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博觀點】臺灣報稅季開跑![機不可失!企業租稅減免,你申報適用了嗎?]

2021-02-14 凱博會計師事務所

撰文 / 凱博 楊於萱副理

政府為促進投資、創造就業,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等條例中都提供企業特定租稅優惠。正值五月報稅季節,企業宜檢視其是否符合申請租稅減免之條件。若符合享受租稅減免條件而未申請適用,以致多繳了稅款,那就太可惜了!

在此茲針對一般客戶常申請的幾項租稅減免說明如下。

租稅減免適用或申請上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一、增僱員工,租稅抵減


1.適用對象及法源依據

適用對象:依法設立之中小企業。法源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中小企業之定義:

(a)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b)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2.減免措施

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員工年齡在24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15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

3.優惠期間

本年度優惠期間;2018年1月1日~2018年5月19日(自2016年5月20日~2018年5月19日)

4.須備文件

A.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增資變更之文件影本,如有多次增資,併同檢附「資本形成明細表」。

B.當年度與前一年度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企業員工在5人以下未投保勞保者,請檢附就業保險資料)。

C.當年度增僱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企業在5人未投保勞保者,請檢附就業保險資料)及薪資明細資料。

D.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切結書。

E.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5.申請時限及注意事項

依據辦法,申請此項租稅優惠的中小企業,必須依法完成商業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且新投資創立的實收資本額,或增資擴展的增加實收資本額達50萬元,增僱的本國籍員工不能為臨時性,其薪資必須在當年度勞動部公告的基本工資以上,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式填報,並檢附文件,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二、共同研發費用,專案抵減


1.適用對象及法源依據

適用對象:一般企業。

法源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

2.減免措施

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方式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30%為限;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A.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

B.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

3.優惠期間

自2014年5月20日起施行10年(至2024年5月19日)

4.須備文件

A.企業之組織圖、研究人員名冊及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

B.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C. 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攤折或支付費用計算表。

D.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

E.企業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其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有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其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者,有關之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活動紀錄、工作時間紀錄與足資證明為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證明文件。

F.企業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其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有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其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者,有關中小企業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購置目的、內容及足資證明專為研究發展用途之證明文件。

G.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5.申請時限及注意事項


A.申請時限

i.研究發展活動認定

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

ii.支出項目、憑證及金額認定

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iii.專案認定

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年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自費用發生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起適用。

B.注意事項

企業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後,其共同研發對象由國內外公司擴大至國內外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不過,如果企業合作對象為「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應提供其在國內無適當共同研發對象之說明資料。此外,為使研發活動的產業升級外溢效果發生在臺灣境內,規定除個別研究發展計畫部分有委外必要者等例外情形外,在臺灣地區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才可以認列。

另,所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抵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及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



三、讓與或授權智財權,租稅抵減


1.適用對象及法源依據

適用對象:一般企業。

法源依據:產業創新條例。

2.減免措施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兩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3.優惠期間

自2010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4.須備文件

A. 公司、有限合夥事業之組織系統圖、研究人員名冊及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

B.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C.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攤折或支付費用計算表。

D.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

E.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其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有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其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者,有關之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活動紀錄、工作時間紀錄與足資證明為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證明文件。

F.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其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有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其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者,有關公司、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購置目的、內容及足資證明專為研究發展用途之證明文件。

G.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智慧財產權認定函影本。

H.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之契約書。

I. 智慧財產權證明影本或調查之意見書、評價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

5.申請時限及注意事項


A. 申請時限

i.研究發展活動認定

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

ii.於讓與或授權其智慧財產權次日至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2個月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並取得智慧財產權認定函。前向認定函及依規定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檢送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iii.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減除金額。

B.注意事項

申請期限為2至5月,需於2月底前送交工業局審查,調查所販售智財權是不是自行擁有的,有無轉讓或授權的情況。

除上述外,其他尚有如生技新藥條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等所規範相關租稅減免。建議營利事業於2019年5月31日前辦理營所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注意其是否能適用各項租稅減免,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租稅減免適用或申請上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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