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重要性,相信不用小編多說,大家也都清楚,所以現在不僅是公司需要註冊商標,很多個人也會考慮註冊,但很多商標申請人用個人名義申請時會被代理人索要個體執照,為什麼呢?因為在我國以自然人個人的身份去申請商標,商標會不予受理的。
按照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商標註冊既可以申請在公司名下也可以申請在個人名下,注意這裡的個人指非自然人,必須有個體執照。
那為什麼要提供個體執照呢?事實上,我國自然人商標註冊的申請條件經歷了一個變化的過程:
1993年《商標法》中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才能申請商標註冊,自然人不能以個人名義申請商標。
2001年《商標法》對商標主體方面的修改改變了之前商標法中對自然人註冊商標的限制。
然而在這個過程中,出現了個人搶註商標泛濫的問題,很多人註冊完商標,放那不用,另一邊別人想用,又註冊不了。這樣就造成了很多商標資源的浪費,甚至也助長了商標市場的一些不公正的交易。為了遏制這一現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2007年發布了《自然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注意事項》,規定自然人要進行商標註冊,必須是以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或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的身份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執照、承包合同或登記文件。
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了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現在的政策風向又走向簡政放權。
根據2007年發布的《自然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注意事項》規定,自然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範圍,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文件核准的經營範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2016年3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布通告稱,對個體工商戶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時申報商品或服務範圍是否在其核准經營範圍內不再進行審查。也就是說,自然人申請商標註冊,在類別上的限制得以放鬆;但需要擁有經營主體資質這一條件是沒有發生變化的。
我們來看看法律的規定:
《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規定:「為申請商標註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同時我們來看看代理機構商標遞交的操作界面中對材料的要求:
從圖中可以明顯看出,個人名義註冊,除提供身份證外,還需要同時提交個體執照。
可能有些人確實沒有個體執照,但又想註冊商標,然後就動了歪腦筋,某寶上還有商家公然提供虛假資質證明服務,幾元到幾十元不等。那這種假的資質真的能矇混過關嗎?別著急,看下圖:
沒有個體執照可以嗎?絕對不行的,造假,就等著承受相應的結果。在此提醒大家,註冊商標千萬不要弄虛作假,一旦被商標局發現,這個商標直接就被駁回了。真的需要以個人名義申請商標的話,就辦理一個真實有效個體工商戶執照。
小編提醒
對於申請人,如實提供材料,找對專業的代理機構。
對於代理機構,以良好的職業道德,如實提供申請資料。提供或縱容虛假執照不僅降低了審查效率,浪費了行政資源,更是嚴重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