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就《關於加強典當行監督管理的通知》答記者問

2020-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原標題: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加強典當行監督管理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規範典當行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壓實監管責任,防範化解風險,促進典當行業規範發展,近日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典當行監督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定出臺《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典當行業發展總體平穩,業務繼續保持小額、短期特色。截至2019年末,全國共有典當企業8397家,註冊資本1722.6億元,資產總額1602.7億元,典當餘額992.86億元。2019年1-12月,全行業實現典當總額2860.48億元,累計開展業務179.2萬筆,平均單筆業務金額16.6萬元,平均當期33天,最短當期1天。

  2018年職責轉隸以來,銀保監會積極推進規制建設工作。目前已基本起草完成典當行監管辦法,擬在上位法出臺後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為適應現階段典當行業發展、監管體制與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問題導向、急用先行」原則,銀保監會研究起草了《通知》。

  問:《通知》制定的總體原則是什麼?

  答:《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守功能定位。引導典當行回歸典當本源,專注細分領域,培育差異化、特色化競爭優勢,滿足小微企業、居民個人短期、應急融資需求,發揮對金融體系「拾遺補缺」的作用。二是嚴守風險底線。要求典當行依法合規經營、嚴守行為底線,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善準入管理,加強日常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三是堅持簡政放權。優化典當行審批服務,削減不必要的審批,減輕年審負擔,方便當票領取,優化典當行業營商環境。

  問:對典當行實行後置審批的依據和具體安排有哪些?

  答:2017年5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削減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32號),明確將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改為後置審批,要求有關部門做好落實和銜接,加快推進配套制度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要求,結合《國務院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通知》在證照銜接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即協調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登記註冊環節告知典當行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申請許可證,並書面承諾在取得許可證前不從事典當業務活動。

  問:絕當物處理方面,《通知》有哪些規則調整?

  答:在絕當物處理問題上,《通知》不再區分絕當物估價金額大小要求,統一要求典當行對絕當物採取協議折價或協議拍賣、變賣的處理方式,並就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多退少補」。即拍賣、變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變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應當繼續向當戶追償。主要原因是《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明確禁止流押、流質,現行《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有關損溢自負的規定與《物權法》相牴觸。

  問:在典當行利息和綜合費用收取方面,《通知》有哪些新要求?

  答:利息方面,適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改革,《通知》規定典噹噹金利率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及浮動範圍執行,不再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後執行。綜合費用方面,要求典當行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向當戶收取綜合費用,且不得超過現行《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費率上限。

  同時,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衝擊,《通知》鼓勵典當行改進服務,進一步降低小微企業和居民個人綜合融資成本。

  問:在「失聯」「空殼」企業處置方面有什麼考慮?

  答:《通知》從細化認定標準、加強信息公示角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加大「失聯」「空殼」企業處置力度。通過加強與市場監管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加大向社會公示力度、採取更嚴格的差異化監管措施等方式,引導「失聯」「空殼」企業主動退出,實現減量增質,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問:《通知》與現行規定是什麼關係?

  答:目前,涉及典當行業監管的規章、規範性文件主要有:《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 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和《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

  考慮到《通知》是為適應典當行業發展與監管的實際情況,對《典當管理辦法》和《典當行業監管規定》部分條款的修訂,因此,《通知》發布後,《典當管理辦法》和《典當行業監管規定》仍舊有效,但與《通知》不一致的規定,以《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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