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怎麼認定如何判刑?判幾年?判多少年? ddos網絡攻擊導致網站癱瘓被抓進看守所怎麼判刑 量刑標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能不能取保候審判緩刑的條件,開發流氓軟體惡意程序被抓怎麼定罪判刑?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抓後多長時間開庭,取得被害單位諒解的作用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案率低、法院定罪難,經常出現定性爭議大的司法亂象。
很多家屬給我打電話諮詢,問我一個行為構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說一個大約的獲利數額,就問我是否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幾年,這個問題真的沒法回答,因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案率低、法院定罪難,經常出現定性爭議大的司法亂象。
首先此類網絡犯罪屬於高科技高智商犯罪,整個作案流程都是藉助計算機網絡技術在虛擬的網絡空間操作,與傳統犯罪不同,不會在犯罪空間或者說在犯罪場所留下可以證明其行為和人身同一的痕跡或者物品,電子證據容易滅失和篡改,很難取得完整的證據鏈,尤其是DDOS網絡攻擊犯罪,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反偵查能力,例如刪除日誌、使用反偵察手段,留下的網絡痕跡都是虛假的,讓公安偵查機關取得證據的難度加大,並且使得公安取證的證據中,會存在很多取證程序上的瑕疵,存在證據的針對性和完整性問題,在加上電子證據具有「易滅失」的特點,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經常會發生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例如我辦理的畢某、楊某網絡犯罪案件,就因為我們從證據上切斷了證據鏈,最終檢察院不公訴,關了八個月無罪釋放。只要我們律師對網絡黑產犯罪有深入研究和豐富的辦案經驗,對證據仔細審查,是有可能切斷指控犯罪的證據鏈的,如果能切斷指控犯罪的證據鏈,那就沒法定罪了,很多案件把人抓了又因證據不足撤案。
其次,一種行為是否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往往存在爭議,根據對公安機關100件案件統計,最終法院認定構成此罪的只有44件,同一類行為,經常出現不同的辦案人員經常出現不同的認識和定性,公檢法以及律師對一案件的定性不一樣的情況經常發生。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立法不足、司法解釋相對滯後,相比傳統刑事犯罪中的盜竊、搶奪、詐騙,關於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相關司法解釋寥寥無幾,而現實中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行為層出不窮、花樣繁多,然而《解釋》僅有 11 條內容,既不能涵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方式,也未明確規定利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其他犯罪時應數罪併罰或者是擇一重罪處罰。這使得在實踐中辦理該案件時往往存在著諸多的疑惑,無從下手。
在這類案件的辦理過程中經常出現對於證據的標準和司法解釋的理解適用把握寬嚴不一等問題,例如對「破壞」「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認定標準不統一,對處於灰色地帶的流氓軟體、外掛軟體、惡意程序能不能認定為破壞性程序的標準問題模糊,「後果嚴重」的認定標準模糊等,導致此類犯罪存在相同行為定性爭議較大,罪數形態認定不一的問題。我們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必須掌握這些爭議的點以及爭議的原因,才能從爭議中去爭取對被告人最有利的認定。
例如楊某案,楊某利用網遊充值系統的漏洞,對遊戲帳號進行反覆充值,並以此獲利87萬元,公安和檢察院都認為,楊某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進行增加,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但最終法院並沒有認可檢察院的意見,而是採納了被告人和律師的意見,認為被告人作案手法只是在系統終端通過某種手段攔截了後臺伺服器發送的信息,而沒有通過對被害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即後臺伺服器進行修改、刪除或增加的手法,使系統被破壞,所以被告人楊某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這類犯罪的嫌疑人都是高科技人才,他們為了學習計算機知識付出了很多,本該用自己掌握的計算機知識合法的發家致富,只是急功近利出了偏差,希望我們律師都能掌握這類案件的處理技巧,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爭取在法律的框架內,通過專業的思維為他們爭取到無罪或者罪輕的結果。
下面先說一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常見分類:
1、典型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比如刪除他人計算機系統盤、硬碟所有數據、應用程式,通過拒絕服務攻擊方式(DDOS)對網站進行攻擊,植入木馬程序,致使他人計算機、網站運行陷入癱瘓等。
2、以幹擾、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作為威脅向他人索取財物。
3、消除信息系統中違法違規信息類。如刪除違章信息、差評、案底。
4、對信息系統中財產類數據直接修改、變更,導致他人損失類。如修改話費充值數據、遊戲幣,收費數據。
5、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植入木馬程序類。如傳播手機病毒,銷售流氓軟體。
6、其他行為類型,典型的如以開發、製作遊戲外掛軟體幫人代練升級牟利。
第一部分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286條的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總共包括三種情況,不同情況的量刑是不一樣的,下面具體說一下。
第一種情況:破壞功能類(第286條第1款)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
第二種情況:破壞數據、應用程式類(第286條第2款)「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
第三種情況:製作、傳播破壞性程序類(第286條第3款)「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
第一種情況和第二種情況的量刑標準是一樣的,第三種情況的量刑標準有單獨的規定。
針對前兩種情況即破壞功能類、破壞數據、應用程式類的行為的量刑標準如下:
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一)造成十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體或者硬體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對二十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為一百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一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
(一)造成五十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體或者硬體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對一百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違法所得兩萬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為五百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五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五)破壞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式,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第三種情況的量刑。針對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這種情況,量刑如下:
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情形:
(一)導致該程序通過網絡、存儲介質、文件等媒介傳播的;
(二)造成二十臺以上計算機系統被植入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三)提供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況:
(一)製作、提供、傳輸計算機病毒程序,導致該程序通過網絡、存儲介質、文件等媒介傳播,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造成一百臺以上計算機系統被植入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提供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五十人次以上的;違法所得兩萬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第二部分:被抓後如何爭取到無罪罪輕的結果
我們律師一定要專業,只有專業化,掌握一定的計算機、網絡大數據恢復電子取證等高科技知識,才能處理好網絡犯罪案件。此類犯罪是新型高科技犯罪,與傳統犯罪不同,證據審查難度大、法律適用要求高,需要律師具備計算機網絡犯罪方面的專業知識,對於律師的要求相比較傳統的犯罪更高。
我在處理網絡犯罪案件時發現,有些法律從業人員在辦理這類案件時,對這類案件涉及的計算機網絡知識不是很懂,在辯護時對相關證據找不到問題,在去年辦理劉某等人案件時,同案犯的律師竟然不知道ddos和肉雞是什麼意思,計算機網絡犯罪是非常專業的領域,如果平時沒有研究和積累,很難掌握這類案件的知識以及處理技巧。
下面,我就簡單說一下我總結的這類案件處理思路和相關技巧。我總結的辯護思路如下,我認為這是處理此類犯罪最有效的思路。
第一辯護思路:從證據鏈入手,看能否切斷證據鏈,爭取使案件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例如,沈某案,法院就因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沈某利用在某無線通信技術公司擔任技術主管的便利,在公司的手機「銷量管理系統」應用軟體中植入自己書寫的程序,通過該程序對用戶手機進行靜默卸載及下載安裝的操作,惡意卸載了UC瀏覽器等手機應用程式,並通過通知欄及對話框提醒等方式推廣歐鵬瀏覽器、百度應用盒子等應用程式,收取推廣費約人民幣130萬元。
檢察院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沈某提起公訴,但法院審理後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了無罪判決,判決沈某無罪釋放。
在該案中,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沈某「靜默安裝」,即未經用戶許可操控用戶的手機下載應用程式及具體數量,鑑定結論不能證明被告人發出指令與涉案手機的UC瀏覽器被卸載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也不能證明沈某推廣歐鵬瀏覽器等應用程式所獲取的130萬元是通過「靜默安裝」的方式獲取的違法所得。
在處理網絡犯罪案件時如果我們能從專業角度用專業的思維找到證據中存在的問題,就有可能切斷證據鏈,有可能使案件事實不清,查不清事實就無法逮捕、無法公訴、無法定罪,我處理的畢某、楊某、王某案都是因為切斷了證據鏈而撤案檢察院不公訴。
網絡犯罪與傳統犯罪不同,不會在犯罪空間或者說在犯罪場所留下可以證明其行為和人身同一的痕跡或者物品,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痕跡都是虛假的,要從虛假的痕跡中找到確鑿的定罪的證據是很難的,因為網上證據與網下證據銜接難,很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容易導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後定不了罪,這就是我常說的,世上沒有真相,有的只是基於證據對事實的構建和解釋,我們律師不能先入為主的對這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偏見。
一、要爭取使案件認定為事實不清,如果以下內容沒有查清並有充分證據證明,就可以事實不清為由要求罪名不成立。
1、實施的破壞行為的時間是否查清。要注意審查電子證據如系統日誌與言詞證據口供之間關於時間的證據,看是否出現時間不吻合的情況。
2、實施破壞行為的方式是否查清。看是否出現破壞行為與被告人供述不一致或與其他證據不一致的情況。例如鍾某案中,中國電信的分析報告證明被害網站遭受UDP反射型ddos攻擊與CC型DDOS攻擊,但鍾某供述自己只是實施過CC型DDOS攻擊。
3、實施破壞行為的工具軟體、程序是否找到。在浩如煙海的數據中查找一個並不明確的軟體難度很大,在很多此類犯罪案件中,實施破壞行為的工具軟都沒能找到,作為此類犯罪的直接證據,如果找不到工具軟體程序,就沒法證明該程序具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直接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
4、涉案的工具軟體、程序的基本工作原理、功能是否查清。是否具有增加、幹擾、刪除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是否具有自我傳播、自我複製的功能等。我們要注意,在一些外掛程序案件中,很多瀏覽器劫持軟體、惡意廣告軟體 、共享軟體、外掛程序 等雖然具有:強制安裝、靜默安裝、篡改瀏覽器設置等惡意功能,但不應該被認定為病毒性程序。
5、造成的損失是否查清,包括破壞計算機的數量、網站癱瘓持續時間、購買防護的支出等,還有被攻擊IP的運行記錄、訪問日誌等。
6、違法所得數額是否查清。
二、要爭取使案件認定為證據不足,切斷證據鏈,我們在審查證據鏈時,可以考慮按照以下三步來走。
第一步:審查『由案到機』的證據鏈,看能否切斷。公安機關在偵查此類案件時,通過被侵害破壞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分析取證,主要依據電子形成的痕跡、物證,採取各種計算機技術追溯到作案的計算機,明確作案主體使用計算機IP 地址。對於疑難複雜的DDOS案中,嫌疑人通過控制傀儡機發動攻擊行為,其實施犯罪的IP很難通過被害機器發現,因為『肉雞』和VPN的使用,以及犯罪嫌疑人刪除相關日誌等行為,他們留在網絡上的痕跡往往都是虛假的,要想形成完整證據鏈是有難度的。我們律師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第一步要做的,就是通過對伺服器日誌、網站日誌、用戶文件、最近訪問記錄、瀏覽器記錄、刪除數據恢復、U盤插拔記錄等電子證據的質證,來切斷『由案到機』的證據鏈。如果我們律師在處理案件時,切斷了由『由案到機』的證據,就使案件確定不了作案的具體計算機的ip地址,就會使案件很難定罪。
第二步:審查『由機到人』的證據鏈,看能否切斷。IP位址只是證據鏈其中一部分,還需要證明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使用該IP位址做出了構成犯罪的行為,僅僅一個ip地址,只能作為線索,對相關嫌疑人進行「初查」。 僅有IP位址無法簡單的認定犯罪,大部分被判刑的都是有其他證據印證,例如自己認罪、證人證明或者網絡日誌緩存日誌等痕跡、QQ登錄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相印證。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要將言詞證據與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尤其是要注意與扣押的電腦、手機中的各種日誌證據進行對比印證,要注意審查偵查人員是否對IP位址擁有者的電腦進行排查,確定電腦是否被病毒控制,或者其他人使用,要配合網絡日誌,以及一些qq登錄時間等其他證據。找到各個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和不能印證的地方,如果能切斷由「機器到人」 這一環,也就無法確定誰是作案者、無法定罪。
第三步:審查『由人到人』的證據鏈,看能否切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呈現出黑色產業鏈的特徵,犯罪主觀證明較難,共犯聯繫鬆散難以認定,這些人一般都互不認識,只是在微信群、qq群裡的網友,互相之間連真實名字都不知道。例如肉雞出租者、木馬病毒開發者、銷售者、掛馬者、惡意程序開發者等,網絡犯罪中行為人之間意思聯絡形式多樣化、聯絡主體虛擬化、共同行為模糊化,有時候要形成指向某一犯罪嫌疑人的證據鏈是有難度的,在很多案件中,公安機關只抓獲黑色產業鏈一個環節上的犯罪嫌疑人,從這些被抓獲的嫌疑人這裡找證據指向其他環節的人,這就是我所說的網絡犯罪中「由人到人」證據指向。
我們律師在處理案件時要審查證據中的聊天記錄、轉款記錄、通話記錄等,看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他們之間有預謀、有聯繫,爭取切斷「由人到人」的證據鏈。
隨著網絡黑產從業者反偵察能力的提高,公安機關在取證時要找到「由人到人」的證據鏈越來越困難,我去年在湖北荊州和河南周口處理的案件中,犯罪團夥分別使用蝙蝠聊天軟體和臺灣的聊天軟體whatsapp,這些聊天軟體是端到端的加密,伺服器不留痕跡,直接用ID登錄,不需要綁定任何身份信息,極致安全私密、信息可以雙向撤回、刪除聊天信息,這些都為我們從證據上切斷「由人到人」的證據鏈提供了條件和可能。
第二辯護思路:爭取改變定性。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認定時經常存在爭議,我們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必須掌握這些爭議的點以及爭議的原因,才能從爭議中去爭取對被告人最有利的認定。
1.爭取將破壞的對象認定為「非計算機信息系統」。此罪針對的行為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如果被破壞的對象不能認定為計算機信息系統,那就不能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例如一些公司的自動化控制設備、網絡設備等,如果不具有自動處理數據的功能、不具有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等處理功能,就不能認定為本罪名所指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我們要掌握本罪名所指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含義和本質,對於計算機信息系統、計算機系統,應當嚴格按照文義解釋,限制擴大解釋,不能將所有的和計算機有關的程序和系統都歸納進入,造成法律權利的濫用。
2.爭取將涉案的程序認定為非病毒性、非破獲性程序。當前對於流氓軟體、惡意程序與計算機病毒的界定缺乏規範性的指導文件,導致在一些案件中出現了盲目將流氓軟體認定為計算機病毒、破壞性程序的錯誤傾向,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要根據對計算機影響後果和方式來證明他們不會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本罪名所指的破壞,這些都需要我們用專業的知識和思維來辯護。
一些、外掛程序、優先搶單、秒殺軟體、自動點擊軟體、綁架、劫持等流氓軟體具有強制安裝、靜默安裝、難以卸載、瀏覽器劫持、廣告彈出、惡意捆綁等特徵,從表面上看觸犯了《刑法》第 286 條所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但如果仔細分析辯護,其實很多流氓軟體不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進行刪除或增加、也不具有自我複製、自我傳播的功能。
例如,很多惡意劫持上網軟體,僅僅是針對不特定終端系統,依靠軟體下載包自動完成,並未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內部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主要功能進行實質性破壞,也並未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運行或不能按照設計要求運行。在惡意劫持軟體下載包中包含的未授權安裝軟體、強制修改計算機用戶 IE 瀏覽器、增加開機啟動項和桌面圖標等程序數據,實質上是一種封閉式行為,僅為自身功能的實現,不與計算機本身的系統程序、應用程式、數據等刑法保護的對象發生關係,既不是刑法中所謂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播的數據」,也不是「計算機的應用程式」。
3.是否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幹擾和破壞,被破壞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能否認定為不能正常運行。實踐中,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破壞的認定標準並不統一。幹擾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如外掛程序、攔截信號、幹擾傳輸等等。如果此類幹擾行為沒有導致計算機信息系統運行機理發生重大變化,功能仍正常發揮,就不能認為是刑法所規定的幹擾。
我們律師需要掌握對「破壞」和「幹擾」的認定標準,爭取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有利認定。
某些軟體中雖然含有惡意插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計算機用戶的正常使用,但不會造成整個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例如遊戲外掛類型的案件,外掛軟體的運行,只是改變了網路遊戲軟體設定的遊戲規則,影響程序的正常運行,導致伺服器的加重,但並沒有破壞計算機系統本身運行的安全性,明顯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我們在辯護時,在重點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證明沒有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破壞和幹擾。
(1)、運行是否崩潰,如DDoS攻擊導致運行崩潰。
(2)、運行是否中斷,如修改系統文件導致網絡中斷。
(3)、運行是否遲緩,如惡意軟體不斷佔用計算機資源。
(4)、運行強制情況,如惡意軟體不斷自動下載。
(5)、運行幹擾情況,如流量攻擊導致不斷彈出非正常對話框。
(6)、其他運行不能,如使信息系統原有功能失效,對信息系統進行加密等。
我們要注意,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著重考察行為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式的破壞程度,應理解為實質性的或者不可逆、難以修復的損害,且這種損害與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具有關聯性,破壞的是計算機的核心數據和核心應用程式。
4、爭取認定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對嚴重後果的認定存在模糊之處,我們律師在辯護時,主要從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臺數、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的用戶、提供服務的時間,以及違法所得和經濟損失等要素進行辯護,爭取認定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從違法所得數額上來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為後果嚴重;違法所得二萬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為後果特別嚴重。
在此類案件中,基本上每個被害人都會提出自己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以此來要求犯罪嫌疑人賠償或者加重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在很多案件中,被害人提出的自己的經濟損失往往都是誇大的損失,並非是真實的損失數額,而且在經過誇大之後,損失數額很容易就達到五萬元後果特別嚴重的標準,現實司法實踐中,對於損失具體如何計算,計算的依據是什麼,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各個法院對此採取的標準也不相同。這種施用的混亂其實也給辯護律師提供了辯護空間,這就要求我們辯護律師在面對此類問題時,要認真審查所謂的經濟損失,以免加重對當事人的處罰。
第三辯護思路:爭取改變罪名,給被告人爭取最輕的罪名認定。
上面已經說過,此罪在認定時存在爭議,與其他罪名容易混淆。從310個案例中隨機抽取的100個案例統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與法院最終認定罪名完全一致的有56個,而公訴機關、辯護人和法院最終認定罪名之間出現爭議的有44個。這就需要我們律師對此罪犯罪有深入的研究、深刻的認識,只有知道常見的爭議點和爭議的原因,才能在爭議中爭取最輕的認定,我們需要從主觀動機、技術原理、危害後果等多度進行綜合分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適當的罪名辯護。
常見的爭議罪名有以下幾個: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盜竊罪、非法經營罪、侵犯著作權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敲詐勒索罪等。
第四辯護思路:爭取從犯認定。
此類犯罪呈現出產業鏈的趨勢,由於事實難以查清,組織架構、運行體系難以查清,在逃人員難以全部抓獲等原因,就存在主犯從犯認定困難的情況,有爭取從犯的空間,一旦認定成從犯,就會大幅度降低刑期。
最後,我要說一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口供的問題,在這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因為這是高科技犯罪,犯罪組織隱蔽嚴密,電子證據容易被竄改和滅失,很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所以嚴重依賴被告人的口供。
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會自信自己的技術高超,或者自信偵查人員聽不懂一些計算機術語,在被訊問時,故意說一些計算機網絡專業術語,以求矇混過關,卻不得要領,所以經常出現口供來回翻供或者與同夥之間口供不一的情況,對於每一種情況該怎麼處理,包括我們律師會見時如何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提供最明確的法律諮詢,這些都考驗著我們律師的辦案能力。
移動網際網路浪潮下的網絡終端犯罪日新月異、花樣繁多,我們律師要想處理好此類案件,除了掌握基本的計算機網絡知識外,必須有超前的意識,深入的研究。
今天,就先講到這裡,有關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其他辯護技巧以及對證據的質證技巧有時間我會再講。最後真誠的希望我們每一位辦案律師都能掌握這類新型犯罪的知識以及辯護技巧,提供最專業最敬業的辯護 。
作者:張洪強律師,北京市漢鼎聯合(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專注於網絡犯罪辯護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