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花3000元買了2張銀行卡,剛存入7.1萬元瞬間被轉走
因為自身信用問題無法使用本人名下銀行卡,便通過朋友介紹,以3000元委託中介購買了兩張他人的銀行卡。結果,劉先生剛往買來的銀行卡轉帳7.1萬元,卻瞬間被別人轉走了。存入銀行卡的錢瞬間被轉走
2020年4月初,劉先生因為自身信用問題無法使用本人名下銀行卡,他通過朋友介紹,以3000元委託中介購買了兩張他人的銀行卡,並指定密碼帳號、辦妥網絡銀行等全套手續。
4月27日,劉先生按照買到的銀行卡號信息在奉賢的銀行進行無卡存款,共計7.1萬元,而後當其通過網銀轉帳時,卻被系統提醒交易銀行卡異常。
在詢問銀行工作人員後,被告知該卡已註銷。幾分鐘的時間,剛存入的現金就「不翼而飛」,劉先生立即找出所買的銀行卡辦理人的相關信息,到派出所報案。
民警找到劉先生的委託人提供線索,發現楊某、張某甲、張某乙有重大作案嫌疑,於2020年6月16日下午在江蘇省某地將張某甲、張某乙兩人抓獲,並對楊某上網追逃。
到案後的張某甲、張某乙據實供述,4月初楊某與二人約定,在辦好銀行卡後時刻關注帳面信息,有現金存入則立即辦手續註銷提現,所得贓款三人分贓。因此,4月27日,劉先生的存款信息提醒到帳後,張某甲立即將該銀行卡內的資金全部取走並註銷帳戶,他將其中的4.4萬元據為己有用於日常開銷,楊某分得贓款1.7萬元,張某乙得款0.9萬元。
奉賢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甲、張某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二人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輕從寬處罰。
近日,經奉賢檢察院起訴,區人民法院認定張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張某乙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半,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買賣銀行卡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檢察官提醒,《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所有信用卡和借記卡僅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如果借給他人使用,由此產生任何後果均有持卡人本人負責。
轉借他人的銀行卡自用則需注意,因為實名制認證保護持卡人權益,借用過程中的資金風險很難得到保證,本案中的被害人劉先生,使用他人名下的銀行卡轉帳使用,雖然沒有觸犯刑法,但被不法分子鑽空子掌握到帳信息,損失錢財,應引以為戒。
買賣銀行卡過程中可能會伴隨著非法持有大量銀行卡等違法行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的張某甲、張某乙的售賣本人銀行卡的行為本身就已經觸犯刑法,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於洗錢犯罪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規定,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獨立入罪。
(文章來源:周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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