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智慧財產權法學案例研究指導》
作者:來小鵬主編
ISBN:978-7-5620-8981-0
出版日期:2019年4月
定價: 66
出版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簡介:來小鵬(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智慧財產權法研究所所長;法學一系智慧財產權法學科帶頭人,教授;中國版權保護協會理事;發表多篇學術論文,學術專著多次獲獎,參與國家重點項目《一國兩制下的法律問題》,完成省部級項目4項)
主題詞:智慧財產權法 案例 法律碩士研究生教材
內容簡介:本書收集了近期我國和國外有關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門裁判的有一定影響的案件,涉及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領域,而後分7章、23個專題,通過案例描述、精準分析,具體介紹了以下內容:智慧財產權法總論(客體、原則、法律保護);著作權法(客體、內容、主體和歸屬、限制、侵權問題);專利法(新穎性的判定、創造性的判定、充分公開的判定、侵權判斷、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商標法(商標專用權的註冊取得、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未註冊商標和馳名商標的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網絡智慧財產權(新型問題、延伸問題);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的國際保護)。
推薦理由:本書是作者結合多年的智慧財產權法學教學實踐與研究成果而完成,體系和內容充分體現了智慧財產權法學的最新觀念和成果。內容充實、重點突出、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便於學生學習、理解和掌握,適應智慧財產權法學案例教學的需要。
目錄:目錄
第一章 智慧財產權法總論專題
專題一 智慧財產權客體
專題二 智慧財產權法原則
專題三 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
第二章 著作權法專題
專題一 著作權的客體——作品
專題二 著作權的內容——權利
專題三 著作權主體和歸屬
專題四 著作權的限制
專題五 著作權侵權
第三章 專利法專題
專題一 新穎性的判定
專題二 創造性的判定
專題三 充分公開的判定
專題四 專利權侵權判斷
專題五 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
第四章 商標法專題
專題一 商標專用權的註冊取得
專題二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專題三 未註冊商標和馳名商標的保護
第五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專題
專題一 反不正當競爭法
專題二 反壟斷法
第六章 網絡智慧財產權專題
專題一 網絡智慧財產權新型問題研究
專題二 網絡智慧財產權延伸問題研究
專題三 網絡服務提供者法律責任判定
第七章 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專題
專題一 著作權國際保護
專題二 商標權國際保護
專題三 專利權國際保護
前言:
法學學科是實踐性很強的學科。2017年5月3日,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中國政法大學時對法學教育和法治人才培養提出了明確要求。他指出:「法學教育要處理好法學知識教學和實踐教學的關係。學生要養成良好的法學素養,首先要打牢法學基礎知識,同時要強化法學實踐教學。」如何使學生學習法治理論的同時,能夠深入了解中國法治實踐,擁有解決實際問題的知識和能力,是法學教育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最注重實踐教學,日益成為法學教育的主要形式。近十幾年來,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快速發展,無論是舉辦高校數量還是招生規模都一路高企,呈現出一派繁榮景象。隨著應用型碩士與學術型碩士的分野,二者之間在培養模式、培養標準、教學方式、教材體系等方面有何區別等問題亟待研究。可以說,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最大的區別在於人才培養目標不同,法律碩士培養應當服務、服從於法治實踐,為實務部門培養具有法律專業素養和職業精神的優秀人才。有鑑於此,構建有別於學術型碩士的培養模式、制定統一的培養標準、改革教育教學方法、編寫高質量教材,成為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當務之急。
法律碩士培養規律和實踐表明,案例教學是強化實踐教學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強學生問題意識,提高解決問題能力的有效途徑。案例教學不僅能夠使學生深入了解法治工作實際,提高他們正確適用法律的能力,而且可以促進理論和實踐的有機結合,提升他們的理論素養。
中國政法大學作為全國第一批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和第一所設立法律碩士學院的高校,在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面積累了一定經驗。為進一步推動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學改革,深化培養模式改革,打通知識教學與實踐教學之間的壁壘,強化實踐教學和案例教學,學校組織有較高理論素養和實踐能力的教師編寫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與實踐系列研究生教材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案例研究指導叢書》(以下簡稱「案例研究指導叢書」),幫助學生從案例研究入手,更好地學習法學知識,掌握專業技巧,提高實踐能力,以適應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
案例研究指導叢書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指導,堅持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融通世界先進經驗與中國智慧,結合中國法治實踐,在夯實學生法學專業基礎的同時,注重培養學生的理想信念、家國情懷、人文精神和責任擔當,提高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形成運用法律思維和法治方法分析解決問題的自覺意識。
衷心希望這套教材能夠在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中發揮積極作用,成為廣大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案頭必讀書。
是為序!
中國政法大學馬懷德
2019年4月12日
前言
對專業學位研究生來說,分析、研究、總結具體案件判決形成過程比分析、研究、總結案件判決結果往往更為重要。
智慧財產權案件具有類型多樣,技術性、專業性強,涉獵領域廣泛,審判過程複雜等特點。對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過程的研究,有助於提高智慧財產權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教學的實效性,並能夠強化智慧財產權專業學位研究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實踐應用能力培養。
本書收入的案例以近年來發生的真實案件為基礎,在具體案例的選取上主要考慮了案例的綜合性、典型性、客觀性、創新性以及智慧財產權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可研討性。同時討論的內容兼顧了智慧財產權領域相關重點問題、熱點問題和實踐中的代表性問題。
本書根據智慧財產權法學學科自身主要內容和特點設置了智慧財產權法總論、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網絡智慧財產權和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七章共計二十四個專題,每個專題包含知識概要、經典案例、拓展案例和拓展資料等。
本書各部分撰寫分工為(以撰寫章節先後為序):
郝明英:第一章專題一、二;
來小鵬:第一章專題三、第三章專題五;
劉佳欣:第二章;
李亞林:第三章專題一~四;
劉自欽:第四章;
裴軼:第五章;
呂冰心:第六章;
張楠:第七章。
作為這本書的撰稿人和主編,感謝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領導的信任與支持;感謝知產寶有限責任公司對案例相關數據的提供與協助;感謝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領導和艾文婷責編的關心與幫助;感謝博士生馬鑫,碩士生陶洪飛、高磊、魯晨清、梁晟、阮琪琪、王少晗對書稿文字進行了校對;感謝所有為完成這本書作出貢獻的人。
由於編者水平有限,不足之處在所難免,敬請讀者批評指正。
編者
2019年4月10日
精彩書摘或讀書筆記:(選填)
|第一章 |
智慧財產權法總論專題
專題一智慧財產權客體
智慧財產權客體,一直是學術界存有爭議的問題,主要在於客體和對象之爭。有學者認為,智慧財產權對象與客體不是同一概念,智慧財產權的對象就是知識本身,而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指基於對智慧財產權的對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為而產生的利益關係或社會關係。劉春田主編:《智慧財產權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頁。也有學者認為,智慧財產權客體與智慧財產權對象可替代使用,對智力成果等內容採用「智慧財產權客體」予以指代,鄭成思:《智慧財產權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頁;吳漢東:《智慧財產權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43頁。這一觀點在我國智慧財產權學術界佔主導地位。我們認同智慧財產權客體與智慧財產權對象意義相同,都是指代智慧成果、商業標識等,我國《民法總則》亦採用此觀點。
目前國際公約多以列舉方式說明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如《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關於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關於人們在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的權利;關於科學發現的權利;關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關於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裡一切其他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與《TRIPS協議》《TRIPS協議》第二部分規定智慧財產權客體範圍包括:版權及相關權的客體,如電腦程式、資料庫、表演者的表演、錄音製品、廣播電視節目等;商標;地理標誌;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公開信息等。。我國關於智慧財產權客體的總體規定體現在《民法總則》第123條,即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具體而言,著作權客體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電腦程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表演;錄音製品;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參見:《著作權法》第3條、第6條及第四章。商標權客體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參見:《商標法》第3條。專利權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參見:《專利法》第2條。隨著科技的發展與進步,專利權客體也在不斷調整,201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修改《專利審查指南》,增加「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實現對圖形用戶界面的保護,擴充了專利權客體範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其他智慧財產權客體可包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等。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救濟對象與規制的行為是否可作為智慧財產權客體還需進一步討論,雖然國際公約中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但我國有關智慧財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係一直存在爭論,且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相關權益的保護是救濟性保護,用以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並非賦權,因此相關權益只可以當作廣義的智慧財產權。此外有關域名、數據、虛擬財產等是否可作為智慧財產權客體亦有待進一步討論。
除列舉智慧財產權客體之外,有學者參考物權客體的界定方式,試圖抽象出智慧財產權客體的界定範圍:智慧財產權客體須為無體物;能為人力所控制,即相關客體已為人所認識、掌握和利用,並能從中得到精神或經濟上的滿足;能夠確定,即具有確定性,可以通過其載體予以表現。陶鑫良、袁真富:《智慧財產權法總論》,智慧財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第104頁。上述界定方式可方便理解智慧財產權客體範圍,但滿足上述條件的知識產品若要成為智慧財產權客體,還需滿足法律規定,部分符合上述條件的知識產品因不符合政治、經濟、文化與社會因素的考慮,或為了行政管理、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在智慧財產權客體範圍之外。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排斥對象參見《著作權法》第4條、第5條,《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專利法》第25條。
案例一:A公司等訴C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參見: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6)京73民初276號民事判決書。
一、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為A公司和B公司,被告為C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號為ZL2014303291673,名稱為「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申請日為2014年9月5日,授權公告日為2014年11月5日,專利權人為本案原告A公司和B公司,該專利至今有效。本專利的授權公告文本中包括六面視圖以及變化狀態圖。
原告訴稱:C公司提供給用戶下載的「江民優化專家」軟體,屬於「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其界面圖像與原告外觀設計相同,兩者構成了相似的外觀設計。C公司在網際網路上提供被控侵權軟體的行為,即使是免費發布,也是出於生產經營目的,屬於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軟體的行為,違反了《專利法》第11條的規定,構成了對原告專利權的直接侵犯;即便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需要考慮電腦這一產品,被告的行為也構成幫助侵權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第1款的規定,被告出於生產經營目的將被訴侵權軟體在網際網路上發布,其用意明顯是提供給他人下載並實施侵權行為,該軟體下載後任何人一經安裝並運行,即完成了製造被訴侵權軟體的圖形用戶界面的行為,在此基礎上,還有可能銷售或者許諾銷售安裝了被訴侵權軟體的電腦,上述侵權行為均是在被告的教唆、幫助下完成的,被告開發的被訴侵權軟體不具有侵權之外的其他用途,其一旦安裝必然侵犯原告涉案專利的專利權,故被告行為構成幫助侵權行為。
被告辯稱:①涉案專利名稱為「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被告只是開發並免費發布了具有「圖形用戶界面」的「江民優化專家」軟體(即被訴侵權軟體),並未製造或者銷售電腦,故被告並未實施原告所主張的製造、許諾銷售及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產品的行為。②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的外觀整體視覺效果差異明顯,故該軟體與涉案專利中的圖形用戶界面既不相同亦不近似。③被訴侵權設計參考了現有設計的內容,與現有設計幾乎完全相同,其屬於對現有設計的使用,因此並未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犯。④被訴侵權軟體為免費發布,發布時間很短、用戶量較低,被告從中並無任何直接獲利。且被訴侵權軟體的界面中明顯標註了被告的名稱,普通消費者不會對同類軟體的來源產生誤認和混淆。軟體的開發成本主要包括軟體功能的設計、程序的編寫、軟體測試、用戶界面的設計等,其中圖形用戶界面的設計在參考了現有設計的情況下,所佔據的成本比例很小。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於法無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需要同時考慮產品及設計兩要素,無論是其中的產品要素還是設計要素均以圖片或照片中所顯示內容為依據。本案中,涉案專利視圖中所顯示的產品為電腦,其名稱亦為「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可見,涉案專利為用於電腦產品上的外觀設計;「電腦」這一產品對於涉案專利的權利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被訴侵權行為是被告向用戶提供被訴侵權軟體的行為,因被訴侵權軟體並不屬於外觀設計產品的範疇,相應地,其與涉案專利的電腦產品不可能構成相同或相近種類的產品,據此,即便被訴侵權軟體的用戶界面與涉案專利的用戶界面相同或近似,被訴侵權軟體亦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原告認為被訴侵權行為侵犯其專利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此外,幫助侵權行為的前提之一是用戶具有直接實施涉案專利的行為。本案中,用戶實施的行為僅為下載被訴侵權軟體至電腦,並不存在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電腦的行為。在本案並不存在直接實施涉案專利行為的情況下,即便確如原告所述,被訴侵權軟體屬於侵權產品的中間物,被告提供被訴侵權軟體的行為亦不構成幫助侵權的行為。
二、法律問題
1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直接侵犯?
2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幫助侵權行為?
三、法理分析
(一)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直接侵犯
目前,我國《專利審查指南》中將外觀設計的載體分為「立體產品」「平面產品」「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涉案專利為「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屬於國家知識產權局2014年頒布的第68號令中所規定的「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參見:2014年3月1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第68號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針對該新類型外觀設計並無專門侵權認定規則,只能適用現有的外觀設計侵權規則。
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中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採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由上述規定可知,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需要同時考慮產品及設計兩要素,無論是其中的產品要素還是設計要素,均以圖片或照片中所顯示內容為依據。
本案中,涉案專利視圖中所顯示的產品為電腦,其名稱亦為「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可見,涉案專利為用於電腦產品上的外觀設計。「電腦」這一產品對於涉案專利的權利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原告主張電腦僅是「圖形用戶界面」的附著物,與保護範圍無關;法院認為在對「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尚不存在獨立於現有外觀設計法律規則之外的特殊規則時,適用於該類產品的規則與適用於其他產品的規則不應有所不同。國家知識產權局雖在第68號令中引入「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但該規定中的具體內容均是在現有外觀設計專利制度框架下做的適應性調整,而非針對此類外觀設計設立的獨立於現有制度的一整套規則。
被訴侵權行為是被告向用戶提供被訴侵權軟體的行為,因被訴侵權軟體並不屬於外觀設計產品的範疇;相應地,其與涉案專利的電腦產品不可能構成相同或相近種類的產品。據此,即便被訴侵權軟體的用戶界面與涉案專利的用戶界面相同或相近似,被訴侵權軟體亦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原告認為被訴侵權行為侵犯其專利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二)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幫助侵權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第1款規定,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的材料、設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為屬於《侵權責任法》第9條規定的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原告主張,即便被訴侵權行為未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直接侵犯,但被訴侵權軟體屬於上述「零部件」或「中間物」,在被告存在教唆故意的情況下,其在網上向用戶提供被訴侵權軟體的行為屬於幫助侵權行為。
對此,法院認為,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幫助侵權行為的前提之一,是用戶具有直接實施涉案專利的行為。本案中,用戶實施的行為僅為下載被訴侵權軟體至其電腦的行為,並不存在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電腦等行為。原告雖主張用戶存在銷售或許諾銷售預裝有被訴侵權軟體的電腦的可能性,但原告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這一事實。基於此,在本案中並不存在直接實施侵犯涉案專利權行為的情況下,即便確如原告所述,被訴侵權軟體屬於侵權產品的中間物,被告提供被訴侵權軟體的行為亦不可能構成幫助侵權行為。
四、參考意見
(一)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與有形產品的關係
2014年3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新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增加了「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GUI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要求與審查標準。此項內容的修改順應了產業發展需求和創新主體的呼籲,但相關法律制度還需進一步完善。正如法院判決中指出的,對「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尚不存在獨立於現有外觀設計法律規則之外的特殊規則時,適用於該類產品的規則與適用於其他產品的規則不應有所不同。參見: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6)京73民初276號民事判決書。因此,應適用我國現有的外觀設計專利制度,《專利法》第2條第4款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專利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採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由此可見,我國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需要同時考慮產品及設計兩要素,無論是其中的產品要素還是設計要素均以圖片或照片中所顯示內容為依據。
根據生成軟體的不同,GUI可以分為系統軟體生成的GUI和應用軟體生成的GUI。李安:「試析軟體產品作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適格性——兼評國內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第一案」,載《中國發明與專利》2017年第8期。對GUI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若要求與產品相結合,容易導致應用軟體生成的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困境,因其不涉及硬體產品的製造銷售。正如C公司辯稱,其只開發並發布了軟體產品,並未製造或銷售電腦,因此不存在製造銷售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侵權行為。要求GUI外觀設計專利與有形產品相結合,容易導致專利權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護。之所以出現上述問題,是將「產品」與「載體」混同的結果,外觀設計與載體是表達與承載的關係,物質載體在外觀設計制度中沒有制度規範意義;外觀設計對於產品是經濟價值依附,產品對外觀設計具有限制權利範圍、輔助計算侵權賠償數額、便於分類管理和檢索等制度功能。李安:「試析軟體產品作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適格性——兼評國內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第一案」,載《中國發明與專利》2017年第8期。隨著外觀設計專利新型客體和糾紛出現,應適時調整外觀設計法律規則,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與需求。
(二)GUI的保護路徑
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是動態發展的,與技術發展密切相關。隨著新技術不斷出現,為回應產業發展與技術需求,智慧財產權客體也會相應調整,相關法律制度也需不斷完善。GUI外觀設計專利作為智慧財產權的新客體,應考慮如何實現對其的保護。根據國際商會關於GUI外觀設計保護的報告,由於GUI外觀設計及其基礎技術發展時間短,根據現行法律對其予以保護並不容易;許多為GUI外觀設計提供保護的國家和地區,如果實體產品不是以圖形表示或僅以虛線顯示,則GUI外觀設計獨立於其所依附的實體產品被保護;但是在某些地區,即使應用了GUI實體產品以虛線顯示,GUI表示的實物產品類型也會影響保護範圍。New ICC Report,「Design Protection for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https://iccwboorg/publication/designprotectiongraphicaluserinterfacesguis/在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中,美國走在前列,其通過司法判決In Re Zahn,617F2d 261確定了部分外觀設計專利制度,並通過《專利審查指南》修改明確外觀設計的客體是基於工業產品(或其部分)的設計,而非工業產品本身。詹靖康:「奇虎訴江民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評析——兼論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六十八號令」,載《電子智慧財產權》2018年第1期。在我國《專利法》第4次修改中,探索確立「局部外觀設計制度」,可有效保護GUI外觀設計在內的局部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