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孫景利 半島晨報、39 度視頻記者 肖崟崟)年近六旬的姜某(化名),從 1980 年開始便因扒竊接受 3 年勞動教養,在此後的 40 年間,他 13 次因盜竊罪被勞動教養和判處刑罰。姜某每次都認罪悔罪,表示要積極改造。然而,每次刑滿釋放後,他便會再次行竊。近日,姜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 1000 元。
2019 年 8 月,剛刑滿釋放不足半年的姜某又惦記著不勞而獲。於是,他乘坐公交車來到沙河口區某市場,尋找目標伺機作案。由於現在人們基本上是用手機支付,姜某遂將目標鎖定在一位隨身攜帶現金買菜的老太太身上。他趁老太太不注意,將老太太挎包內的錢包偷走,錢包內有 100 元人民幣,得手後的姜某立即逃離現場。老太太發現錢包丟失之後,隨即報警。公安機關調取了市場附近的監控錄像,經技術分析,鎖定姜某並將其抓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遼寧省盜竊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人民幣 2000 元,但扒竊、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無論數額多少,均應刑事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扒竊人民幣 100 元,構成盜竊罪,考慮其多次前科劣跡且繫纍犯,應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 1000 元。
【來源:半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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