定
  • 因借用資質導致施工合同無效後借用人是否具有主張工程價款的主體...
    裁判要旨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但借用人與工程發包方之間就該合同的標的產生了實質性的法律關係,基於這些法律關係可以產生債法上的請求權。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標準如何確定?
    法律知識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這是因為建築產品涉及公共利益,國家對建築工程的監管一直都是極為嚴格的。上述條文就是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對當事人的損害賠償如何把握的規定,根據條文的意思,筆者認為主要規定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關於舉證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當一方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