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對這些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包括臨時工等

2021-01-08 內蒙古新聞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我又不是黨員,幹嘛要配合你們的工作?」「我又沒有正式編制,你們是不是管得有點寬了?」過去,每每遇到「臨時工」、非黨員、國企老闆這些「特殊身份」人員犯錯誤,不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工作是一種常態。「臨時工」甚至在一段時間成為推卸責任的代名詞。這正是過去監察範圍過窄、監察對象範圍存在空白所造成的。

2018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實現了國家監察全面覆蓋。其中,第十五條規定了六類監察對象,用法律的形式把國家監察對所有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全覆蓋固定下來,填補了過去監督對象上的空白。下面讓我們通過五個留置案讀懂監察對象全覆蓋。

 【案例一】「官場商業奇才」晚節不保

重慶市豐都縣政協原副主席、縣供銷社副主任張茂傑身為公職人員,始終覺著自己是個「官場商業奇才」——

1984年,重慶市豐都縣罐頭食品廠陷入困境,資產負債嚴重,年僅26歲的豐都縣供銷社副主任張茂傑臨危受命,帶領這家瀕臨倒閉的國有企業扭虧為盈、走出困境。2003年,張茂傑當選為縣政協副主席,組織的信任與期望本應倍加珍惜,但他並不感激和自勵,而是不以為然,認為只是解決了級別,有職無權。

心態失衡的張茂傑看見商人坐豪車、喝好酒、吃大餐,一擲千金的氣派羨慕不已、大為動心,他感覺自己的經商頭腦定然優於這些人。此後,張茂傑分別以兒子、侄孫的名義經商,酒行、貴金屬經營部、養豬場、飼料銷售合作社……涉獵廣泛。穿著「馬甲」借「殼」經商的張茂傑卻因經營不善債臺高築。面對各種方式的催債,張茂傑想到了用單位的公款去償還個人借款和從事經營活動。案發前,張茂傑挪用公款169萬元,晚節不保。

2018年4月16日,重慶市豐都縣紀委監委對張茂傑依法採取留置措施。23天後,張茂傑被移送檢察院。2018年9月5日,張茂傑案一審宣判。

張茂傑屬於第一類監察對象: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其中,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是指根據公務員法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人員。

【案例二】「臨時工」做手腳也難逃監察大網

「我只是個臨時工,你們找我幹嘛?」這是2018年4月李繼林見到雲南保山市隆陽區監委工作人員時的第一反應。

2017年1月,李繼林成為保山市物資再生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名臨時工,具體工作是根據保山市交警支隊車管所的委託登錄公安專網辦理二手車轉移登記、報廢機動車註銷業務。2017年3月,李如煥(另案處理)通過微信主動聯繫李繼林,請託李繼林為其違規辦理北京號牌車輛註銷業務並承諾給子李繼林每輛車人民幣3000元到7000元不等的好處費。「反正是臨時工,有錢幹嘛不賺?」李繼林沒有絲毫猶豫,事成後李如煥如期將好處費打給了李繼林。得來毫不費功夫的意外驚喜讓李繼林開啟了瘋狂的斂財之路:2017年5月底至8月11日期間,李繼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計違規註銷北京號牌車輛500餘輛,非法收受人民幣300餘萬元。2018年初,交通部發現保山市大量違規註銷北京車牌,李繼林的事情敗露。

「你們監委不是查當官的嗎?我把錢退回去,公司把我辭退不就行了?」面對監委工作人員,李繼林很是困惑。「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公職人員,關鍵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權力、履行公務,因此你也是我們的監察對象。」調查人員給出了回答。2018年4月19日,雲南保山市隆陽區紀委監委對李繼林依法採取留置措施。7月,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依法對嫌疑人李繼林進行逮捕。

李繼林屬於第二類監察對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李繼林所在保山市物資再生利用有限責任公司雖為企業,但其所辦理的二手車轉移登記、報廢機動車註銷業務屬於保山市交警支隊車管所依法委託管理的公共事務。而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公職人員,關鍵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權力、履行公務,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職。因此,身為「臨時工」的李繼林屬於第二類監察對象。

 【案例三】破解非黨員國企老總的「生財經」

「我們公司的項目招投標,都由我負責,給我3%的回扣,我就能讓你中標。」2004年8月,剛剛履新兩個多月的廈門市翔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蘇飛便開始在「小圈子」裡散播消息,大搞生財之道。

李蘇飛生財有三大原則:形式上要合規,工程質量要過關,只找「自己人」做。如此縝密的「生財經」讓李蘇飛感覺自己完全可以高枕無憂。另外,李蘇飛將其民主黨派人士的「特殊身份」視為擋箭牌:紀委管不著我。到2018年,李蘇飛共收受投標商賄賂數百萬元人民幣。

正義從來不會缺席,2018年5月3日,李蘇飛被廈門市翔安區監委依法留置,2018年7月,李蘇飛被移送檢察機關。「李蘇飛雖然不是共產黨員,但他是國企高管,不僅是監察對象,還屬於『關鍵少數』。」李蘇飛案辦案人員介紹道。與中共黨員不同的是,李蘇飛只接受了監察調查,而沒有接受紀律審查。

李蘇飛屬於第三類監察對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和實踐需要,作為監察對象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主要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國有企業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國有資本參股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等。

【案例四】職高副校長的「專業」手段終是掩耳盜鈴

2017年,年滿50歲的四川省成都市新津縣職業高級中學原副校長黃興自感就要退出領導崗位了,「何不趁有權撈幾把?」黃興認為自己的行業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加之從事會計教學多年,「隔行如隔山,我只要把帳做平,一般是不會被發現。」懷著僥倖心理,黃興利用職務之便在食堂食材採購、會計專業實訓室採購、物流專業實訓室採購等項目中收受回扣逾百萬元。

事實證明,黃興的「專業」手段並不能掩蓋其任何違紀違法事實。新津縣紀委監委通過調取供貨商的帳單,很快固定了黃興違紀違法的證據。「監察法賦予我們的調查措施讓我們外圍工作開展得特別順利,得知黃興被紀委監委調查後,供應商都能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積極配合我們的工作。」四川省新津縣紀委第三紀檢監察室主任董偉說道。2018年4月4日,黃興被新津縣紀委監委依法留置。7月初,黃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黃興屬於第四類監察對象:公辦教科文衛體單位管理人員。作為監察對象的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主要是該單位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該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管理崗六級以上職員,從事與職權相聯繫的管理事務的其他職員;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此外,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繫的管理事務,包括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採購中談判小組、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採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採購活動中,利用職權實施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監察機關也可以依法調查。

【案例五】被留置還滿不在乎,村主任打錯了算盤

2018年6月21日,江西省萍鄉市上慄縣紀委監委對上慄縣赤山鎮麻田村村委會原主任曾加喜依法採取留置措施。「與其他被留置人員不同,他顯得很輕鬆。」上慄縣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朱琳說。原來,意識到自己東窗事發之後,曾加喜便對案件相關知情人進行了一系列軟硬兼施的「囑咐」,熟人社會下,曾加喜自信沒有人會「出賣」自己。

談話訊問期間,曾加喜避重就輕,一副滿不在乎的樣子。 「對此,我們一方面給曾加喜普法,一方面積極聯繫案件相關人員。給案件相關人員介紹監委和監察法後,他們紛紛出來作證,配合度很高。」朱琳介紹道。隨著普法的深入以及留置時間的增長,曾加喜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開始坦白,熟人社會的藩籬就此打破。最終查明:曾加喜任赤山鎮麻田村村委會主任期間,在村級帳務代理室重複報銷兩筆資金共計23.48萬元;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採取虛報戶頭的方式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38萬餘元。

曾加喜屬於第五類監察對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作為監察對象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以及其他受委託從事管理的人員。根據有關法律和立法解釋,這裡的「從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4)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5)代徵、代繳稅款;(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7)協助人民政府等國家機關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此外,監察法設定了第六類監察對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會代表、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仲裁員等。這一項是兜底條款,為了防止出現對監察對象列舉不全的情況,避免掛一漏萬。當然,對於「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不能無限制地擴大解釋,判斷一個「履行公職的人員」是否屬於監察對象的標準,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權力,所涉嫌的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是否損害了公權力的廉潔性。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內蒙古日報社融媒體編輯:張豔利

校對: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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