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辭職、辭退和自離的工資標準,看完不吃虧!

2020-12-22 最新說法

我們在一家公司工作一段時間後,一些人為了謀求更好的發展可能會選擇離職跳槽,對於很多85後、90後來說,換工作換公司並不是一件很稀奇的事。但員工離職也分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兩種情況,一些人離職後,公司是需要支付一定經濟補償金的。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具體的規定。

1.解僱

解僱也就是用人單位提出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用法律法規的說法:應該叫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員工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結算應該足額支付,幹了多少天就要拿多少工資。勞動者被老闆辭退,一般分兩種情況:合法辭退、非法辭退。

合法辭退:是指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同時與另外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出現上述情況,老闆辭退你,是合法的。不需要給你支付任何賠償或補償。

非法辭退:是指老闆沒有上述情況,仍然找其他藉口或者直接說辭退你。

注意要點:可要求老闆給予「非法解除」的雙倍賠償。計算方法:N X 月平均工資 X 2 (N為你在公司上班的年限或稱工齡)

2、自離的補償標準

自離就是指在單位沒有明顯違法行為(比如不買社保、強令冒險作業、無故欠薪等)。現實生活中,勞動者自離後用人單位會扣押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應當依法回原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依法結清工資,但是如員工者因自離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在員工自離後,單位可以按曠工處置,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單位可以對曠工達到一定天數的員工予以除名處理,只需告知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3、辭職

辭職是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離職方式,是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方式。這種情況下,一般用人單位是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正式員工必須一個月前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申請書,經用人單位批准,將工作交接完成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而試用期人員只需提前3日以書面申請的方式提交離職申請即可。同時,工資必須在當事人正式離職時予以結清。

但是如果是因為單位降薪或者調崗導致員工辭職,那麼員工可以保留證據,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經查明屬實以後,可以讓公司支付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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