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剛剛過去,年終獎成為市民關心的熱門話題。近日,不少市民向記者詢問,新個稅法已正式實施一周年,即將發放的年終獎要交多少稅?選擇哪種方式扣稅最划算?如何避開年終獎的「臨界點」?對此,記者針對市民關心的熱點問題展開調查並採訪市稅務局,幫市民算一筆帳。
帳本1:
低收入者「一併計稅」更划算
近日,市稅務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相關規定,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個人領取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獎)可以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算納稅,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這意味著,市民發放的2019年年終獎處於優惠政策的過渡期內,仍然可以選擇「單獨計稅」。
那麼,年終獎選擇「單獨計稅」,還是併入當年綜合收入「一併計稅」更划算呢?市稅務局向深晚記者解釋,「單獨計稅」指的是年終獎除以12個月得到平均數額,對照按月換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一併計稅」通俗的意思是把年終獎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該負責人表示,對於收入較低,不足以減除各項扣除的納稅人,選擇將年終獎併入綜合所得,稅負會更低。例如,某企業員工李女士每月工資薪金為5000元,2020年1月領取年終獎3.6萬元,每月減除費用為5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每月1500元,「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為每月1500元。
若按第一種方式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首先應確定稅率,對照按月換算稅率表(36000÷12=3000元),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即36000×3%-0=1080元,李女士領取的年終獎應繳納1080元個稅。另外,李女士每月的工資薪金,不足以減除各項扣除,無需繳納個稅。因此,李女士全年合計繳納個稅1080元。
若按第二種方式,將年終獎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稅,即5000×12+36000-(5000+1500+1500)×12=0元,李女士領取的年終獎則無需繳納個稅。顯然,選擇「一併計稅」方式,可以省下1080元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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