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電動車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說明
為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推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據赤峰市人大立法規劃,在經過學習考察、座談討論、前期調研、合法性審查等程序後,形成了《赤峰市電動車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將草案情況說明如下:
一、條例起草背景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老年代步車等新型交通工具以其輕便、靈活、省力、操作簡單、費用低廉,無需辦理牌證、繳納保險等特點,廣受群眾青睞,成為百姓出行代步的重要交通工具。截止2016年年底,全市共有1200餘家商戶經營銷售電動車、老年代步車、旅遊觀光車,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區和各旗縣區政府所在地。從目前情況看,上述幾類車輛保有量大,並且仍存在上升勢頭。保守估計,每個商家每天賣出一臺,每年就有近40餘萬臺上路行駛,這類車超出電動車自行車的技術設計標準,還未達到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標準,沒有規範性的約束而上道路行駛,不但給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造成巨大壓力,還使駕駛人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
二、條例起草的目的
為有效遏制電動車因非法生產、銷售導致的無序增長給城市管理帶來的難度,解決因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督機制缺乏而形成的管理空白和盲區,積極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為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營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環境,急需出臺關於電動車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三、條例起草的必要性
電動車給人們的出行帶來了極大的方便,但是也出現了使用不規範的現象,面對道路上出現的五花八門的電動車,現有的法律已經不能更好的調整此類新生事物的發展,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以明確電動車的性質,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交通管理中的法律責任以及各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既保證電動車市場規範有序發展,也為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供保障,同時也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據。
四、條例所要解決的問題
根據學習調研,徵求意見,反覆討論,在草案起草過程中,堅持把立法重心放在管理有法可依上,本著抓住主要問題、解決主要矛盾的思路確定條例框架和主要內容。該條例主要為了解決交通警察道路交通管理電動車無法可依的問題。
五、具體內容
條例共設六章四十三條,其中包括總則、車輛銷售維修、車輛登記、車輛通行及停放、法律責任,附則。
其中,在總則中,設定了立法宗旨、適用範圍、電動車種類、基本原則、部門職責、安全宣傳。
在車輛銷售維修一章中,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製度、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建立實名銷售臺帳、電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維修臺帳、電池的管理、單位和個人對電動車的禁止行為以及網購電動車的規範行為。
在車輛登記一章裡,規定了電動車登記制度,登記電動車的時限和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條例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車的登記規定,電動車的變更登記、轉移登記和註銷登記。還規定了電動摩託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過渡期管理制度。
在車輛通行及停放一章中,規定了電動車上道路行駛所要遵守的規定,包括,駕駛電動自行車、電動摩託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的年齡限制、載客要求、行駛車道、載物長寬高、戴安全頭盔等規定。同時規定了駕駛電動車的禁止行為、鼓勵電動車購買保險等。又規定了電動車停放的要求和有管理職責的單位對電動車停放的規定。
在法律責任一章中,由於在整部條例中,無法定性電動車的屬性,因此罰責中,不能直接按照機動車進行處罰,但是為了體現條例的威懾性和過罰相當的原則,將罰責中的罰款數額定在大於等於非機動車小於等於機動車的處罰數額。
附則對電動四輪車的定義做了進一步的完善,並規定了本條例實施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